陈燕娟
(华中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070)
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兴起使企业竞争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参与竞争,求得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在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拥有知识产权优势就等于拥有了占据市场的法宝,能够在激烈的市场角逐中胜出。面对新的国际竞争形势,跨国种子企业纷纷展开强劲的知识产权攻势。例如,美国的孟山都公司每年都会投入巨额资金进行研发,并向社会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构筑严密的专利池,通过拥有专有的知识产权在国际市场获取竞争优势。与跨国种子企业相比,我国种子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较大差距,突出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的水平不高。在经济全球化和农业国际化的背景下,种子企业国际化是必然趋势。WTO把全世界的贸易规则统一在一起,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时候,都需要按照同一个规则竞争,当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时,就要求中国的企业用国际化的规则与其在中国市场竞争。因此,种子企业国际化不仅是指国外市场,也包括国内市场。所以,无论市场定位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我国种子企业都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综合能力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迫切要求。
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为标志,知识产权保护被引入国际贸易领域,成为国际贸易体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一次以国际法律文件的形式,正式确认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间的合法关系,从贸易的角度构建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体系。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必须履行TRIPS协议关于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义务。现行国际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则,几乎都是西方发达国家率先制定而获得话语权的,这肯定是对规则制定者本国有利的。但是,不管规则是否合理,我国种子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就必须学习规则,适应规则,否则就有可能面临被国外企业围追堵截,在国际贸易中处处碰壁的境地。例如,2000年4月,美国孟山都公司向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国家申请一项有关高产大豆及其栽培、检测的国际专利,试图以垄断性的专利权控制源自我国的野生和栽培大豆。一旦其申请成功,我国的有些大豆产品将因此无法出口,否则会引起国际贸易制裁。并且根据WTO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我国在本地的生产也将遇到专利权约束问题。这一事件在震惊中国种业界的同时,也给我国的种子企业敲响了警钟。我国种子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迅速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
企业竞争能力包涵许多因素,如获取资源的能力、掌握某种重要技术的能力、创造低成本的能力、开拓市场的能力等。但是并非每种能力都同等重要,只有那些能使企业保持长期竞争优势、获取稳定超额利润、明显优于且不易被竞争对手模仿、能够不断提高顾客价值并能使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正是能赋予企业这种独特竞争优势,带给企业稳定超额利润的核心要素,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
1.2.1 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开发新产品的机会。例如,植物新品种权可以使种子企业在保护期限内享有开发、生产、销售新品种的排他独占权。
1.2.2 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开拓新市场的能力。新品种的产生能够给种子企业开拓前景市场带来预期的契机。
1.2.3 知识产权能够有效地降低种子企业的运营成本。拥有知识产权的种子企业具有排他的竞争力,使得其他未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要抗衡拥有知识产权的农业企业时必须支付高额的进入成本。
1.2.4 知识产权使种子企业提高了赢得客户的能力。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企业核心竞争力就体现在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的数量和质量上,企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就会受制于人。我国种子企业要提高国际竞争力,就必须提高种子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的开发、保护、管理、运用能力。
经济全球化过程是全球经济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其中蕴含着大量科技成果的传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这种全球范围内的传播和扩散速度大大加快,加之高科技含量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也在快速提升,企业在国际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也急剧加大。这种风险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一个是中外企业在知识产权实力上存在巨大差异;另一个是国外企业发动的知识产权市场攻势。降低风险的最有效途径是风险防范,即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种子是农业科技的载体,在种子企业的经营中,到处都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稍不小心就可能触雷。要避免知识产权风险,需要种子企业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通过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和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提出警示,防患于未然。
种业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著作权、地理标志权等,其中植物新品种权是我国种业知识产权最主要的保护形式。植物新品种权是植物育种者权利,它是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排他独占权。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管理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使用享有的支配权。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著作权即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2]。
从种子产业链条的先后顺序来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在以下三个阶段中包含相应的内容[3]:
2.1.1 科研育种阶段。从计划培育某一植物新品种开始,到实际培育出该植物新品种为止,整个培育过程中,主要涉及商业秘密、著作权以及专利权的保护。商业秘密主要包括种质资源、育种材料、亲本、育种技术方案、试验材料数据等商业信息。专利权主要集中在育种技术、基因专利等。在此期间发表的文章、论文及专著等也将形成著作权。
2.1.2 申请和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阶段。这一阶段是指从植物新品种培育出来到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为止的阶段,其涉及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对新品种权申请权的保护以及对新品种权本身的保护。在此阶段中,如果同时申请了其他类型的权利 (如在美国还可以申请普通专利或者植物专利权),则对于其他类型的权利也需要进行保护。
2.1.3 种子的生产经营阶段。种子生产经营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发挥新品种的保护作用。同时,商业秘密、商标、知名品种的品种名称、种子包装的装饰和装潢等也应采取不同的法律手段加以保护。在法律关系中,还会涉及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纠纷等问题。这个阶段是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法律问题最集中的阶段,也是种子企业、育种者最终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社会价值的阶段。
种业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即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可复制性[4],还具有与种子产业的基本特征联系在一起的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侵权界限的模糊性等特征。
2.2.1 知识产权主体的难以控制性。由于种业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受农业分散性特点的影响,在一些权利领域内是难以控制的,如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等。对于权利义务人而言更是如此。农业生产者大多是权利义务人,受传统农业体制和自身素质的影响,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非常淡薄。
2.2.2 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种业知识产权是知识形态的智力成果,它的研制、开发不像有形资产的生产那样有一定的标准、固定的模式和一定的消耗定额可以参考。并且种业知识产权在形成中要与整个农业自然状态联系在一起,农业生产过程是一个自然和经济的交互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形成的种业知识产权很难用一定的标准去衡量。
2.2.3 产权提供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种业知识产权作用的发挥受农业生产自然条件的影响,在相关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凭借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提供的特殊竞争优势而获得巨额经济利益;如果条件不具备,则其收益能力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因此其产权价值提供的未来收益难以准确计量。
2.2.4 侵权界限的模糊性。受农业的生产周期及农业资源的分布的影响,种业知识产权侵权界限难以确定,不像工业知识产权那样比较清楚。
2.2.5 种业知识产权的风险性。种业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包括:(1)自然风险。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环境的影响,不可控的自然因素多,使产权在产生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较大。(2)市场风险。种子生产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供给弹性小,难以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生产结构,加之其生物学特性,对加工、储藏、运输、销售要求较高,使产权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
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是对知识产权的开发、运用和保护的综合管理,不仅能提高知识产权的适用性,而且还能合理协调各种具体的知识产权,有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扩大、维护市场占有率,提高知识产权的运用效益,降低知识产权的运营成本。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是种子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种子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首先要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明确其管理职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根据种子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订并实施种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如科技情报管理规定、技术秘密管理规定、竞业限制管理规定、知识产权重大事项预警管理规定、知识产权管理奖惩规定等;梳理种子企业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库;负责企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日常管理。
我国种子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研发投入不足,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能力,实现产学研紧密结合,对于推动自主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是提升种子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的重要途径。种子企业可以通过完善项目组建初期的知识产权确认和协议保护制度,项目运作阶段的知识产权资源的使用、保护和知识产权归属制度,项目解体阶段的知识产权资源的使用、保护和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来规范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权属,达到合作双赢的目的。
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是指由能灵敏、准确地昭示风险前兆,并能及时提供警示的机构、制度、网络和举措等构成的预警系统,其作用在于超前反馈,及时布置,防患于未然。在知识产权成为企业间竞争的制高点的时代,没有对国际国内市场情况有及时充分的认识,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就难以避免。目前,有些种子企业在研究开发新品种时并没有进行信息检索,不了解在他们之前该品种已被别人申请了保护。尤其是在产业已形成规模的情况下,如果掉入知识产权“陷阱”,将给企业带来严重危害。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可以及时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壁垒,化解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同时为企业立项、技术攻关、知识产权申请等起到“参谋”作用。
知识产权是一个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科学学等学科于一体的交叉学科,种子企业应着力培养具备以下知识结构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
3.4.1 法律知识。熟悉和掌握有关知识产权的国内外法律知识以及国际规则。
3.4.2 经济学与管理学知识。企业不仅要有创新成果,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还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经营管理,使之转化为生产力,通过在产业中的实施实现其经济利益。
3.4.3 农学和生物学知识。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必须能够理解农业知识产权申请中所包含的农业科技创新,所以他们应具备一定的农学知识,了解和掌握作物生产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以及生物育种等相关专业知识,达到普通农业科技人员的水平。
3.4.4 熟练运用外语,能够掌握国际最新的相关动态,并开展积极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和侵权现象的多样化,仅靠单个企业或权利人的力量维权已难以奏效。因此,种子企业可以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联盟,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可以采取发达国家企业的通行做法,在我国的超级水稻、转基因抗虫棉、基因工程疫苗等具有国际领先优势的领域建立专利联盟,增强我国种子企业共同抵御和进攻国外知识产权壁垒的能力。
[1]张守萍,张憬.知识产权与农业企业竞争力[J].种子科技,2010,28(01):4 ~ 7.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张劲柏,候仰坤,龚先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4]何忠伟,隋文香.农业知识产权教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