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动器材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010-01-29 02:26周薇薇王瑾杨明进
铁路节能环保与安全卫生 2010年4期
关键词:职业病车间危害

周薇薇,王瑾,杨明进

(上海铁路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 200071)

如今人们健身意识的增强和家庭经济条件的宽松促进了运动器材行业的发展,某外商独资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在上海建立一个运动器材公司,受建设方委托 ,对该项目开展了竣工验收前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 对象与方法

1.1 评价内容: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对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效果、个人防护措施、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2 评价方法:通过职业卫生现场调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水平相结合的方法,对试运行期间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及职业健康影响进行评价。

1.3 评价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5]及该项目预评价报告等。

2 结果与分析

2.1 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某工业园区内,建筑面积约125 706.8 m2,包括装配车间、金工车间、仪表车间、电焊车间、模具车间、涂装车间及其他辅助用房等。项目生产班制采用一班制每班8 h,全年工作250 d,生产工人193人。

2.2 生产工艺简介:经机械加工形成所需形状、注塑。焊接后成品在经表面处理、钝化、电镀(外协)、喷涂,经波峰焊装配入库。

2.3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金加工过程中可能接触丁二烯、丙烯腈、苯乙烯、噪声;焊接过程中可能接触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二氧化锰、电焊烟尘、噪声、高温,打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砂轮磨尘;喷涂过程中可能接触到二甲苯、丙烯酸树脂、环氧树脂混合尘、噪声;表面处理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磷酸、盐酸、碳酸钠、氢氧化钠;波峰焊作业时可能接触到二氧化锡。

2.4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5]执行,每个监测点共计6件样品。检测结果见表1、表2。

表1 主要尘毒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ρ/(mg·m-3)

表2 噪声检测结果

2.5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5.1 总平面布置评价:该项目产生有害因素相对较多的涂装喷塑车间布置在当地常年风向的下风侧,即该地块的北侧;危害较小的组装车间设在地块的中部及南侧;办公区、生活区则设在地块的南侧,区域间以绿化带分隔。本项目总平面布置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4]中的要求。

2.5.2 建筑卫生学评价:生产车间上部设置可开启高窗或采光窗,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同时采用普通工业照明;车间自然通风,结合机械管道通风和排风扇。上述建筑卫生学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规的要求。

2.5.3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评价:该项目金工车间一层分别布置2条装配线,二层是装配车间,三层空置。仪表车间一层布置金加工机械设备,二、三层是仓库。车间一层是仓库,二层布置机电车间,三层空置。焊接车间一层北面是打磨作业,西面是机器人焊接,东面是 CO2保护焊;二层是仓库,三层空置。模具车间 一层北面是表面处理和粉喷车间,南面是模具车间;二层是仓库,三层空置。本项目工艺与设备布局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6]的要求。

2.5.4 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设计评价

2.5.4.1 防噪声: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时采取基础减振垫;空压机、风机及管道采取隔振等降噪措施,定期维护和保养设备,使其能够正常运行。电动葫芦操作位噪声超标,应加强该噪声点防护。

2.5.4.2 通风措施:在车间墙壁上设置机械排风扇,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管道排风相结合的方式保证整个厂房的通风。

2.5.4.3 防尘毒措施:对焊锡车间所产生的焊接烟尘等有害因素采取局部吸风除尘措施;喷涂车间采用流水线作业,粉喷室密闭作业,并有吸风除尘措施;电焊作业位采用局部移动吸风罩,有利于焊接作业产生的烟尘排放;波峰焊采用密闭作业,全自动控制。各尘毒因素检测的浓度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说明目前防护设施效果良好,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4]的要求。

2.5.5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评价:该公司由生产部负责职业安全卫生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该公司已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职业病危害的告知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说明、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基本达到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

2.5.6 应急救援措施评价:该项目车间设置应急撤离通道,配备有消防设施,生产车间配备冲淋水龙头,并已制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了急性中毒事故相关的应急办法、应急设施、应急组织,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如果能切实执行以上措施,基本上可满足发生突发事故的应急需要。

2.5.7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上海市职业病医院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36名职工进行了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为噪声、粉尘、紫外线、二氧化锡,未发现职业禁忌或者职业损害病人,见表3。该公司的职业健康监护部分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金工车间注塑机操作位的3人项目的检查不够全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表3 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2.5.8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评价:该公司为劳动者提供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电焊工配备防护服、防护面具、防尘口罩、防护镜;为注塑工配备防护服、防毒口罩、耳塞,使用失效或损坏后随时更换,以旧换新。该公司为劳动者提供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基本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7]的要求。

2.5.9 卫生辅助用室评价:生产厂房内按照男女比例,辅助卫生用室(浴室614 m2、更衣室964.89 m2、厕所1 623.06 m2、洗手间735.13 m2等)、淋浴器数16个、蹲位数308个、水龙头数325个。车间办公室、休息室安装变频式空调,盥洗室、男女卫生间设置机械排风扇。卫生辅助设施基本能满足职业卫生的相关需求。

3 评价结论

3.1 结论

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丙烯腈、苯乙烯、丁二烯、二甲苯、电焊烟尘、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二氧化锰、砂轮磨尘、盐酸、磷酸、氢氧化钠、碳酸钠、二氧化锡、其他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本项目应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3.2 建议

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操作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为进一步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健康,现提出如下建议:

3.2.1 防噪声措施:本项目中金工车间电动葫芦操作位噪声超过标准,因此在金工车间要加强操作人员的个体防护,作业时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耳塞(罩)。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 h暴露于等效声级≥85 dB(A)时,必须按《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8]的要求,制订本单位的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3.2.2 防毒措施:在加强全室通风的基础上,应保证涂漆作业区、焊接作业区的局部吸排风正常有效运转,确保操作岗位各种有害物质的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吸风装置应该经常定期清理,定期检修,以保证防护设备正常运行和生产安全。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应经常冲洗地面、墙壁,严禁用吹扫方式清扫积尘,尽量减少积尘平面、地面,墙壁应保持平整光滑,采取湿式清扫等措施消除二次扬尘。打磨操作位应安装局部吸尘装置,有利于产生的粉尘有序排放。

3.2.3 防暑措施:电焊岗位夏季应加通风降温措施,加强车间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并给予岗位送风。

3.2.4 应急救援措施建议:应严格落实事故处理及应急救援措施,并记录存档,原料或成品物件不得占用应急撤离通道,造成应急撤离通道堵塞。车间在必要岗位上设急救箱,以备事故紧急处理的需要,应定期检查、更新,保证能够使用。

3.2.5 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注塑机操作位的3人应当增加接触相应毒物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对作业人员应作好定期的职业防护知识培训,对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健全公司的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给予治疗。

3.2.6 职业卫生管理建议:每年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进行检测与评价,并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督促和指导职工使用好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尤其是噪声作业工人应要求上岗时必须佩戴耳塞,同时个人防护用品应经常检查、更新,以确保其有效性。完善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防治方案,落实本次评价的各项防护措施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要建立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并报送所在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Z].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法监发[2006]6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Z].

[3] GBZ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S].

[4]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S].

[5] 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S].

[6]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S].

[7] 国经贸(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试行)[Z].

[8] 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文.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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