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整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规定。
所谓“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工作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安全生产管理,是以保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目标的管理活动,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安全的管理。从根本上说,保证生产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本身的目标,实质上是一致的。因为就各方面对生产经营活动本身的目标期望而言,投资者希望取得赢利;从业人员希望获得报酬,增加个人收入;政府则是希望因此多提供一些就业岗位,并增加社会需要的产品或服务的供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繁荣。而要使生产经营活动自身所承载的这些目标能够实现,一项基本前提就是保证生产安全。如果生产安全得不到落实,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投资者、从业人员和政府的目标就难以实现,甚至会给各方面造成巨大损失。当然,从短期看,在企业投资总额度不变的情况下,投入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多一些,投到其他方面的资金就会少一些;企业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多一些,成本就会高一些,利润就会少一些;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办事,生产效率就可能受到一些影响等等。在这种短期利益的冲突中,如何处理保证安全与追求效益的关系,这就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所要回答的问题,答案就是“安全第一”。
所谓“预防为主”,是指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不是事故发生后的抢救、调查和处理,而是谋事在先,未雨绸缪,采取科学有效的预防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加强预防,虽然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的发生,但只要措施到位,事故的总量是完全可以降低的。从实际情况看,贯彻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一,要制定和完善有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这一方针的落实提供法制保障。制定本条例,正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第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要有足够的认识。抓经济工作必须抓安全,部署、检查、总结经济工作必须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部署、检查和总结;在衡量、评价和考核一个地方、一个企业工作时,要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证安全生产的关系,把保证生产安全放在首位;制定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产业政策,确定有关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时,必须把保证安全生产放在重要位置,对那些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该淘汰的坚决淘汰,对依法应当审批、验收的具有较大潜在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依法审批验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第三,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正确处理保证安全与追求生产经营效率、效益的关系。在安全与效率、效益存在冲突时,把安全放在首位。特别是在对企业各项生产要素的分配上,首先应当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需要。要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排除。该停产的要停产。不能为了赶任务、追效益而置安全于不顾。第四,从业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严格执行各自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程序,增强自主保安意识,任何时候都不能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所谓“综合治理”,是指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近年来,我国在进一步改革开放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而法制尚不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尚未理顺,以及急功近利地只顾快速发展不顾其他的复杂局面。安全生产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造成目前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在采取断然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同时,探寻和采取治本之策,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制、社会监督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着手,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历史性、深层次问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隐患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科学跨越、富民强省提供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