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德荣
随着西部大开发的继续推进,自治区政府和各金融机构从政策到资金上加大了对农村牧区的支持,各项贷款额度不断激增,农村牧区经济金融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最近几年各金融机构加大了对农村的贷款额度,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农信社系统累计发放各项贷款731亿元,其中农牧业贷款520亿元,占全区金融机构农牧业贷款总额的90%以上,受贷农牧户181万余户,占全区农牧户总数的66%。从2009年12月到今年2月底,全区农信社累计发放各项贷款325.7亿元,其中农牧业生产贷款245.2亿元,全区有179万农牧户享受到农信社的信贷服务,占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农牧户的95%。内蒙古农业银行2009年安排“三农”事业部新增贷款1600亿元,农户小额贷款授信户数300万户以上,贷款500亿元以上。
内蒙古自治区从2005年开办涉农商业储备信贷业务以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立足地方农牧业资源优势,积极支持国家和地方化肥、羊毛、糖和肉等商品储备,截至2009年11月末,已累计发放商业储备贷款60.34亿元,有力促进了地方农牧稳定发展。但是,虽然经过这几年迅猛的发展,农村牧区的经济金融发展还是远远滞后于城市经济金融的发展。从表1纵向可以看出贷款规模增加幅度较大,农业贷款幅度也在大规模增加,然而从横向来看农业贷款额度所占总的贷款额度比重远远低于工商业贷款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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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山东相比,山东农村信用社截至2008年年末,农业贷款余额达到2457亿元,较年初增加368亿元,占比达66.6%。农业贷款余额、当年增加额、累计发放额和农户贷款余额、当年增加额等五项指标居全国同行业第一位。从纵比看内蒙古支农信贷资金增长比例较大,但是从横向看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山东省的差距较大,内蒙古支农资金之和还不如山东农村信用社的三分之一。
内蒙古地区的农村金融是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以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及邮政储蓄银行为主要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农村金融体系,但不论是农村金融信贷规模还是金融机构数量,内蒙古农村金融仍处于发展中的初级阶段。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国有商业银行在落后地区和农村的逐步退出,致使金融机构和服务的减少严重制约农村金融的发展。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大多数旗县只有农业银行一家,并且农行在农村的经营网点也大量减少,邮政储蓄主要只在旗县一级经营业务,涉农范围较小,所以旗县以下只有信用社在充当着全能的金融机构。在1995年到2005年内蒙古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减少了2972个,减幅达到61.85%,一些旗县成了金融盲区,最近五年也没多大的改观。农村信用社是农村唯一与农村农户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它几乎遍布了全区所有的乡镇嘎查。但是,最近几年信用社也悄悄的发生着变化,因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回报率低,在市场机制牵引下金融机构“脱农化”倾向依然明显。开始向城市和大客户倾斜让本来冰冻三尺的农村金融更是雪上加霜。
另外农村信用社长期承担支农业务,却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偿,加之自身规模有限,资产质量低,信贷风险管理薄弱等,资金投放能力难以满足农村信贷需求。从需求的角度来看,农民处于无组织的分散状态也限制了他们获取贷款的能力,包括提供贷款抵押品、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谈判的能力等等。另外,分散的农户往往无法有效地抵御农业生产中所出现的各种(自然和市场)风险,也无法有效进行一些必要但对资金要求较高、外部性较强的公共投资,这无疑会影响到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从而影响到农户的贷款需求,也会对农村金融机构提供“三农”贷款的动力起到负面影响。
在内蒙古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农村金融却远远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的数量规模与经济规模总量不相适应。最近几年虽然内蒙古在小额信贷、小额担保、租赁公司等农村业务发展不断壮大,但是农村金融市场上呈现的仍是单一,一枝独秀的现象,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农村信用联社仍是老大,仍然处于垄断地位。
商业性金融机构遵循的是利润最大化原则,在提供贷款时有自身的保本点。我区是一个农牧兼并的省份,没有农牧业的现代化就没有自治区的现代化,所以农村经济关系着我区经济未来发展是否可持续。金融机构认为大部分农户和农村企业缺少有效的担保手段,还款能力较弱,农村金融信用环境差,在市场经济的规律下金融机构选择“只能锦上添花不能雪中送炭”的策略。例如作为农村金融主体的农信社,只是名义上的金融“合作”组织,在实际经营中,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官办性质依然存在,从而使其经营经常受到官方的行政干预,没有突出创办时所欲体现的“合作”性质。鉴于现阶段我国“三农”的弱质性,农村金融要实现商业可持性,还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扶持,资金的追逐利润与农业投资的周期长、风险高、回报率低的现实矛盾,决定了在没有足够扶持和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信贷资金是不会背离市场规律、轻易下放到农村的金融市场。要让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就要实现商业化运作,是农村金融机构坚持利率覆盖风险、成本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现在内蒙古的农村金融市场仍受政府约束较多,行政干预金融,从而造成资源浪费,商业化程度低。商业化运作问题仍然是内蒙古农村金融的一个主要问题。
农村经济市场发育不充分,回报率低,信用等级低。一是农村社会诚信呈现原始性,诚信的社会基础还不够坚实。二是信息披露渠道不畅、透明度较低,金融生态的自我保护自我完善较弱。资金需求方较为依赖金融机构的贷款,但他们有财务会计制度不规范,没有账,建假账、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以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从而让金融机构难以掌握其真实的经营情况,给信贷留下风险隐患,所以金融机构尽可能减少贷款数量及规模以达到最大可能的降低风险。三是地方政府没有有效的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机制,这里主要的是县级以下的政府没有真实、合理的建立起能如实反应群众的信用征信体制。另外本来应由政府财政解决的资金问题,地方政府避让给金融机构来承担。
合理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纠正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过度偏离农村和农业的倾向,完善和规范各大商业银行设在县级以下农村经营网点金融服务于农业发展的功能。在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的基础上应引入更多支农惠农业务的商业银行,扩大其网点数量,提供更多的金融供给来满足旺盛的农村金融需求。
调整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拓宽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解决农业发展的融资难问题,一方面要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另一方面更要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把金融的市场调节和政府的政策扶持有机地结合起来。政策性银行要加大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开发性金融推进到农业发展的一些重要领域。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投资等领域。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目前农村最重要的正规金融机构。为了更好地发挥服务农业发展的作用,要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成果,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水平采取不同模式,适合搞股份制的搞股份制,适合搞合作制的搞合作制。加强管理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二是抓制度建设搞好规范化管理,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两个素质,四是加强“窗口建设”促进业务发展,五是发挥“反映”“监督”智能当好参谋,六是鼓励农村信用社仍然服务“三农”,加大对其投入力度。显然,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金融的主角,但仍须强化它的主导地位,信用社仍然应继续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开辟新的支农点。
为了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了应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大力培育小额信贷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此外,当前可考虑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建立农业保险机构,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立股权融资制度,支持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高科技农业产业化项目上市融资。
尽快组建成立农产品、农业贷款担保中心等信用担保体系,解决当前贷款缺乏抵押担保的现状。授予更多的保险机构参与农村保险市场,通过奖励、补贴、政策优惠等,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农村信贷保险等业务,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农村资金市场风险,促进供需有效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