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的依据与维度

2010-01-18 11:34衔,肖
关键词:机会主义相关者利益

张 衔,肖 斌

(四川大学 经济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普遍问题。但是,由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自企业社会责任思想被学者们正式提出后,就一直存在争论。经过长期争论,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成为普遍共识。在这一背景下,社会责任国际(SAI)于1997年制定了可以由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即SA8000。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由企业行为产生的社会责任问题日益突出。由于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组织,企业的行为选择会直接关系到人与人、人与自然和人与环境是否和谐以及和谐程度的高低,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公众、媒体和学术界关注的重要话题。围绕这一话题,形成了基于经济学、管理学、伦理学、哲学以及法学等众多分析视角的研究成果。但是,综观国内外核心文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角,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仍然有两个基本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第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究竟是什么;第二,企业社会责任维度应当如何界定。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初争论一般不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问题。但是,随着争论和研究的深入,支持企业必须承担除经济责任以外的社会责任的学者,开始提出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从而使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一个更加系统深刻的问题。根据现有的相关文献,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企业 (公司)公民理论是目前从理论上论证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依据。

利益相关者理论把企业理解为利益相关者的集合和利益相关者实现其利益的载体。按照这一理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不仅依赖于投资人或出资者,而且依赖于对企业产生影响并受企业影响的利益相关者 (个人或实体)。根据利益相关者对企业价值创造的影响途径,利益相关者被分为投资者 (股东)、管理者、雇员、债权人、客户(消费者)、供应商和社区等直接利益相关者,以及政府、压力集团、媒体、学术机构、贸易团体和竞争对手等间接利益相关者。在更宽泛的定义中,利益相关者还包括自然环境、非人类物种和人类后代[1]①威勒采用的是主要与次要利益相关者的分类。此外,在其开出的利益相关者名单中没有债权人。。

自1963年斯坦福小组提出利益相关者概念,特别是1984年Freeman明确提出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以来,很快得到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响应,并作为证明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依据。因为,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逻辑,企业作为利益相关者的集合和载体,不但应当考虑出资者 (股东)的利益,还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对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这就超越了“股东至上”的传统逻辑,扩张了企业契约的范围和边界而进入到企业社会责任逻辑。到1990年代,利益相关者理论成为论证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依据。Carroll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四个维度的界定明显依据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一些研究者发现,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企业比“股东至上”的企业有更好的业绩。

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理论基础,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视角对企业治理理论同样产生了重大影响。正是基于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威廉姆森和布莱尔提出了企业的共同治理理论和制度设计[2][3]。从企业社会责任角度看,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企业共同治理可以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相关保证机制。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尽管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企业社会责任论证与企业共同治理设计是分别形成的,但它们在本质上是有联系的:企业作为利益相关者的集合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与维度,而共同治理则可以保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正由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相当有力的论证,因此被许多讨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献所采用。

但是,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依据来论证企业社会责任仍然有如下不足:第一,利益相关者的定义不统一。从已有文献看,人们只是在是否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或是否受实现组织目标影响来定义利益相关者上有共识,而在可以被视为利益相关者的个人或实体是否必须具备某些特征方面一直存在分歧,由此导致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口径宽窄不一。

第二,从利益相关者角度论证企业社会责任意味着将企业社会责任限制在企业利益相关者范围,企业社会责任也就是对企业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不可否认,企业利益相关者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对象,但不是唯一对象。从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看,被纳入企业社会责任对象的范围要比企业利益相关者更宽泛。

第三,由于缺乏利益相关者的统一定义,即使将企业社会责任限制在企业利益相关者范围,也会由于定义问题而造成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理解,从而难以对企业社会责任做出合理一致的界定与评价。

企业公民理论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末。根据波士顿学院企业公民研究中心的定义:“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一个企业公民认为公司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和福利密切相关,因此,它会全面考虑公司对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影响,包括雇员、客户、社区、供应商和自然环境。”企业公民理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回答“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企业社会回应回答“如何做”的问题,企业社会表现回答“做得怎么样”的问题。企业公民是这三者的结合,不知道社会对企业的期望,不可能做一个好公民;知道了社会的期望,但采取的对策不恰当,也不可能做一个好公民;是不是一个好公民,最后还要看企业行为的结果[4]。

以企业公民理论为基础来论证企业社会责任,是目前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新趋势。根据企业公民理论,企业作为法人承担社会责任正如任何一个自然人要承担社会责任一样。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内生于企业公民的,是由公民的本质决定的,不需要求助于利益相关者论证。

基于企业公民理论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打破了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企业社会责任观过于狭隘的社会责任边界;改变了以企业为核心的利益分析模式,将企业视为公民社会的一员并以此承担社会责任;强调企业的道德伦理因素对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的内生性影响。这些特点使基于企业公民理论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有更高的理论概括性和深刻性,因而表现出较强的理论竞争力。

尽管企业公民理论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有更高的理论概括性和深刻性,但是,企业公民理论本身毕竟不是一个成熟的理论,以此为基础论证企业社会责任必然会遇到许多问题。从目前看,它更多是具有一般性指导意义,而不具有操作性。

总之,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一个仍需深入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到企业公民理论确实是对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的一个深化。尽管在论证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两者存在竞争,不过从根本上看,它们是统一的。但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企业公民理论均没有将思考视野提升到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的高度,没有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微观基础的内在要求。从这个角度,我们认为,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应当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理论依据。科学发展观深刻总结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洞悉了市场机制自发调节下必然产生的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各种不和谐,并给出了解决这些不和谐的根本原则和途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劳资关系、企业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与社区、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企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这就要求企业除了创造财富,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微观基础。否则和谐社会就难以构建。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证依据

从实证①实证可以分为理论实证 (Posigive)和经验实证 (enpirical)。角度看,企业之所以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是由无约束下的企业自发行为的后果决定的。

这本质上与企业的性质有直接关系。但是,作为实证经济学 (positive economics)的新古典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和现代企业理论都忽视了企业社会责任。

新古典经济学采用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假定,将企业理解为是在既定成本约束下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组生产函数。企业的全部决策就是选择可行的生产计划y∈Y,并运用最优化原理求下列规划问题的解π(p)=max{py:y∈Y}:

利润和价格唯一地只反映了行为人根据最大化原则进行动态决策的结果,因而是经济活动的充分信息。换言之,企业不会采取任何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来获取最大利润,即企业的行为选择不会偏离由边际准则所决定的均衡位置。这样,在新古典经济学的一般均衡世界里不存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显然这与真实世界是不相容的。

现代企业理论在不完全理性、不完全信息和机会主义假定下,将企业看作是一组替代市场的更加不完全的契约集合。在现代企业理论看来,企业契约代替市场契约并没有消除市场中的信息、激励、团队生产的外部性等问题,而是随着替代将这些问题引入企业,使企业内部充斥着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机会主义,形成企业内的代理问题并由此产生了所谓“管理困境”[5][6]。设计同时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性约束的最优契约(产权安排)被认为是解决代理问题的核心,即企业要解决如下规划问题,无论履约是否有成本:

尽管现代企业理论更接近真实世界,但是,标准的现代企业理论明显只关注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而忽视委托人的机会主义。事实上,委托人同样具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动机。同时,标准的现代企业理论很少讨论企业行为的机会主义。这样,现代企业理论同样忽视了企业社会责任,从现代企业理论关于企业性质的基本逻辑中,不能推导出企业社会责任。但是,如果现代企业理论坚持其机会主义行为假定,就不应当忽视委托人和企业的机会主义。委托人与企业的机会主义恰恰与企业社会责任密切相关。

马克思经济学与此不同。马克思经济学不仅深刻揭示了资本关系的对抗性,而且揭示了资本在创造出巨大的生产能力的同时对人和自然的损害,证明了无约束的资本主义企业为了最大化利润而牺牲工人的健康、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破坏环境的必然性,从而预见了企业社会责任[7]。事实上,正是企业自利的最大化行为造成的损害性后果导致了企业社会责任诉求。

按照本文的语境,企业自利的最大化行为也就是企业的机会主义,即无约束的企业自发行为。按照马克思经济学的分析逻辑,正是这类行为的后果,产生了企业社会责任诉求。尽管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由于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增长和就业压力巨大,也由于市场机制的内生缺陷,使得企业对机会主义不具有天然的免疫力,企业自利的最大化行为的损害性后果同样存在。这是经济社会、人与自然不和谐的重要原因之一。下面,我们遵循马克思经济学的分析逻辑,给出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一般模型。

假定存在一个代表性企业,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的目的是最大化利润。给定利润函数

结论1:企业的机会主义偏好越强,工资支付、安全生产投入和环境投入就越低于社会标准水平,对员工、环境和相关社区的损害就越大,企业获得的机会主义利润就越高。

显然有结论2:

结论2:企业的机会主义偏好越强,流动投入的质量就越差;流动投入的质量越差,消费者或客户受到的损害和损失就越大,企业的机会主义利润就越高。

结论1和结论2有大量可观察事实的支持。根据结论1和结论2,有推论1:

推论1: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越严重,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损害就越大,社会成本就越高,实际财富损失就越大。

采取机会主义策略的企业通常可以获得不合理的低成本,这会使不采取机会主义策略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有推论2:

推论2:企业的机会主义偏好越强,资源错配、不公平竞争和劣质技术替代的可能性就越大。

由于员工和消费者同时是人力资本的承担者,对员工和消费者的损害实际上是对人力资本的损害。根据新增长理论,人力资本是解释增长差异和长期持续增长的关键性内生因素。因此,人力资本存在量规模和积累水平对长期持续增长有决定性意义。人力资本的积累主要依赖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投入 Ih和已有人力资本存量规模Ht-1。假定人力资本积累函数为

但是,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将导致人力资本积累的下降:企业工资支付和安全投入的机会主义行为将导致员工过度劳动、工伤和预期寿命下降;企业环境投入的机会主义行为会导致污染、环境破坏从而导致居民疾病、健康受损和预期寿命下降并有代际影响;企业质量机会主义行为将会损害消费者的健康和预期寿命并可能产生代际效应。企业机会主义行为既损害人力资本存量积累,也损害人力资本投资。所有这些都将减少人力资本积累,增加社会成本。令企业机会主义损害以指数形式存在,则考虑人力资本损害的人力资本积累函数为

于是,含有人力资本积累和损害的内生增长模型 (扩展的卢卡斯模型)为

推论3:企业机会主义行为会通过对人力资本的损害而导致长期增长损失。

显然,正是企业的上述行为结果,引发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诉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看,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有悖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这是企业社会责任诉求在我国兴起的重要实证依据。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维度

自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维度在国内外学术界就一直存在分歧。费里德曼认为,增加利润就是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这种极端观点实际上取消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也不符合产生企业社会责任诉求的真实背景。费里德曼所以将增加利润视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是担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导致集体主义,这反映了费里德曼的意识形态取向。

但是,企业经济责任能否构成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维度仍然存在大量分歧[8][9][10][11]。笔者认为,以追求利润为核心规定的企业经济责任并不构成企业社会责任维度。事实上,在许多场合企业经济责任的本意应当是指企业的职能。追求利润是企业所有者的目的,因此,企业的经济责任本质上是企业对股东的责任,是代理人对委托人的责任,而不是对社会的责任。如果将企业经济责任视同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取消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而且很难对企业做出社会责任判断。因为,企业完全可以采取机会主义策略增加其利润、税收和就业量,按照企业经济责任即社会责任的观点,采取这种策略的企业承担了社会责任;但是,这种以损害他人利益来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恰恰与企业社会责任相悖。“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三鹿”因社会责任严重缺失,造成29.6万名婴幼儿受害 (截止2009年1月12日),企业资不抵债达11.03亿元 (截止2008年10月31日),其中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赔偿费用高达9.02亿元,最终不得不因社会责任缺失而破产①见2009年1月12日中国新闻网 (www.chinanews.com.cn),2008年12月26日《第一财经日报》。。按最新披露的数据,受奶粉影响的儿童达3000万人,普查这些受到奶粉影响的儿童,国家花费了20亿元。这还不包括给这些儿童投保的为期20年的保险费用②新华网2010年2月27日:“温家宝:如果再出现假冒伪劣产品,一定严惩不贷。”http://news.xinhuanet. com/politics/2010-02-27/content_13063210.htm.。事实上,“三鹿”造成的社会成本远不止这些。但是,按照企业经济责任即社会责任的逻辑,用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利润率、税收、就业量评价事发前的“三鹿”,“三鹿”反而是一个尽到社会责任的优秀企业。

这种相互冲突的判断足以说明企业经济责任不能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维度。所以如此是因为,企业经济责任本质上是对股东、对委托人的责任,不是对社会的责任。同时,利润、税收甚至就业量这些用来评价企业经济责任的信号都不是充分信息,人们根本无法从这些信号来判断企业是否存在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无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做出判断。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当有两个维度:一个是以禁止损害和损害赔偿为原则的强制性社会责任维度,另一个是以福利增进为原则的选择性社会责任维度或自愿性社会责任维度。

强制性社会责任属于企业必须履行的最低责任要求,无论企业的规模、行业和性质怎样,都必须履行。从某种程度上说,强制性社会责任构成了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和最低道德要求,其责任的实现程度与企业自身的经济绩效无关,即无论企业经营处于何种状况,都必须履行。一旦企业违反强制性社会责任,企业必须进行赔偿,并受到相关制裁。

从现阶段看,企业强制性社会责任的对象主要应当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消费者(客户)、环境和社区。这些对象也是本文中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主要损害对象。按照本文的观点,由SAI制定的《SA8000标准》属于本文定义的强制性社会责任维度的内容。但是,《SA8000标准》针对的只是企业内的主要利益相关人即员工,没有针对消费者 (客户)、环境和社区的社会责任规定。这样规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显然是不完整的,它只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起点和最后底线,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完善的方向是在《SA8000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企业对消费者 (客户)、环境和社区的强制性社会责任规定。

为了保证企业履行其强制性社会责任,需要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社会监管系统,同时改革企业治理结构,形成重视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机制。

选择性社会责任是企业在履行强制性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可以由企业自愿选择的社会责任。因为,这类社会责任是以福利增进为原则的,企业是否履行不能强制,只能由企业根据其社会责任理念、认知、企业家偏好、企业伦理和道德以及企业经济能力进行取舍和选择。

选择性社会责任的对象不仅限于企业利益相关者,在一定意义上是超越企业利益相关者的。企业选择性社会责任维度的内容是能够增进社会福利的各种企业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概括为“企业善举”。显然,选择性社会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高级境界。

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强制性社会责任维度和选择性社会责任维度,有助于厘清学术界围绕企业社会责任维度问题展开的争论,是符合企业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的。

应当指出,在对企业做出社会责任评价方面,是否履行强制性社会责任始终是基本的和主要的,是普遍性的评判标准。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决定的。另一方面,强制性社会责任的内容也不是不变的,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成长和企业伦理的成熟而变化。

[1]威勒,等.利益相关者公司 [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2]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 [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3]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 [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4]周祖城.企业伦理学 [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5]米勒.管理困境 [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6]张衔,庄志晖.“鞍钢宪法”:基于合作博弈的重新解释 [J].海派经济学,2007,(19).

[7]马克思.资本论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8]沈洪涛,沈艺峰.企业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 [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9]任荣明,朱晓明.企业社会责任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10]刘长喜.利益相关者、社会契约与企业社会责任——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及其应用 [D].上海:复旦大学,2005.

[11]赵丰年.企业社会责任的宏观经济动因与促进策略研究 [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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