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 勇
中图分类号:B2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882(2010)05—0061—02
1979至1980年,陕西省周原考古队发掘岐山风雏和扶风召陈的西周建筑基址,中有残陶簋一件,圈足环刻七字(图一)。陈全方先生释为“器燮故害成焉王”;高明先生释作“器口型蔽成象王”。李学勤先生目验该器,认为铭文中正向之“王”字,似是烧前所刻,乃周王室用器标示,当与其余烧后横向所刻六字分读;铭文书写风格,属西周中晚期之际。其说可信。
与“王”分读的六字,李先生释为“器谓文书成象”,较高、陈之说为胜。对此六字,他最初的感觉是“铭文体例与常见器铭不同,可能与《易》有关”,但“铭文简古,很难确释”。后来将“文书成象”之“象”与易象、卦象联系起来,“猜测这件簋或许和已发现的一些商周陶器一样,上面刻有表示《易》卦的筮数。也可能有更复杂的图形,恐观者不解,故云‘器谓文书成象。”李先生将此六字读为一句,“器”为全句主词,“文书成象”作为短语而为全句宾词,故而有体例简涩之感,及进一步的猜度。但实际上,此六字当从中间断读,作“器谓文,书成象”。如此则三言为句,文义晓畅明白。此铭文当是由其时工艺制作及纹饰、文字之事概括出的一句通语,并非专说此陶簋本身,更与易象、卦象无关,不必作易学材料考虑。显然。是“可能与《易》有关”的强烈的定向期待。干扰了李先生的释读。
然而即便三字为句,“器谓”云云,仍嫌其不合上古表达习惯。问题恐出在铭文第二字“燮”释“谓”有误。“燮”,又可隶为“燮”——“叟”。李先生释为“谓”,参考了《金文编》,说:“字下半从‘又,上半是‘胃的象形字。”他强调“燮”即古胃字,不同意《说文》、王筠《释例》的以“网”为“胃省”而非独立之字;“无论如何,陶簋铭文中的这个字可视为从‘胃(或‘胃省)声。”这些都是可信的。但问题是,从“胃”或“胃省”声,仅仅解决了该字之读音,对其所从之“又”,李先生无说。看来,读“叟”为“谓”,在释读程序上存在着跳跃或纰漏,容有重新斟酌的余地。
“叟”从又会意,从胃得声,不见于《说文》。其义虽不易骤定,但不妨提出两种理解的可能:(1)其字用为“绩”,或即“绩”之初文。胃贵之声通,于省吾释《小雅·宾之初筵》“式勿徒谓”句有说:“徒谓之谓①如此,陶簋铭上句当读作“器绩文”。燮下所从之又,即会刻绘动作之义。(2)其字有萃、集之义。萃,义为聚集。《易·萃·彖传》:“萃,聚也。”《易·序卦》:“萃者,聚也。”《易-杂卦》:“萃。聚。”《说文》:“萃,卿鬼。”朱骏声《通训定声》:“萃,按:草聚貌。”《左传·宣公十二年》:“楚师方壮,若萃于我,,吾师必尽。”杜注:“萃,集也。”橐,亦有聚集、丛盛义。《易·泰·初九》:“拔茅茹,以其橐,征吉。”孔疏:“橐,类也。以类相从。”(《易·系辞》:“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大雅·召曼》:“如彼岁旱,莫不溃茂”,郑笺:“溃貌之溃,当作集。集,茂貌。”胃、萃、集,古韵并属微部,可互转通。集,《说文》:“从希,胃省声。”《易·泰·初九》:“以其桑”,《释文》:“古文作苘。”按,马王堆汉墓帛书正作“背”。《字汇补·草部》:“茼,《古文易》:‘拔茅连茹,以其臂。今作苘”。《尔雅·释木》:“谓衬采薪。”《释文》:“谓,舍人本作集。”这样,簋铭上句当读作“器蘖文”或“器萃文”。
“器绩文,书成象”两句为“互备”修辞,即器、书皆有绩文成象的意义或功能。“器缋文”或“器集(萃)文”,以简洁的语词表达了三代的器、文关系。古人制器,每于表面施以纹饰、形象之“物”,谓之“文物”。《左传》所谓:“铸鼎象物,百物而为之备,使民知神奸。”又马王堆汉墓帛书《二三子问》:“夫文之教,采物毕备。”拟象之“物”包罗甚广,举凡动、植、自然现象、人、兵器、工具乃至文字,无所不及,是所谓“毕备”。绩饰每施以五色,兼用刻镂。《周礼·考工记》:“画绩之事,杂五色。“设色之工:画、绩、缝、筐、慌。”《淮南子·傲真训》:“镂之以剞剧,杂之以青黄,华藻镩鲜,龙蛇虎豹,曲成文章”。皆道其事。要强调的是,物象纹饰并非只为娱乐美化,而是含有政治、宗教、教育、审美等多层次功能和意义的视觉图像。此即陶簋“器叟文”之所指。
此外,甲骨卜辞中有一未释字形,上为立人之形,或似以手掇取器盖之状;下为壶形器,器身书有一“文”字(图二),亦可说是“器受文”的直观表达。
无论如何;该陶簋铭文与易象并无直接关系,不必作易学材料理会。
另,友人河北工业大学孙伟龙君在审阅拙文上述讨论后,赐札指疑如下:“书成象”三字中,“成象”二字无疑,“书”字可疑,理由有三:1)所谓“书”字,下部与书字迥异。2)书字未见从(是)作是形者。3)其字就字形字距来看,显然应为两字,参考同铭文字书写情况,将其释为一个字,殊为可疑。
笔者回复意见:1)关于“‘书字下部与书字迥异。”今检出颂簋、颂壶、颂鼎诸书字,实与陶文“书”字全同,惟后者拓片下部点画不甚清晰。2)所谓“书字未见从是作迪形者。”此无非古文构形中的“增繁”现象,不在话下;“未见”云云,权为默证则可,尚不足以推翻。。如铭中“文”字作“敲”之形,亦未见诸甲金《文编》,然而释“文”实无妨。且由“故”之字形,更知书刻者多有好繁兴趣。3)所谓“其字就字形字距来看,显然应为两字,参考同铭文字书写情况,将其释为一个字,殊为可疑。”近是而非必。此铭当为工徒所刻,且为原器损毁后戏习之作,可能最大。既出工徒习刻之手,自与郑重其事者不同。又因前三字布置局促,所遗空间尚多,故于“书”下增一“是”形,以求六字分布匀称。
以上往来意见,附此以备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