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走中国特色司法鉴定制度的科学道路

2010-01-16 00:22何颂跃
中国司法鉴定 2010年6期
关键词:法医学法医司法鉴定

□何颂跃,博士,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主任。

《决定》颁布实施五年以来,社会各界对于我国司法鉴定本质属性和鉴定体制改革的认识,也逐步回归到了冷静思考阶段。从广义的概念而言,司法鉴定所涉及的学科、专业之多,已经涵盖了各个专业领域以及交叉学科的领域。现阶段进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基本上是在以法医学为主的传统刑事诉讼的范围内进行,但司法鉴定对于民事诉讼同样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笔者试图在总结近几年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1.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与国外司法鉴定体制发展的比较

司法活动采用专门的知识和不断发展的科学技术来解决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自古以来均受重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索中建立起了各自不同的司法制度,即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和英美法系的法庭科学制度。无论是司法鉴定制度还是法庭科学制度,其血清物证学、指纹学、现场勘探、毒物检验、法人类学和齿科学等都是在法医学专业内容基础上逐步建立、充实、分化出来的专门学科,因此,法医学被称为“证据之母”。

在法医学学科的建立方面我国具有灿烂的历史,宋代宋慈的《洗冤集录》作为世界上出版的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推动了初级法医学检验制度——仵作检验的不断完善和检验工作的规范化。认真研究中国的法医学发展史,可以发现中国古代的法医学是在从事司法实务的司法官不断探索、研究和总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而古代医学家对此却无明显贡献。在近代,中国的法医学制度仍然建立在法院审判的基础上。如1932年成立的上海法医学研究所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前身)培养的高级法医学人才,分配在全国各高等法院。在解放前夕,我国建立起以北京大学医学部法医学教研室(主要负责北方地区法医学复核鉴定),上海法医学研究所(负责黄河、长江两岸地区以及全国性法医学复核鉴定),广东法医学研究所(负责南方一带法医学复核鉴定)作为国家级的复核鉴定机构,各省高级法院法医检验室作为专门鉴定机构,各省侦察机关作为现场勘验、物证收集的刑事侦查技术部门。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法医学研究所培养专门法医人才和抽调各法院法医学人才充实公安机关等的途径,迅速在公安机关内建立起以法医学为主的刑事侦查技术队伍。在新中国逐步建立起以公安机关、法院法医学鉴定机构为主,以大学院校兼职法医学鉴定机构为指导、协助的司法鉴定体制。

在西方,法医学作为专门学科其研究、建立和发展一直是在病理学、外科学以及急救医学等医学家的积极推动下得以进行,这是与中国法医学发展具有根本性区别的。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医学发展的摇篮都是医学院校而并非法院。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医学鉴定主要依赖医学院校,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依赖法医学检验所(英文:Medical Examiners Office;日文:医事监察官监察院所,我国以往翻译:法医局)和医学院校。

大陆法系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鉴定中都实行鉴定人(物证刑事技术人员和法医学鉴定人员)+技术顾问的司法鉴定制度。而英美法系,实行专家证人制度,基本依赖当事人对鉴定活动起到主导作用。

2.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立法历程

虽然国内外司法审判中对法医学鉴定的作用极为重视,但在古代和近代的法律中从未见涉及对法医学专门人才的立法要求、专业规范及相应的法定资格。新中国成立以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内部均设立了法医机构,并对技术工作作出相应的规定,但在法律规定上,仅《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设立法医。

在立法层面上,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决定》,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进行的专门国家立法,不仅改变了以往忽视法医学作为一个专门学科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而且在世界各国的国家立法中也是首次对于司法鉴定制定的专门法令,表明我国在现代历史的进程中高度重视以法医学为基础的司法鉴定工作,并将法医学专业提高到应有的地位。笔者认为,在中国和世界的法医学发展史上,如果说《洗冤集录》因在世界上首先创建了法医学学科而被誉为第一个里程碑的话,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则因首次以国家专门立法的方式对法医学地位肯定和规范管理工作应属于第二个里程碑。

3.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体制

《决定》颁布实施以来,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得到发展。但回顾这几年的发展历程,明显感到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发展存在一些制约,如何真正实现司法鉴定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认真探讨。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在立法上对于司法鉴定的本质概念和制度设计,要有一个整体性认识。需要在理论上对一些基本概念有清醒的认识。例如诉讼中委托专门性知识的人和机构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鉴定并非都是司法鉴定,专家证人并非司法鉴定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并非司法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也不能参照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方式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决不能成为一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工具,专家证人可以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只说科学的话(包括伪科学、垃圾科学)而不说全面客观的话,但是司法鉴定人必须说科学、全面、客观的话,只能为了待检(鉴)证据材料的客观性从事科学、全面的鉴定活动。因此,从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全面性的属性分析,各地建立公立性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成为未来发展的主要道路。

其次,由于目前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在资金、地位、人员待遇、教育培训制度、领导重视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特别是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诚信制度、公信力受到严重挑战的时代,以法医学鉴定为主体的司法鉴定活动,如何在应对社会突发事件、解决和引导社会矛盾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呼唤公立性司法鉴定机构的早日建立。

最后,应当建立专门的公立性司法鉴定机构(如以法医学为主体的法庭科学体系)为主体,部分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与高校兼职化司法鉴定机构为辅,设立专家技术法律服务所为监督的司法鉴定制度,可以在确保司法鉴定公信力、科学性和对抗性方面,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引导和解决社会突发事件及矛盾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充分保证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走出具有中国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司法鉴定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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