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 俊
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措施
■文/陈 俊
本文通过对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原因的分析,提出了在食品流通过程中降低、减少食品安全风险的措施。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媒体连续报道超市销售的稻花香大米掺假,从出厂到各级经销商都进行勾兑,到消费者手中的稻花香大米含原产地大米的含量不足12%;国内分装泰国香米9成是假冒。两起报道引起社会上的强烈反响和广大消费者普遍关注。笔者近日也遭遇了一起退货经历:在西安市某大超市购买了一袋“发霉桂花球大米”,商家解释为这是在大米未完全干燥的情况下灌装造成的。以上情况反映了我国当前超市食品流通中的安全隐患,如何加强超市食品安全保障,避免、减少和降低流通过程的食品安全风险值得深思。
食品流通是指以食品的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消费者的需求为目标,围绕食品购销、仓储、包装、运输、配送等环节进行的管理和控制活动。它的特点是流通环节长、覆盖面宽、从业人员复杂、素质较低、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涉及行政监管部门较多等。大中城市的消费者购物主要渠道是各大超市以及农产品集贸市场。影响超市和农产品集贸市场食品安全主要因素是:以往我国在法律体系建立方面多重视食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和安全,涉及食品流通中质量安全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者检测手段缺乏或不具备,没有建立和完善食品质检和管理制度造成管理失缺;食品终端经营者自律意识普遍较弱,思想上存在“食品安全应该由生产厂家解决,与经营无关”的模糊思想;农民及经销商法律意识淡薄,在销售米、面等五谷杂粮等大宗食品中受利益驱动掺假使假,为谋取利益或降低成本,用低价值食品冒充高附加值的食品(如名牌产品、原产地注册商标保护产品、有机产品、绿色产品等),某些不法之徒甚至将变质过期食品变换包装继续销售;在食品包装、保鲜、运输时卫生条件不达标或措施不当,造成食品再次污染;有害投入品投入方式变换、功能花样翻新,给食品安全质检工作带来难度;假冒伪劣食品销售或进货的渠道重点由城市转向乡镇或农村等食品监管薄弱的地方。
为避免、减少和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应从源头上根治、从环节上强化自律和监管,笔者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落实。
1.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综合协调下,相互配合,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定期相互通报制度。
2.为防止食品流通安全的监管区域出现死角、盲区,建议按照安全布防监管要求在各省、市、县(区)设置食品安全局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管理,倡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把构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作为“关注民生、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
3.认证机构等中介组织受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加强对全国各大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执行和控制情况进行评估。以HACCP原理为指导逐步构筑超市完善的食品QS准入,以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要求》为依据建立超市的检测体系;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准绳构筑超市的维权体系、自律体系;以GB/T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对整个食品供应链中组织的要求》为依据建立超市预警体系,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全覆盖地关注食品安全,实现食品流通领域的自我监管、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合作、精确监管和社会监管的有机结合,力求做到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预警,从而促使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状态显著改善,人民群众满意度日益提高。
4.行业协会积极参与管理,并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信誉等级评价的依据。各大超市针对每个食品规格、种类流通、交付情况建立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针对每个产品建立电子标签;应围绕食品购销、仓储、包装、运输、配送等环节确定食品生产所有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并依法经营。同时签署流通食品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监督。超市应依据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对整个食品供应链中组织的要求》完善超市《岗位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除虫灭害制度》、《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质量自检制度》、《不合格品退货制度》、《消费投诉处理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从而建立以超市经营者的自我管理为主体,食品行业协会积极参与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三维一体的超市食品流通安全保障管理体系。
5.国家应鼓励各大超市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 、“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6.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探索电子信息监管的新模式,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在各大超市广泛使用和推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分子,引导群众积极支持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在全国营造食品安全浓郁氛围。同时通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超市示范店活动,通过典型引路和示范指导方式,强化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和完善制度,自查自检,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7.借鉴欧美国家在食品监管所取得经验,完善我国食品流通领域的法规体系的建设,其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应涉及:(1)农场阶段管理和控制。(2)食品加工和零售阶段管理和控制。(3)食品中有关标签的规定。(4)“食品可追溯性”的法规要求,以肉制品为例,其内容可包括:(a)所出售牲畜、家禽的农场必须登记并获得一个登记号;(b)每一头牛必须有一个登记号,每一栏猪必须有一个登记号。其他鸡、鸭、鱼等管理参照以上要求;(c)屠宰场在屠宰时,必须对每头家禽进行编号登记并始终可以跟踪。每头家禽被屠宰后,挂在屠宰加工流水线上的钩子上,钩子顶端有磁芯,(在流水线上陆续)记录了该头家禽的养殖场号、重量、肉质、兽医检验结果、实验室化验结果、屠宰场的检验合格号码等。如果一批合格的肉品从屠宰场被送到一个食品加工厂加工,这个加工厂必须在用这批原料加工的食品上登记自己的工厂编号和产品批号。所有肉制品的编号信息中必须包括养殖该动物的出生地、养殖农场号和养殖车间号及所在省份、屠宰厂标号及屠宰场所在省份、食品加工标号及所在省份。所有牲畜在交易的各个环节、屠宰加工贸易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伴随相应的单证,两者结合,确保每头牲畜、每批家禽有完全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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