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永远
应该向谁申请食品复检
■文/陈永远
2009年12月20日,根据A县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A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甲公司生产的饮料进行抽样检查,在该公司成品仓库内发现有生产日期标注为2009年12月12日的饮料共610件,每件24瓶,对外销售价格为每件60元,执法人员当场对该产品按规定进行抽样。经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其内在质量不合格,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甲公司,甲公司对检验报告有异议,要求复检。执法人员认为按《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但是《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因此执法人员在向谁申请复检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甲公司应该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提出复检,具体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依法确定的复检机构进行复检。甲公司应该先向A县质监局提出复检申请,然后根据复检机构名录,甲公司再向具体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第三种意见认为,A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对甲公司生产的饮料进行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县级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的复检申请,可以向县级或者省市级质量监督部门两者之一提出。所以甲公司可以向A县质监局或者其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复检。
本案具体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发表意见。
福建省建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