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见,王丽菊
(汕头大学科研处,广东汕头 515063)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责任缺失问题探析
高见,王丽菊
(汕头大学科研处,广东汕头 515063)
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性质从本质上要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能够承担起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社会责任的缺失主要体现为学术道德缺位、学术价值扭曲以及学术评价失范等三个方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社会责任的重构不仅有赖于有效的制度建设,同时还需寄望于自在自为的学术阶层的真正形成。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社会责任;学者阶层;制度建设
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具有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我国社会主义建设60余年的发展历程有力地证明了哲学社会科学之于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巨大作用。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和成果,也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1]哲学社会科学能否对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能否很好完成自身的使命,关键在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是否将其承载的社会责任贯穿始终,自觉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以服务社会进步为其根本目标,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实现自我繁荣。就主体而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责任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从事研究的个体,二是承载个体的机构或组织。本文所探讨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责任问题主要涉及前者,即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个体的社会责任。
自古以来我国知识分子就有着强烈的民族意识、爱国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历代传诵的名言“为天地立心,为生民请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就是这种精神的真实写照。以富有社会责任感的态度从事研究工作并为后人留下崇高的声誉和精神财富是众多知识分子一直以来的追求。然而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财富的增加,人们的价值观也不免受到冲击,对金钱、地位、权利的渴望和需求越来越强烈,金钱、地位逐渐成为衡量个人价值的一项重要指标,部分学者在吸收新的科学理念的同时人生观也随之发生改变,将对物质的追求放在首位,逐步淡化甚至丧失社会责任感,为了实现个人“价值”不择手段,于是学术不端行为、道德败坏事件层出不穷。这些事件的发生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展极为不利,严重阻碍社会的良性发展,甚至间接影响广大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不仅必须恪守作为科学研究人员的学术道德原则与底线,同时更要求其能够承担起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既能洞悉社会现实,把握时代脉搏,又能保持学术正直与价值中立。研究工作的个体和机构如能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并将维护社会责任当作其最重要的目标,则有可能为社会发展作出持久而重大的贡献,反之则有可能导致不良社会风气的形成进而被这种风气所累,产生不良后果。
虽然多数人明白这一简单道理,由于利己主义思想的作用加上无处不在的物质、金钱诱惑,有些人一时被迷惑而弃社会责任不顾。下表1列举了近年来媒体所披露的部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不端事件。近年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界社会责任缺失现象比比皆是,主要表现为学术道德缺位、学术价值扭曲以及学术评价失范等三个方面。就具体的研究工作分类而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责任缺失现象主要存在于以下三大领域:
表1 近年媒体披露的部分学术不端事件
(一)科研项目申请与研究中的学术道德缺位现象。道德是人的存在方式,对不同道德标准的选择赋予了人的不同本质含义。应然状态下,学术道德是包括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在内的学者阶层的特定存在方式——学者阶层在学术道德的运行中存在;学者阶层在学术道德的规定中生成;学者阶层的本质在学术道德框范中实现。[10]23-24然而现实中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学术道德缺位情况却比比皆是,且以科研项目中的学术不端行为为甚,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科研人员在项目申请时提交虚假材料以增强项目评审竞争力,从而获得立项资助。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所取得巨大经济与社会发展使人们逐渐意识到人文社会科学对社会健康、和谐、全面发展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逐渐开展、扩大以科研立项方式资助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工作,借鉴人文社科研究成果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立项资助的获得不仅从经济上帮助科研人员顺利完成研究工作,而且可以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审、薪金考核以及职务提升等方面的考核加分,承担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级别是对科研人员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每一名科研人员都有极大的意愿获得科研立项,于是在项目申请时申请人有动机通过虚报、谎报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将他人科研成果据为己有、同题重复申报等方式以达到获得更多科研立项的目的。同时作为科研人员所在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他们的业绩评价方式也受本单位科研立项数和立项经费的影响,再加上管理技术和水平的限制,管理人员对项目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够严格把关、及时制止,甚至有可能为其提供方便和技术支持。于是类似于某大学陈某的同题申报事件时有发生[4]。
2、消极对待获批立项课题研究。通过访谈,我们发现60%以上的项目申请人表示在课题申报时,只考虑如何能够使申报的课题获批立项,而没有考虑过获批立项后项目申报时设计的研究任务是否能够顺利开展,能否按期完成研究工作并产生预期成果。因此当立项经费下达后,一些课题负责人会在极短时间内花完到位经费,而没有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研究工作一拖再拖,远远落后预定计划,甚至有部分项目负责人无法完成而任其作撤项处理。
3、利用立项课题谋取不正当利益。此类事件主要是利用有些科研人员个人能力和科研积累暂时不足而又迫切需要科研项目的心理,利用已获批的项目,冒用立项课题管理单位名义,征集项目“子课题”,收取“子课题”项目管理费,并利用“子课题”负责人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承担课题的结题成果以完成项目研究。如某大学,在获得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资助后,私自套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公章并私刻课题组公章,篡改课题内容并对课题进行不实宣传,向全国发文征集实验学校和子课题,并向每个应征单位收取课题管理费,共收取83个单位124500元管理费。[5]
(二)学术研究中的价值扭曲现象。哲学社会科学对于现实社会发生作用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指导社会发展的间接性、前瞻性和普遍性。[11]但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价值的实现是以研究者的学术价值中立为前提的。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既不能因一己之私摈弃基本的学术道德原则与底线,更不能置社会公义于不顾,化大爱为小义,唯特定社会集团利益的马首是瞻。然而,在我国目前以学术自由、学术自治为内生逻辑的独立的学者阶层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之前,学术研究中的价值扭曲现象仍旧是按下葫芦浮起瓢,屡禁不止,频扫不绝。
1、个人价值扭曲导致的片面逐利。追求真理、发现规律、运用自然规律为现实社会服务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天然职责,然而有部分学者受个人利益驱使而违背这一基本准则。为使科研成果发表,根据研究需要更改研究数据、实验数据,或通过虚假实验、杜撰研究数据等方式完成科研成果的撰写。这类现象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且难于被发现,其危害性较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自然科学一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服务社会,通过虚假研究产生的研究成果经公开发表一被广大读者接受,并有可能运用于实践,由此产生的行动必然会产生非预期的结果。也有一些科研人员干脆不开展实质性研究,直接引用、盗用或购买他人研究数据据为己有。这些行为极大损害了切实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的利益,也直接或间接损害了广大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2、弃学术价值中立原则于不顾,研究工作以利益为导向,服务特定利益集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作为一门科学,其根本职责之一是解决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与把握,其研究结论不但可以影响广大人民的人生观、世界观,也可以帮助人们把握社会发展规律,运用于实践以推动社会发展,然而却有部分研究人员做研究时不以严谨的态度对待自身的研究工作,而是通过向某些利益集团出售其“研究结论”,为某些利益集团制造其行动所需的“理论基础”,以获取利益。如著名的“烟灰缸理论”、“冰棍理论”等等,某些利益集团透过这些理论的支持大力推行MBO政策,大量国有企业资产就以一种合理合法的方式转变成为私有财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权威和社会价值会因此受到影响,最终损害其自身的发展。
(三)学术评价失范所导致的同行评议不负责现象。目前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评价主要有两种:科学计量和同行评议,前者注重定量评价,后者注重定性评价。科学计量主要以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及获得的科研立项数为评价指标,科学计量评价方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科研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了科研人员科研积极性的提高;单一的科学计量评价方式有可能导致科研人员过度追求数量而不注重质量、注重短期利益而不重视长期积累,或为了完成评价目标而运用术钱交易等不正当手段。而定性评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定量评议的不足,二者的有效结合是一种更为科学的评议方式,近年来同行评议的运用也越来越广,主要表现为科研立项评审、结项成果评定、职称评议及科研成果奖项评审等。不过,在高度专业化的同行评议过程中,同样存在大量的行为失范现象:
1、对评议结果不负责任,评审时不亲力亲为,将评审工作交给学生或下属完成。
2、非匿名评审时专家根据被评人员与个人关系亲密程度给分,存在师生、同学等利益集团合谋现象。
3、直接利益交易行为,评审时收受被评人直接或间接的好处。
4、党同伐异,评审时对认同的对象给予高的评价,对不认同的观点给出低评价。
上述现象不仅降低了同行评议效果、破坏评议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助长社会不良风气的滋长,更重要的是长此以往,整个评议制度将受到质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自身的发展将受到严重影响,无法真正为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中国知识分子从来就有“不为五斗米折腰”的骨气,然而是什么原因导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责任缺失?为什么社会责任缺失现象越来越严重?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转型时期对于经济发展的片面重视以及对于生产力的错误认识与理解,导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与支持。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的本质是物质,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在这一基本思想指导下,加之改革开放以来国门初开,我们发现中国与世界发展存在巨大差距,发现生产力发展的迫切需要、看到了科技对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于是经济发展成为中国的核心和重点。在这种背景和需求的驱使下中国迅速加大科技投入,重理轻文的思想观念和氛围也不可避免地滋长起来。在如此宏观环境下,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对人文社会科学的关注和投入也明显偏低,相对而言自然科学备受重视。加之许多高校、科研机构的领导多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受个人学术背景的影响而普遍认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没有科学性更没有实用价值,既不能带来经济效益也不能创造社会财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很长一段时间被忽略、不受重视,导致对其投入不足、管理松散,对其存在社会责任缺失现象也缺乏足够关注和重视。
(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制度不完善,且管理手段严重落后。由于思想观念的落后、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不重视,与此相反同期自然科学得到较快发展、管理制度相对较为完善,因此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简单套用自然科学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没有建立适用该学科自身发展的管理体系。主要表现为:
1、由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起步较晚及其自身发展的特点,不能简单借用国外管理方法和经验,于是转而套用自然科学管理手段。由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起步晚于自然科学,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队伍的组建也较晚,大多由自然科学管理者转变而来。对这些管理人员的考核也习惯延用以前的指标:如科研项目获取数、科研成果产出数等。科研管理人员往往以个人业绩为工作导向,过度关注数量而忽视对社会责任的管理,有时甚至为了业绩而为一些不当行为提供方便:如通过关系为单位争取科研立项等。近年,人文社科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基地不断增加,特色成果、科研精品、原创性成果却很少的现状就是其结果的重要体现。
2、绩效考核制度、职称评审制度、职务晋升制度、成果质量鉴定制度不完善。目前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者的绩效考核方式主要是考察其在特定时期(一般周期为三年,较短为一年,较长为五年)主持科研项目数、获批立项经费数、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专著数量;评审的结果将决定被考核者的薪金收入、职称晋升、个人地位和影响力。职务的晋升往往参考业绩考核和职称评审级别而定。科研项目完成质量、科研成果学术价值和社会效益,科研过程和结果是否违背社会责任等很难列入考核范围。
学术研究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因此,科研管理不能采用简单的行政方法,而应尊重和理解学术研究的个性,做到“人尽其才”,也就是要营造尊重科研个性和特色,形成鼓励创新、信任理解的良好环境,以及更加活跃、更加宽松的学术氛围。[12]但目前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对人文社科研究工作基本上实行的是程序化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管理者与科研人员之间一般为管理与被管理或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本身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这种简化的管理模式不利于为其提供宽松的研究环境,不利于科研人员主动性、创造性能力的发挥,更无法对社会负起相应的责任。
3、科研成果质量评价方法单一。目前国内大多单位和机构将科研成果发表刊物或出版社的影响力作为衡量科研成果质量的标准,以立项课题的级别和立项经费作为科研能力和水平的主要指标,而对于项目完成质量、科研成果社会价值、学术价值等没有可靠、有效的评价方法,这就导致部分刊物过度追求刊物自身的排名和影响力等相关指标,而不能真正以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力、社会效益作为能否发表的评价标准,无法承担引导学者承担社会责任的功能。再加上人文社会科学涵容的范围广,各门类小学科间的差异性较大,大多管理机构也不愿投入过多精力对其开展复杂的评价。
(三)学术研究监管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通过互联网公布的学术不端事件多数与科研项目相关,这是否意味着在科研立项中存在较多学术不端行为,而其他如学术抄袭、一稿多投等事件相对较少发生呢?表面看来似乎合理,但通过深入分析我们发现这不符合逻辑,我们都知道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获取信息资源,许多科研项目也利用网络功能实现更有效的管理,如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结题等相关信息的发布,通过网络这些信息能够及时得到广泛的传播,信息资源的高效共享也使科研项目相关学术不端事件更容易被揭发和发现,因此该类行为需要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大,因此科研项目相关学术不端行为高概率事件不符合个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一步分析还可以发现,一稿多投等非与项目相关的学术不端行为的隐蔽性更强,被发现周期更长。通过表1的“处理方式”还可以发现,仅有部分学术不端行为人受到严厉处置,至少有半数以上的人未受到重罚,如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中发生并查实有不良信誉问题,通常处罚是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该类课题但不影响其他课题申报(各类课题管理部门不同,相互协作机制不完善),且三年后可继续申报;已开展的研究课题作撤项处理、停拨后续经费,却无法收回已下拨经费。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压力驱使下,不端事件发现程序、调查程序、审判程序不完善且惩治力度较轻的情况下,学术不端事件的出现在所难免。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是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人文社会科学通过宣扬优秀中华文化、对社会现实问题展开研究、为社会决策提出创新性理论,对社会的进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心才能以正确的心态投入研究工作、主动发现社会规律、以前瞻性思想成果启发和引领时代发展方向,引导全体人民以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社会责任的重构不仅有赖于有效的制度建设,同时还须寄望于自在自为的学术阶层的真正形成。
(一)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的制度建设
所有的创新活动都依赖于特定的制度环境而发生,本质上都是制度创新的表现[13],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行为的规范以及社会责任感的重建不仅需要个人学术道德约束力的提升,同时还有待制度规范的切实加强。有论者将科学研究的行为规范划分为三个层次:道德、规范和法律。[14](见图)由此,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的制度建设轨迹也渐趋清晰。
图 科学研究中的道德层次
1、从源头入手,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道德养成与强化机制,同时从更为长远的考虑出发,在高等教育领域做好作为潜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术道德伦理教育,在学术研究的学习与训练过程中形成良好的规范意识,对学术不端和道德失范行为有清晰的认知,养成尊重和遵守学术规范、尊重学术伦理的良好习惯,从而避免因误读或防范意识缺失导致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进而有效提升学术研究人员的学术道德意识和底线。
2、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强化制度的规制作用。随着研究的规模、性质及其影响的巨大变化,原有的约定俗成的学术规范已经不足以约束人们的行为,仅仅依靠个人德性也不足以保证学术研究的健康运行。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机构与参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的公共部门应科学界定、规范学术研究的方式与行为,通过对学术征引、学术注释、学术批评等环节的完善形成健康有序的学术环境,同时积极构建管理人员与研究人员间的互动式管理模式,完善学者信誉管理双向交流平台,提高研究管理的透明度,扩大群众监督的范围和广度,从源头上防止、及时发现并处理学术不端事件。
3、强化国家层面的学术道德治理与惩戒的法律执行环节,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违法行为成本,有效捍卫学术规范规制底线。学术规范属于公共领域范畴,它既涉及学者个人的研究行为,也涉及学术共同体的自治行为,还涉及国家权力的介入行为。2002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2004)、《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实施细则》(2006)、《关于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若干意见》(2009)等,应该说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已经逐步健全。但作为最上位的制度规制途径,必须强化贯彻与执行环节,以清晰界定与明确学术研究行为的底线,同时维护和捍卫法制的权威,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能够在有序健康的环境下实现发展与提升。
(二)呵护并培育自在自为的学者阶层的形成,并充分发挥其主体性地位。在人们普遍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过程中的社会责任缺失与行为道德失范现象归结为个人、社会、教育或制度等诱因的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就我国而言,真正意义上的自在自为的学者阶层并没有真正形成。所谓的学者阶层只是物质性的自在的存在,还没有真正进行自我赋值和自我选择,建立自为的存在。[10]5也正因如此,缺乏自为存在意识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无法形成自愈性的内部治理与管控机制。而这一点恰恰是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必须具备的。政府和社会应当自觉呵护和培育独立研究、自为自律的公共知识分子阶层,建立和维护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界自我认识、自我肯定、自我觉悟的独立的学术生态环境,同时辅之以完善的制度规制体系,从而防范和杜绝学术失范行为的发生,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能够在根本上担负其理所应担的社会责任。
[1]江泽民.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J].江海纵横,2001(4):1.
[2]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关于撤销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从博弈问题到方法论学科”的通报[EB/OL].(2010-10-14)[2010-10-20].http://www.npopsscn.gov.cn/2010sj/20101015tb.htm.
[3]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撤销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的通报[EB/OL].(2010-09-25)[2010-10-20].http://www.npopsscn.gov.cn/2010sj/20100925tb.htm.
[4]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云南师范大学陈亚颦违规重复申报立项的处理通报[EB/OL]. (2008-06-27)[2010-10-20].http://www.npopss-cn.gov. cn/2008sj/20080627ynsd.htm.
[5]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王冰严重违反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规定的通报[EB/OL]. (2008-11-07)[2010-10-20].http://onsgep.moe.edu.cn/ edoas2/website7/level3.jsp?id=1230102130093289.
[6]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关于撤销陈新建同志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壮族习惯法研究》的通报[EB/OL].(2009-07-13)[2010-10-20].http:// www.npopss-cn.gov.cn/2009sj/20090713tongbao.htm.
[7]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通报:撤销陈湛匀同志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EB/OL].(2009-04-22)[2010-10-20].http:// onsgep.moe.edu.cn/edoas2/website7/level3.jsp?id=124036 6752062145.
[8]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对重庆文理学院杨敏剽窃行为的通报[EB/OL].(2008-04-10)[2010-10-20]. http://www.npopss-cn.gov.cn/2008sj/20080410cqtb.htm.
[9]新浪新闻中心.国内新闻.西南交大副校长抄袭论文被取消博士学位[EB/OL].(2009-07-15)[2010-10-20]. http://news.sina.com.cn/c/2009-07-15/2149182290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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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xploration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Absence in Philosophical and Social Sciences Research
GAO Jian,WANG Li-ju
(Department of Scientific Research,Shantou University,Shantou,Guangdong 515063)
The nature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requires that the researchers in this field assume their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as public intellectuals.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bsence of the philosophical and social sciences research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the absence of academic morality,the academic value twist and the academic assessment loss.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philosophical and social sciences is not only dependent upon the effective system construction but also upon the genuine formulation of the self-sufficient academic class.
philosophical and social sciences research;social responsibility;academic morality;academic value;academic assessment
G 472.5
A
1001-4225(2010)06-0005-06
2010-11-02
高见(1972-),男,江苏洪泽人,汕头大学地方政府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王丽菊(1978-),女,江西南康人,汕头大学科研处工程师。
李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