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产权分解式: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

2010-01-04 02:16邓春林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物权债权产权

邓春林

●成果报告Original Articles

体育产权分解式: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

邓春林

对产权中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及其相关法律进行研究。论述体育经济活动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的区分、相关法律对于体育产权界定和体育经济发展的意义:(1)债权、物权等的区分是体育产权多元化的基础,债权法是体育产权多元化的重要法律保障;(2)把产权界定仅仅理解为产权中的所有权或收益权比例的分配,是不全面的,产权分配可以是同类属权利比例的分配,也可以是使各产权主体分别获得不同类属权利,如分别获得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3)债权法提供了明确产权分配的方法,体育投融资、运动员商业活动等经济活动,都可以通过合同对模糊产权中的某些具体的权益进行明确。

体育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

产权制度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产权分配不合理,争议和纠纷就容易产生,不利于社会和谐;产权配置不科学、不能流转顺畅,各方资本就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得不到应有的权益,也就不会参与经济活动,不利于经济发展。“虽然产权制度不等于法律制度,但是,产权的界定、保护和调整,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变革无不与法律密切相关。在经济权利关系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里,尤其是如此。正是因为产权与法律的这种相关性,才使得产权经济学的研究运用法学方法和法学理论,或在一定程度上依靠法学。”[1]立法是界定产权、保护产权流转顺畅等的重要手段,但是,许多学者却认为产权只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将经济学和法学理论结合起来对产权进行的研究较少。体育界从法律的视角进行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体育知识产权方面,对其他方面的研究也不多,这是产权、体育产权研究存在的主要不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是和谐社会的鲜明特征。发展和谐社会中的体育事业,同样需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法治体育的方向[2]。为此,本文试图从法理和经济学的双重视角对体育产权进行一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学术界对结合法学和经济学理论研究体育产权的关注,有利于完善体育产权制度和健全体育法制建设。

1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及其相关法律简介

物权和债权是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中财产权的两大基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一些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权和债权的新型权利,如知识产权、股权、信托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权等。《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等各类财产权。”下面主要对产权中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这4种财产权及其相关法律进行论述。

1.1 物权、知识产权

物权和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支配权是排除他人干涉,仅凭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利益实现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之一是,物权主要是指对有体物、有形物等的权利,而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对专利、技术等无体物、无形物的权利。

1.1.1 物权我国《物权法》第2条中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1.2 知识产权对于知识产权的定义,理论界并没有形成共识,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都是从知识产权的范围出发例举式地界定知识产权。我国对知识产权具有代表性的表述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3]。“体育知识产权”作为一个约定俗成且容易理解的用语,它所表达的是“与体育有关知识产权”的意思,并体育界所接受。除它的主体或客体要具有体育的要素外,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并无多少差异。如属于体育组织或个人所有的一般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体育标志权、体育专有技术权等[4]。

1.2 债权、股权

债权和股权都属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至于要求什么样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则由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予以具体规定。物权、知识产权的实现是根据自己的意愿,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而债权、股权的实现要靠他人(义务人)的积极协助。这是债权、股权,与物权、知识产权的不同之处之一。

1.2.1 债权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是与物权相对应的权利。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人对财产的支配和排除他人对财产的侵害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物权的行使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而合同权利,是权利人只能向对方提出请求,在获得对方履行合同意愿的时候,才能够实现的权利。如我想拿我的篮球去球场,无须他人同意;而我想购买一个篮球,则需要与出售者达成买卖意向。在某些债中,当事人中的一方仅享有权利,即仅充当债权人,另一方仅负有义务,即仅充当债务人。而在另一些债中,当事人双方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每一方当事人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此种双方互负有为特定行为的义务的债,称为对待债[5]。1.2.2股权股权即股东的权利,又称为股东权。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收益和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6]。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使公司获得了资本,而自己则失去了资本的所有权,股东对资本的所有权变成了股权。对股份公司的投资行为类似于甲、乙二人分别加一勺子糖和一勺子牛奶到一壶咖啡中,其结果是甲、乙倒出来的东西不再有咖啡、牛奶和糖的区别,只有液体的多少,即量的区别。也就是说,对股份公司进行的投资行为是不可逆的,而且各投资者获得的权益是同质的。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的权利被削弱,股票已经纯粹变成了反映债的关系,成为债的凭证。因此,有学者认为股东的收益权已经成为一种债务请求权[7]。

1.3 物权、债权等的相关法律对产权和财产关系的调整

从产权分解的视角来看,物质的产权可以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与调整和规范这些权利相对应的法律分别是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和公司法、证券法等。

从财产关系分解的视角来看,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的支配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1)物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调整财产的支配关系的法律,主要分别调整和规范对物、知识产权等的支配关系;(2)债权法(也称为债法)是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的法律,主要调整各种财产在不同的主体之间流转关系。《民法通则》的第五章第二节和第六章中专门规定了债权的若干问题,《合同法》则是专门调整和规范民事合同的法律,这些法律规范发挥着债权法的功能。物权、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的相关法律对物质产权和财产关系的调整见图1。

图1 物权法、债权法等对物质产权和财产关系的调整

2 体育经济活动中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

下面以体育金融产品创新、奥运会市场开发、体育用品公司股权融资这3种具有代表性的体育经济活动为例,阐述体育经济活动中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

2.1 体育金融产品创新中的物权、债权

以北京奥运融资为例,北京奥运会的融资除了传统的企业赞助,还运用了包括债券、基金、信托、租赁等多种新金融工具。北京大学的何小锋曾提出了发行奥运市政债券或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由于《预算法》中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北京市政府并不具备发债主体资格,最终没有被特许发行奥运债券。不过,以企业债券的形式发行奥运债券得以批准。2003年3月,首期20亿元奥运工程企业债券的发行获得市政府和国家计委批准。该债券由国资公司发行,国家开发银行获得了奥运债券承销权[8]。在发行和购买奥运债券的经济活动中,债券的购买者转让了资本的所有权,获得的是要求国资公司按期还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权利,这一权利就属于债权。

再以体育场馆融资为例,我国传统的体育场馆建设主要是通过政府拨款或担保债务等方式筹集资金。体育场馆的产权高度在集中于政府的同时,也使得政府不堪重负。近年来,我国开始利用社会资本建设体育场馆进行尝试。如北京市政府为奥运场馆建设确立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项目法人招标制,其实质是主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BOT项目的法人,但项目法人招标不限于BOT方式,少数项目不要求在项目期末移交给北京市政府。在国家体育场、国家体育馆等6个场馆项目中政府出资仅占9.8%,有效地减轻了北京市政府的投资风险和财政压力。BOT模式是一种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的融资模式。BOT是Build(建造)、Operate(运营)、Transfer(移交)的缩写形式,其含义为:投资者(非国有部门)从委托人(通常为政府)手中获取特许权,单独或与政府的公共部门合作共同成立特许经营公司,然后从事项目的融资、建设和经营,并在特许期内(一般为15至20年)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特许期结束以后,将项目无偿转让给委托人[9]。在体育场馆BOT融资项目中,投资者的产权主要是场馆的经营权,由场馆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权(属于物权)等组成[10]。投资者要在特许期结束后才将场馆转让给政府,因此,政府实际上并未拥有场馆的所有权。那么政府的产权是什么呢?政府的产权是债权,即要求投资者在特许权结束后转让场馆所有权的权利,而在投资者将场馆转让给政府后,政府的产权就不再是债权,而是场馆的所有权,即物权。体育场馆BOT融资的实质是使体育场馆的产权主体多元化,即由原来的场馆产权高度集中于政府、事业单位等,改变为将产权分散给民间私营机构,以吸引其参与体育场馆投资和经营,将政府从沉重的投资负担和运营风险中解脱出来。这对于其他许多体育经济活动,同样具有启发意义。

2.2 奥运会市场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债权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标志、徽记、格言、会歌、旗帜以及奥林匹克、奥运会、奥运等专有名称,还包括申办、举办奥运会期间产生的会徽、吉祥物、歌曲、标识和其他创作成果以及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标志、徽记等知识产权[11]。历届奥组委、TOP赞助商和特许经营企业等要获得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相关的权益,全部需要经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许可。例如,北京奥组委订立的任何奥运会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尤其是商业许可合同,并不是北京奥组委单独决定的,必须经过国际奥委会的批准,合同需一事一报[12]。也就是说,奥运会市场开发运行模式是一种典型知识产权专有权利的授权许可经营[13-14]。

(1)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包括由北京奥运会申办委员会、北京市、中国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自己或委托他人为其使用、开发、制作的一切与奥运会有关的图像的,视觉的艺术的或知识的作品或创作的一切产权,包括版权,完全归国际奥委会所有[15]。(2)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来看,在北京奥运市场开发期间,国际奥委会有许可北京奥组委利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义务。而北京奥运结束后,奥组委有义务将其在中国领域内所有登记或已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奥组委在中国持有的与其徽记、吉祥物和“城市+年份”奥运会标识有关的任何和所有版权或设计(不论登记与否)应在不迟于2009年1月1日转让给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与北京奥组委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3)从资金给付来看,赞助商、特许经营企业等有向北京奥组委支付价款的义务,赞助商、特许经营企业等是债务人,北京奥组委是债权人;从奥林匹克标志的许可使用来看,北京奥组委有许可赞助商、特许经营企业等使用相应的奥林匹克标志的义务,北京奥组委是债务人,赞助商、特许经营企业等是债权人。北京奥组委与参与奥运市场开发的公司和企业亦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2.3 体育用品公司股权融资中的股权

资金是经济增长与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主要生产要素。从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是企业融资最主要的3种形式。从产权关系的角度来理解,股权融资就是股份公司将产权关系社会化,以吸引社会资本的支持,即通过转让股权换取投资。股权融资通常采用私募和公募两种融资途径。私募又称为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面向特定投资者,以投资意向书(非公开的招募说明书)等形式募集,定向引入具有战略价值的股权投资人(即引入风险投资者和策略投资者)或债权投资人。公募是指通过公开营销等方式向没有特定限制的对象募集资金,又称为公开发行。私募融资模式由于程序简单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所以备受中国体育用品企业的推崇[16]。而股份公司的股票如果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募股权融资),将使得公司的产权关系进一步社会化,故上市融资往往可以获得远远多于私募融资的巨额资金。

以李宁公司为例,李宁公司在上市前于2003年1月完成了私募融资。私募投资者为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和鼎晖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这2家公司分别以1 500万美元和350万美元的代价,分别获得李宁集团的19.965%和4.659%股权。2004年6月,李宁公司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李宁公司通过公开招股所得的款项,扣除有关开支后约为4.40亿港元。由此李宁公司获得了公司发展所需的巨额资金支持。2004年12月底,同比2003年底,李宁新增742家零售网点,总数上升到2 887家,销售收入则增长47%,达到18.7亿人民币[17]。李宁公司通过在香港上市,在国际上扩大了知名度,企业的产权结构、管理体制也得到优化改造。如今,李宁已经成为中国国内当之无愧的第一体育用品品牌。李宁成功融资带动了鸿星尔克、安踏和中国动向等纷纷仿效,引发了一股体育用品企业私募融资和公开上市的热潮。但是,目前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我国还只有少数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体育产业经营公司采取股份制,体育用品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更是屈指可数。而世界知名的体育用品公司无一不是上市公司,如耐克和锐步的股票分别早在1980年和1985年就已经上市。中国体育企业的资本化之路,仍需多方“上下而求索”。

3 债权、物权等的区分,债权法对于体育产权多元化的意义和产权界定的启示

3.1 债权、物权等的区分是体育产权多元化的基础,债权法是体育产权多元化的重要法律保障

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分工越来越精细,经济活动往往需要多方合作才能顺利、高效地进行。市场经济要求产权多元化,一是由于建立竞争机制的需要(如果经济活动中只有少数的产权主体,垄断就有可能产生),二是由于经济活动中的各主体各施所长、各取所需的需要。微观层次的产权多元化包括产权主体多元化和产权的归属多元化,即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物权中的使用权、支配权等根据需要归属于相应的产权主体;而宏观层次的产权多元化,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即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下面主要从微观层次进行探讨。

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体育事务运作的经费主要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国家是体育资源的唯一产权主体,体育经济活动很少。例如,体育场馆由政府(国家的代表)投资建设,政府的产权只有体育场馆的所有权即物权,不存在物权、债权等的区分。体育场馆的产权在高度集中于政府的同时,也使得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财政负担;体育组织的徽记不会用于商业开发,徽记的作用是代表该体育组织,使其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与徽记有关的产权只有徽记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属于体育组织,也不存在知识产权、债权等的区分。体育组织虽然拥有其徽记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却并不能获得经济收益。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之后,企事业单位、个人(如运动员)及民间资本所有者等逐渐参与体育经济活动,成为体育资源的产权主体,才使得上述状况得以改观。产权主体多元化必然要求建立一个分配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机制。建立这种机制的依据,一是法律、法规,二是各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有的经济活动是短暂的,但大多数的体育经济活动,如体育赞助、体育商业赛事、运动员商业活动等有一个长期的过程。在不同的阶段,各主体的产权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因为同一产权主体在经济活动的不同阶段的产权可能是变化的。图2概括了体育经济活动中产权多元化的一般过程。

图2 体育经济活动中产权多元化的一般过程

在经济活动中,债权并不是各产权主体希望最终获得的产权。如在奥运会市场开发中,奥委会将商用徽记许可给赞助商使用,是为了获取经济收益,而赞助商参与赞助,是为了获得徽记的使用权等权利。但是,债权是其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权利。赞助商向奥委会支付赞助资金后,有权要求奥委会许可其使用奥委会商用徽记;而奥委会许可赞助商使用其商业徽记后,有权要求赞助商按时支付赞助款。正是奥委会和赞助商各自享有这些不同的债权,使得如果双方中有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得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进行抗辩。而债权法则是调整、规范各主体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经济活动得以进行、各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法律保障。在上述体育金融产品创新、体育企业股权融资等经济活动中,体育事务的运作者需要的是资金,而民间投资者需要的是资本收益,但不愿意参与具体事务运作,或者不具备参与具体事务运作的能力。他们之间合作的实质就是各施所长、各取所需。产权的主体多元化和产权的归属多元化,才使得上述体育经济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但并不是说,产权多元化就一定会有利于体育经济活动发展。是否有利于体育经济活动发展,还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各产权主体之间的权利分配是否科学,二是各产权主体的权利是否合法并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如国外有些体育场馆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中的权利分配是比较科学的,但我国一般不允许,还只是特批在公路建设等中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试点,而且是采用离岸方式到海外融资。那么这些权利分配在我国一般是不合法、没有法律保障的。体育经济乃至中国经济的发展,无疑都需要尽快完善、健全相关法制。

3.2 体育产权界定并非只是产权的比例分配,还包括不同类属之权利的界定

在目前的体育产权研究中,许多学者把产权界定仅仅理解为产权中的所有权或收益权比例的分配,这是不全面的。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等各类财产权,这在许多经济活动中可以体现。例如,在经济活动中,投资与收益分配有很多种模式。其中有两种模式比较具有代表性,许多模式是由这两种模式叠加或简化而成的(见图3)。

图3 项目运作中投资与收益的两种代表性模式

第一种是各投资人的投资性质都是相同的(如都是投入资金),但在项目成功运作后,各投资人的产权内容是不同的,有的投资人可能只获取资金收益,还有的投资人可能获得了实物,或知识产权等某种权益等。第二种与第一种相反,即各投资人最初的投资内容是不一样的,有的投入的是资金,有的投入的是技术或者实物,但项目运作成功后,最后大家获得的都是同类型的收益(如资金、股权),只是比例可能不同。从产权的分解,及上述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投资与收益分配模式可以看出,产权界定可以是同类属权利(如财产所有权、收益权)比例的分配,也可以是使各产权主体分别获得不同类属权利,如分别获得资产的所有权、资产的使用权(物权),资产的无形资产价值,知识产权,股权等。对于体育产权界定,同样也是如此。

3.3 债权法为明确体育产权分配提供了方法

债权行为,特别是签订合同是发生物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等流转的主要原因之一,债权法则是调整和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并提供了明确产权分配的方法。

以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相关制度建设为例,关于我国运动员与主管部门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当前学术界主流的观点是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没有得到清晰界定,清晰界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是解决矛盾的方法。但实际上,产权界定是需要花费成本的,有时产权界定会因为成本太高而无法进行。具体结合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产权界定的难点来分析,首先,绝大多数的运动员从接受培养到成才至少需要十余年的时间,而且运动员的淘汰率非常高,最终只有少数人成为一流的运动员。如果要清晰地计算出各方的投入成本,必然要从运动员一开始接受培养就着手统计,但这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太长、花费太高以至于很难完成;其次,运动员本人投入的时间、精力和承担的风险等也无法用金额来衡量[18]。由于国家和运动员投入的成本都无法清晰,以至于运动员的人力资本产权一直处于模糊状态。那么,有时候经济活动要求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中的一些权利必须清晰。如何解决?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在经济活动中,并非产权的所有内容都需要清晰。例如租房的人租好房后,并不需要关心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变更,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变更不会使租赁合同失效。也就是说,有时候大家更关心的可能是产权中的收益权、使用权或者其他某种权利,只要这些权利明确,经济活动就可以顺利进行,而这些权利可能只是产权中的极少数权利而已。因此,尽管从总体上来看,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产权是模糊的,很难清晰界定[19-20],但是运动员和投资者可以就其中某些必须明确的权利进行协商,选择一个各方可以接受的方案,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见图4)。如果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之处,就具有法律效力。

图4 以合同的方式明确运动员与投资者的产权分配

以合同的方式明确产权分配已经在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存在。首先,法律规范不是全能的,在没有法律规范或者法律规范留有的空间的领域,需要各主体自行约定其行为模式。所以,合同(契约)自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次,现代社会的生产活动已经越来越复杂,分工越来越精细,很少有为了自给自足而进行的生产活动,生产活动大多是为了交换而进行的,合同就是交换得以规范进行的重要纽带。对于体育经济活动,同样是如此。体育场馆建设与运营、体育投融资、体育赞助、体育赛事运作、运动员商业活动等经济活动,都可以通过合同对模糊产权中的某些具体的权益进行明确。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合同只是明确产权配置的一种方式,并非所有以合同方式明确的产权配置都是公平和有效率的。例如,当各方不能就合同内容达成共识,而其中一方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其他方接受时,公平就很难保证。以合同方式配置产权是否公平和有效率,取决于合同内容的确定是否科学,是否合理合法。如国家体育总局2006年发布《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中就是以合同的方式分配运动员无形资产的产权,但还存在一些有待改进之处[21]。

4 结语

熊斗寅先生曾在《中国体育改革目标的展望》一文中指出[22]:“体制改革是中国体育改革的核心。”体育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什么呢?知名学者鲍明晓、陈勇军等分别认为:“新一轮的(或者说深化的)体育改革必须以体育产权制度创新为突破口[23]”,“体育体制改革主要是体育产权制度的改革,这是中国体育改革的深层次问题,也是以往的体育改革长期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症结所在,在产权改革方面不能取得突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的体育体制就没有办法形成[24]”。那么,我国体育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使体育资源能够流转顺畅,得到科学合理的支配和利用,是我国体育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也是发展体育经济的前提条件。本文仅仅是对体育资源的支配、流转方面的产权理论的一个初步探讨。体制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30余年的历程,如今,体育体制改革与体育产权制度改革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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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omposition of Sport Property Rights:Property Rights,Creditor'sRights,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quity

DENG Chunlin
(Dept.of PE,Guangdong Commercial College,Guangzhou 510320,China)

In this paper,the real right,creditor's right,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ock equity in property rights and related laws were studied.The above 4 property rights in sports economic activities were defined and differentiated.The significance of related laws for defining sports property rights and helping develop sports economy were discoursed as well.First,the distinction among property rights and creditor's rights are the basis of diversification of sports property rights,and the obligation law is awide range of legal protection of diversification of sports property rights.Second,defining delimitation of property rightsmerely as distributing proportions to ownership or usufruct in property rights is incomplete.Distribution of property rights can be the distribution ratio of rights in the same category,and it can also entitle differentmain parts of property rights to rights belonging to different categories,such as entitling each of them to real right,creditor's right,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nd so on.Third,law of obligation provides a method to clarify the distribution of property rights.In economic activities like sports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the commercial activities of athletes,contracts can help to define certain rights and benefits in ambiguous property rights.

sports property;property rights;creditor's rights;intellectual property;equity

G 80-05

A

1005-0000(2010)01-0014-05

2009-07-29;

2009-12-06;录用日期:2009-12-0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8CTY012);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项目编号:07YN01);广东商学院国民经济研究中心资助项目。

邓春林(1971-),男,湖南怀化人,广东商学院副教授。

广东商学院体育部,广州5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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