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效与相关概念及影响因素

2009-12-31 05:38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年2期

李 怡

提要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法律实施、法律效果皆有不同,影响法律实效的因素主要有立法及法律环境因素,制定法本身的因素和整体因素。对法律实效等的研究,可找出法律实施的不足,推动我国法治进程。

关键词:法律实效;相关概念;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法的价值实现于法的实施过程中,现实生活中法的实施状况影响着法的功能的实现和目的的追求。法律实效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在实际生活中被执行、适用和遵守,并由此实现法的目的、法的功能的程度和状态,是文本上的应然效力向生活中的实然效力的转化。

一、相关概念及其比较

(一)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一定的空间、时间、对象和事项四纬度中的国家强制力,表示法律自身存在的约束力,属于思想的、静态的应然范畴。而法律实效是描述法律在实际生活中所达到的状况,属于现实的、动态的实然范畴。首先,法律效力是实现法律实效的基石,法律如果无效力,也无法实现法的功能与目的,谈何法律实效;其次,法律的制定目的就是追求实际的效力,无法律实效,法律效力即被架空。实效是效力的一个条件,法律须由应然转化为实然,才称有效力;再次,二者是起源与总结的关系,法律效力是法律运行的准备阶段,法律实效是前者的演化模式,是法律运行的实现阶段。法律创制是对现实权利义务的第一次分配的话,法律实施是对已分配权利义务的第二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立法者意图的表达,经过第二次分配,才能实现意图。衡量和判定一个国家法制状况的优劣,同样要考虑创制的法律是否在运行过程中发挥了效力,实现了立法目的,实现的状况程度如何。民众反对无法的状态,同样也反对有法而无实效的状态。

(二)法律实施。法律实施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过程,主要有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目的、实现法律功能的必由之路。法律实施与法律实效的区别在于,前者侧重的是过程及人的活动,而后者侧重于实施的状态、结果。在对法律实施进行评价时,法律实效会成为评价实施状况的标准,只有通过对实施后的状况、结果进行研究才能得出法律实施的状况。但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并非只有法律实效,还包含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

(三)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实现程度。法律效果的内容是多样的,包含了法律实效,既包括权利与义务的实现,也包括法产生实效后达到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效果;既包括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实现,也包括法律所追求的自由、平等、公正、秩序等价值的实现。法律实效仅是法律效果的一部分,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法律实效不存在正面、负面或零之分,只有在转化实现与不转化实现之间游荡。而法律效果,却存在正面效果、负面效果和零效果之分。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法律虽然有其实效,但却没有实现应有的法律效果,法律实施的结果与立法的初衷和最终的社会目的相差甚远,甚至阻碍了立法者的利益获取,此时法律效果可能就处于负面或零的状态。

二、影响法律实效的因素

法的力量源泉是它的实施。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的组织活动中、社会关系中得以实现的话,那么法就什么也不是。影响法的实效的因素有:

(一)立法与法律环境因素。生活中很多地方不由法律来调整,相较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的特征是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而立法者在立法时应该考虑与其他社会规范间协调关系,考虑立法时所处的法律环境(如道德与习惯)。

人们之所以选择法律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最根本原因在于这种规范传递着民众长期以来接受并遵照的普遍价值观念和利益要求,这与道德作用于社会所生的效力密切联系。在与道德的关系上,制定法与社会认同的伦理价值相吻合,才能得到普遍有效的承认、执行。当法律与社会公认的伦理价值相逆时,必然会受到来自道德方面的反对与抵制,法律无法正常实施或达到实施效果,最终成为无意义的外壳。在立法时,不考虑道德对人们的作用力,则易产生两者的对立,削弱法律实效的实现;将道德规范融合在法理中,那么法律的实际效力将会得到双重保障,能加强法律实效的实现。

习惯是不同阶级或群体所普遍遵守的行为模式。习惯遵守时间长了后,人们相互间就会形成一个习惯共同体,共同体内奉行着同样的行为模式。当外力(如法律)介入,并与共同体所奉守的习惯相冲突时,人们就会自发地、本能地进行形式不同的反抗,以排除外力干扰。我国的民间习惯根植于本土,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农村),且它将继续存在,随着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不断地重新塑造和改变自身。只要人类生生不息、只要社会的各种其他条件还会变化,将不断产生新的习惯,并将作为国家制度及其他社会政令运作的一个永远无法摆脱的背景。既然无法摆脱,那么能选择的方式就是协调。

(二)制定法本身的因素。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条件有两个:(1)制定良好的法律;(2)制定好的法律得到良好的实施。制定法本身就是影响法律实效的因素,那么符合什么样的条件的制定法会对法律实效有积极作用呢?

1、制定法实现了法的价值。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与法是不同的,法律是法或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当法律能够实现法的价值时,就认为法律为法真实的表现形式;反之,则为假。因为代表正义、公正等价值的法,也代表了长久以来民众对法的理想,对法实然作用的追求,也是对人类自身命运的深切关怀和对美好生活不懈努力的目标。这是一种对人类的法律生活及法律意义和发展前景的终极关怀,是人类为法律的未来发展提出的殷切希望,而这种终极关怀都源于人类对自身命运的深深关切,法律不应背离这种理想。

2、制定法本身应当是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自其制定出时就应该是明确的,以确定的行为模式规制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使人们在处理事务时有确定的指引和可靠的结果预测。法律的明确性要求法律规定具体、明确、肯定、完整,包括违反义务规定时应怎样承担责任。法律的明确性还要求,法律用语和立法技术的大众化:法律作为一种行动指南,如果不为人知且也无法为人所知的话,就会成为一纸空话。使用模糊、晦涩难懂的语言,法律就会脱离群众,成为法学家的专属玩物,也无法成为具有实现效力的社会规范。

(三)主体因素。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体现在实施运作过程中,而各种主体对法律实现的效力将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1、立法环节。立法是项专门性的技术工作,必须要求具有优良法律素质的主体才能胜任。目前,我国的立法体系庞杂,有纵向、横向不同立法主体。立法主体首先要有全局意识,在创制法律时必须保持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好各立法主体的关系,法律间不应存在抵触、不一致的情形。其次,要求立法主体须孜孜不倦地追求法的理想、法的价值。再次,立法主体要有前瞻性。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现在连结起来,同时又不可忽视未来的迫切需要。

2、执法环节。据调查,我国有70%的法律、法规由行政部门执行,因此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就代表着对执法主体的要求。首先,在行政机关及成员中树立起法律权威,严格依法行政,不因行政事务的繁琐而不遵守法律程序,须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合理。其次,在行政主体中树立法律至上观念。尊重依法行政自由原则,但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可把个人的权威意志强加法律之上。再次,在行政人员中树立起权利、民主意识,防止运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以权力来侵害公民权利。

3、司法环节。近年来,我国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对司法人员的要求更进一步。目前,我国的司法腐败已是个很紧迫的问题,严重影响着法律实效的实现。司法人员应提高专业素质,同时加强道德建设,抵制金钱诱惑,摆脱关系网的牵制,杜绝职权滥用、玩忽职守、贪污腐败等情况出现。

4、守法环节。法律的实施运作是一项全社会集体参与的事业,法律实效的实现是守法主体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统一的结果。守法低层状态是出于对制裁的惧怕而消极守法;守法中层状态是出于心理惯性而守法;守法的高层状态是守法主体以法的主人之姿来守法。守法意味着公民能主动地以法律为准绳,作为自己活动的准则与行为的指南,自觉维护法的尊严和权威。因而,当守法成了公民的自觉第一性选择时,法之权威、法律实效就将得以实现。

法律实效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社会现实和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通过对法律实效的研究,可以找出法律实施中的不足与错误,推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化。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