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税收问题探讨

2009-12-31 05:38潘敬民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年2期
关键词:网络交易税收发展

潘敬民

提要本文从网络交易的发展现状为起点,结合网络交易的特点,说明征收网络税收的必要性,并分析征收过程中将面临的种种困难。通过介绍他国在网络税收中所采取的方案,最终分析我国网络税制的制定应当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网络交易;发展;税收;网络税制;网络市场经济规范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一、网络交易发展现状

网上购物作为一种新的购物方式,2000年前后传入我国,虽说时间不长,但其发展速度却很惊人。截至200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有4,000多万人在网络上购买物品。此外,作为网上交易平台之一的淘宝网2008年上半年的总成交额突破490亿元,接近2007年淘宝网全年成交额。淘宝网一天的人流量相当于近600个沃尔玛、家乐福那样的大卖场。

然而,与网上交易量与日疯狂俱增的情况相比,网上交易税收的状况却相去甚远?据不完全统计,网上开店的主体不缴税的至少3/5,如果除去旧物、广告宣传等不缴税项目,这个比例将会达到70%。全国仅C2C交易逃掉的税收总金额就近1亿元。此外,如果根据我国税法的硬性规定,即只是买进卖出的店家要缴纳4%的增值税的规定,网上交易的应缴税额约为17亿元。

二、网络税收征管利弊分析

由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出如果对网上交易进行有效的税收管理,那么,我国税收收入可以在原有增长基础上再次实现每年至少18亿元的增长。似乎征税是个不错的选择,但事实上,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对征税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首先,税收凭证难以确认。传统的税收征管以各种有形的凭证、账簿、报表为征管基础,通过对有形凭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的审核,达到管理的目的。网络交易是将现有商业活动的任何一环都电子化,使得交易过程中发票、账簿等均可在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这些电子凭证又可以轻易地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这就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网络交易的隐匿性和保密性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失效,造成避税更加容易。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可以绕过税收征管完成纳税人之间的付款业务,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级密码掩藏有关信息,使税务人员搜索信息更加困难。

其次,征税对象难以确认。税法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征税对象。如,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商品和劳务在生产流通中的增值额等。税收以税法为依据征税,而在网络经济中,网上信息和数据的销售(如电子书籍、CD等视听、视觉商品,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网上交易,由于这些数字化商品可以直接从网上直接下载和复制,无须交易双方直接见面,有时近在咫尺,有时远隔万水千山,使得商品销售对象难以确定,税收征收机关要想控制他更是难上加难。

第三,纳税主体难以确认。确定纳税义务人是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网络交易中的交易主体身份难以确定。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纳税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网络交易税收,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从而无法确认网络交易究竟是国内交易还是国际交易。这包括如何追踪审计、如何取得入网资料及证明、如何取得加密数据、对电子货币支付如何处理、如何征收税款等一系列问题。

第四,征税地点难以确认。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种纳税对象和有利于税源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具体纳税地点。网上数字化商品交易,经营双方也许互不相识。销售方企业往往并不清楚其数字化商品或服务是销售给谁,销往何处,是否已出口,可否申请退税;同样,购货方企业有时也不知道下载的数字化商品是来自何处,是否要交关税、增值税。有时企业注册的网址和电脑并不一一对应,企业可以利用匿名的网址进行交易。而税务机关要想对交易双方进行实时监控,确定交易双方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是一项极为困难的事情,因为我国税法对纳税人的管理是按“地域管辖权”进行管理的。

由于网络交易基数小、数量多,征税将给网络交易的发展带来冲击。网购在我国现在处于发展阶段,规模是很大,但这与中国人口基数有关。许多消费者对这种购物方式依存度不强,即弹性较大,一旦征税,势必会造成税负的增加,会使相当一部分人减少网购,甚至放弃网购。这将严重影响网上购物这种比较便利的购物方式以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是损害经济效率的。

对大部分网购的卖家而言,网购这种销售方式给他们带来的可能是唯一的优势就是成本的下降。实际上,这也是大多数消费者选择网购的原因。如果征税,这一优势会丧失,其生存状况也就成了问题,这也会损害经济效率。

网上购物的参与者大多为学生和中等收入者,涉及的物品也多是弹性较小的一般消费品,而弹性较大的奢侈品和高档物品很少,大多为书籍、低值电子产品(相对而言)等。因此,综合考虑到这些参与者的经济地位和商品类别,可以得出,无论是买者还是卖者,从网购中得到的经济利益是很少的。上文中虽然讲到网络交易目前交易量巨大带来可观的收入,但是这样的成绩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网络交易数量上的累计。事实上,类似于淘宝等网上交易平台大都是小规模的店铺集中营,真正具有规模的店铺屈指可数。

三、网络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阐述,我们不难发现对于网络税收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大矛盾上:一是网络税收征管与网络经济发展间的矛盾;二是网络税收征管与现行税制间的矛盾。基于这两个矛盾,应该从以下方面制定政策:

1、整体上,应该对网络交易予以税收政策倾斜,以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网络交易的税收政策处于过渡期,在这个时候对其征税,一方面会由于制度的不完善而引发一系列不理想的结果;另一方面也会使得网络交易因失去竞争优势而减缓发展速度,可谓得不偿失。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国信息产业发展水平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严重束缚了企业在网络贸易中的竞争力和发展空间。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有必要采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扶持网络交易平台的壮大,继而推动整个信息产业的发展。因此,网络税收不可操之过急。

2、“区别对待”网络交易,从而避免网络交易对传统交易带来的巨大冲击。网络交易的免税政策以及网络交易的自身优势势必导致交易模式从传统模式向网络模式的巨大倾斜,甚至发生严重扭曲。这样的结果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进行网络税收的征管。上文已经提到网络交易基数小、数量多的现状,也就是说目前大多数交易为小额交易,为C2C(个人对个人)的交易,其利益微薄,征税会使弊大于利。而针对网上大型企业,其交易规模已经足够大,再不对其征税只会扭曲税收机制,失去税收的公平原则,使传统交易失去竞争优势。因此,网络税收也应该有其相应的起征点。这就一方面不会打击到中小企业或者个人进入网络交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控制网络交易的肆意蔓延以及确保一定的财政收入。

3、规范网络市场,为征税做好前提保障。现行网络交易市场混乱是不争的事实,关于对网络税收的征管讨论更是让我们意识到其潜在威胁。政府在征收税款的同时应该多考虑的是,付诸怎样的行动才能尽到自己的职责。现在的网上购物越来越成为大家生活中的一部分,但这个交易平台的混乱也是众所周知的,政府既然要收税,那就要管理,先把市场规范起来才能谈得上去征税。即先“把鹅养大”,然后再“拔鹅毛”。所以,目前无论网络税收是否会被开征,规范网络交易市场应是当务之急。

4、建立符合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强化征管。网络交易使传统税制在确认税基、纳税对象等方面遇到诸多困难,影响到了现行税收法规的施行效果、征收管理和税收履行的质量。目前,我国的网络交易虽不成熟,但面对其迅速发展的趋势我们应结合我国国情,及早研究出对策。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猜你喜欢
网络交易税收发展
迈上十四五发展“新跑道”,打好可持续发展的“未来牌”
砥砺奋进 共享发展
改性沥青的应用与发展
在电子商务中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线上品牌视觉设计研究
税收伴我成长
“会”与“展”引导再制造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