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德田 朱巧香
〔摘要〕 人的设定是指人对人自己的基本认识、定位、定性,及其在此基础上对人自己未来的展望、设计。人的设定与环境伦理理念具有密切的互动关系,这既可从理论上也可从环境伦理理念的变迁史上得以阐述。这样的互动关系研究,将有助于人们展望人的设定方面的新变化,同时期待环境伦理理念的新发展。
〔关键词〕 人的设定 环境伦理理念 互动
〔中图分类号〕 B8205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539(2009)06010305
“我们看到,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生成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1]因而,如果作为人本质力量展现的工业所造就的对象性存在发生错乱、破坏乃至危机,那么就无异于表明人的本质在生成、认识、评价、展望诸方面的某种错乱、破坏乃至危机。在某种意义上,当今自然界的生态危机、环境问题恰恰是人的危机、人的问题。依据马克思的思路,我们或许可以认为,人作为对象性的存在物,在特定时期亦是自然的确证,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自然、环境、生态的变化状况及其趋势的“书”,通过解读这本“书”,同样应能透过现象直达自然本质。时代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自然环境变化表明,人与自然环境的双向互动、确证已成必要。
就环境伦理学领域而言,人的设定与环境伦理理念关系的研究,是上述互动、确证的一种理论表达。本文试图研究这类关系的基本内涵,梳理环境伦理理念的变迁,并以此展望人的设定方面的新变化,期待环境伦理理念的新发展。
一、何谓人的设定
关于人的论说,过去以人的本质论(或人性论)为主。中国人性之辨与西方“人是什么”的追求,都以抓住人之异于他物的属性、特征等为基本内容,以确立人之为人的本质为核心。这一关于人的本质论的研究历史,在剔除人的次要属性、把握人的抽象同一性、进行人的形上之思等方面,为我们今天认识人、把握人、成人等做了坚实的理论铺垫。当然,人之为人除了抽象同一性、主要特征的把握之外,还要有一种生存实践向度的理解,毕竟,人是现实的、具体的人,是活生生实践着的人。所以,本质论基础上的生存实践论转向,是当今有关人的论说的必要向度之一。按照生存实践论的理解,人不仅是本质地被规定着的,而且是生成着的,是在生存过程中借助主观能动性而实践创造着的:既创造着个体的生活,又创造着人之本质。对人的本质的把握由此也丰富了对人的“设定”。
我们所理解的“设定”一词,包含着两个方面:“设”是对人的规定性的主观理解,是人对自己的界定、评价、设想、规划、展望等,是一种主体内在的价值定位与定性;“定”指对人的规定性的客观理解,是人的客观必然性的外现,是对人这些必然性、本质的客观认识与把握。
人的设定指人对人类、自己的基本认识、定位、定性,及其在此基础上对人类、自己未来的展望、设计。它有三个层面的内涵:第一,指人的实存状态,即人事实上是什么、人以何种状态存在。它反映人的历史之“是”、现实之“是”,描述人的经验实存。第二,对人的实存的认知、把握,即关于“人是什么”、“我是谁”的认知,形成为人类、群体、个体的自我意识。这种认知基于人的事实状态,是人之“是”的观念反映,展示着关于人的思想文化尤其是人的形而上的基本观念。第三,对人的价值期待、未来展望与设计规划。即人之“应是”与“能是”。人不仅仅生活在纯事实世界之中,而且还根据自己的观念来生活,并在一定价值引导下向人的可能性进发,超拔于实存,避免沉沦于事实状态。人的价值希冀既有对人之未来可能状况的认知、展望、设计,又有对未来的改变、创造的理想信念意蕴。
这种人的设定的合法性何在?可能性如何?也就是说,人为什么必须且应当给予自己人的设定,又如何可能拥有这样的人的设定呢?
“必须”的追问其实表达的是对人的事实的尊重,是人们要进行真实生活的必然,通过这一追问(即确立人的设定),理性地反思与掌握人生、人性、人事之真实。可以把此追问归为科学追问的范围。“应当”的追问出于人为自己立法的需要,人生、人性、人事之真实状态一方面是人之客观呈现,另一方面又是人合情合理创造的成果,是寄托着价值意义的价值存在。只要人拥有欲求,具备情感,只要人要掌控自己的命运,人的设定之“应当”就无可┍苊狻*
那么人的设定的可能性又何在?首先,其根据在于实践。把握社会实践,就获得解读人的奥秘的钥匙,由此就为人的设定奠定坚实的基础,确立牢固的依据。其次,人的设定出发点在于现实的人。“迄今为止人们总是为自己造出关于自己本身、关于自己是何物或应当成为何物的种种虚假观念。”[2]而“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想象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2](10-11)。我们确立的人的设定,不是要一再重复关于人的种种标准观念,更非关于人的巧思妙想,只是对现实的人的概括,是对人之未来的展望并且由此回归于对现实的人的关注而已。最后,人道主义、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构成其丰富的思想背景。
可以概要地把人的设定的思路表述为:从现实的人出发,立足于社会实践,借鉴中西人文与科学思想,创造性地构建关于事实与价值统一、现实与理想协调、自我认知与评价期望贯通的“人”的理念。通过这样一种人对自己生存、实践、环境、现状、未来等的反思与价值构建,为特定时代的人类、自身确立基本的定位、定性,提供某一范围的个体实践行动上的认知与价值指导。毫无疑问,随着社会实践的变迁、人的现实变化,人的设定有其历史性。其每一次大的变化都是那一时代的产物,同时作为逻辑起点,又将深远影响新时代的新社会实践的开创。每一时代,伦理学家都把那一时代的人的设定投射到自己的伦理创造中,伦理学史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人的设定的变迁史以及人的设定与时代的互动史。现在,环境伦理学家如何确立人的设定,如何理解人的设定意义,如何将其投射于环境保护实践和环境伦理理念的构建,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期待的问题。
二、环境伦理理念所指
在古希腊,理念是苏格拉底与柏拉图等追寻普遍真理、真正知识的结果。“理念一般是指道德与数学意义上的‘事物自身……表示某种事物的最终本质,它无条件地存在,独立于事物,又是决定着事物之为事物的原因、根据和本质。”[3]自古希腊后,在思想上探求世界之最终本质,成了西方哲学的一种传统,只是用以涵盖这类探求活动结果的称谓有所变化而已。抱有此传统的哲学家相信世界表象背后隐藏着世界本质,世界包括自然环境等是内在本质的外显、物化或对象化,只有识破自然或历史之“狡计”,抓住曲折幽深处的“理念”之类的本质,方能真正洞察世界之真谛。显然,在这样的传统下,自然环境由“理念”等支配,与人无关,若然发生自然危机,环境问题也只能是“理念”等本质的异化或“狡计”,断无必要采取人为环保措施的。
我们是在扬弃上述传统的意义上借鉴“理念”一词的,取其本质性与对其他观念具有根本性作用等意思,表达理论体系中那些本质的、根基性的观念,指称理论中的核心与基本价值精神。与传统理念不同,我们所理解的理念是对世界之本质的真实把握与反映,以世界之事实、社会之实践为根基,并随客观世界与社会实践的变化发展而发展。
环境伦理理念则是环境理念与伦理理念的交叉重合,是环境科学与伦理学所共同具有的基本价值精神。就其历时态论,环境伦理理念有潜在期、生发期、发展期等各个不同变化阶段的区分。20世纪之前,环境伦理学思想尚未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环境伦理理念也未有相对独立的称谓,但相关的基本价值观念应已孕育在其他伦理或哲学思想中,深蕴于相关的自然科学尤其是博物学、生物学等学科之中,构成环境伦理理念的雏形。20世纪及其后,环境伦理理念逐渐从环境科学、伦理学及对环境现实的反思中生发、变化,开始拥有独立的学科意义和社会实践意义。就其现时态论,我们可以从当今环保行为的不同层次分析环境伦理理念的相应表现与内涵。人们的环境保护行为首先直观地、直接地表现为世俗化的环保日常行为,其次是技术化的环保行为,最后是思想文化深层的环保实践,包括环保政策措施的制定、施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和谐社会的构建,生态文明的建设等活动。相应地,上述行为、实践分层次地蕴含了环境道德意识、技术层次环境道德观、文化层次的环境伦理理念,其中,后者又贯通前二者,是它们的基础性价值精神,支配着人们的具体观点、思想和行动;前二者则在更为具体的层次上贯彻与实现后者。
可以概要地把环境伦理理念理解为环境伦理的基本价值精神,是环境保护实践的基本伦理指导,是人处理与自然关系的基本道德原则。环境伦理理念是生态世界观的价值核心,涉及自然观、人与自然关系观、生态方法论等多侧面的基本价值内涵。在自然观的侧面,环境伦理理念牵涉到自然价值、自然权利、动物平等、动物权利等相关的基本观念;在人与自然关系侧面,又牵涉到田园式浪漫主义的人与自然关系、机械论式的人与自然关系、帝国式的人与自然关系、“天人合一”式的人与自然关系、“道法自然”式人与自然关系等基本观念;在生态方法论侧面,涉及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事实与价值二分方法等基本观念。诸侧面的基本观念有其性质、本质上的冲突或协调,有其理论上的张力,也有其一以贯之的线索,循着相关的线索,把性质、本质上同“道”的基本观念进行高度抽象、概括,形成为我们称之为环境伦理理念的东西。
三、人的设定与环境伦理理念互动的理论分析
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所针对的是全球性的生态危机、一般性的环境问题,但不同的环境伦理学所采用的思路却是不同的,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从肯定自然权利与价值、维护自然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等自然方面的角度切入,分析人应如何合乎自然地生存、应有怎样的环境伦理原则与相应的保护环境的道德规范、行为。如动物权利论环境伦理学强调动物具有与人一样的感觉,因而应拥有与人的性质一致的道德关怀、道德权利,人们保护动物是人尊重动物的必然道德要求;再如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肯定自然价值,肯定自然环境之事实与自然之价值的统一,人们采取环境伦理行为是自然在人事世界的价值要求。另一种是从肯定人的权利、义务与人类整体生存发展利益等方面的角度切入,分析人面临环境问题、生态危机时该如何可持续生存、发展,分析人应有怎样的环境伦理价值与原则、规范。如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强调人类整体利益,认为环境保护及其环境伦理只是出于人的需要而采取的对待自然的克制行为,并非为保护自然而保护自然。这两种思路的紧张与对抗,其实源自诸多先在预设的分歧:拥有怎样的世界观、怎样的人的设定、怎样的自然观,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自觉、不自觉地从不同的世界观、不同的人的设定、不同的自然观中汲取自己的先在的理论铺垫、逻辑起点、重要观念和相关方法,并把它们视为自己体系的不证自明的前提或公理。从上述具体思路的分析中我们很容易发现其中所潜隐的不同的人的设定:一种是融入于自然之中,人是作为自然人或自然关系等身份被设定的,人的生存、价值在自然的大背景下被定性;一种是凸显人之异于自然的定位、定性,自然始终被规定为人为着自己根本利益而施为的环保对象。可见,在环境伦理学研究过程中内在地存有它与人的设定的互动,作为环境伦理学研究展开的基本价值精神——环境伦理理念,与人的设定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互动关系。
从环境伦理学致思思路的分析再上溯到更一般的认知层面,围绕人对内认知与对外认知的关系,同样能够揭示两者间的互动。要先阐明的是,我们的分析遵循事实与价值统一的原则,即肯定事实认识与价值评价有其内在一致性,都属于广义的认知领域。按此原则,广义的关于人的认知包含着对人的事实认识与对人的价值评价,也就是我们所称的人的设定;广义的关于自然的认知包含着对自然的事实认知和对自然的价值评价,前者为自然科学的自然之知,后者则为环境伦理的自然价值之知。人对人的认知与对人之外自然的认知,就人而言可称做内向认知与外向认知。一般而论,这两者是相互伴随、相互作用的。历史上,人的认知向度有所侧重,如悲剧时代的自然哲学侧重于外向认知,苏格拉底则实现认知转向,侧重于内向认知,近现代的科学主义思潮侧重于外向认知,非理性主义则侧重于内向认知。一旦认知活动走向一极,偏执一方,则可能危害另一方面的认知。总体上讲,存在着偏执、单一化的情况,也存在着偏执的不断回归,两种向度的认知相互振荡犹如钟摆,在这种历史性的紧张、对立、交融、贯通之中始终不违互动的普遍关系。这样,内向认知即人的设定与外向认知(科学之自然认知、环境伦理的自然价值之知)在人类思想史、在人类发展史上存在着广泛互动。这一史实在自然环境恶化、生态危机严重之前,主要体现在科学事实领域中自我认识与自然认识的互动。在今天,随着自然环境的恶化、生态危机的日趋严重,在价值意义领域人的自我评价、期望(人的设定)与环境伦理的自然价值之知的互动已然彰显。
正如马克思所分析的:人是对象化的存在物,“随着对象性的现实在社会中对人来说到处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成为人的现实,因而成为人自己的本质力量的现实,一切对象对他来说也就成为他自身的对象化,成为确证和实现他的个性的对象,成为他的对象,这就是说,对象成为他自身”[1](86)。这一方面表明对象确证了人的本质力量,人的本质力量“只有在关于一般自然界的科学中才能获得它们的自我认识”[1](90)。在我们这一论题中,则是自然环境问题确证了人的“异化”。环境伦理理念是对此自然环境问题的伦理反思,是价值上的拨乱反正,因而可以理解为对“异化”的人的设定的伦理反思、价值修正。这样,作为环境伦理学的某种理论前提的人的设定不仅在环境伦理理念中确证自己而且修正自己,形成互动。另一方面,对象是人通过社会实践把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结果,对象要确证人的本质力量,本身就是在人的认知指导下才有可能,即正是在人的设定支配下,人借助实践改造自然环境,并由此生发关于自然环境的价值观念,这是又一种互动。
四、人的设定与环境伦理理念互动的历史阐释
人的设定是个永恒的话题。伴随人对自己身心的不断认识,对自然的不断认识,以及社会生活的不断丰富,每一时代所造就的人都有新的定位、定性内涵;人之为人的外延也随之变化,对人、对人类共同体范围的认定,以及人之为人的权利边界的调整都未曾停止,不同种族的人、不同肤色的人、不同阶层的人、不同性别的人、不同区域的人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纳入人类共同体内。总的来说,对人的设定,从古代时期的模糊把握(人与自然混沌未明分,早期人类在混沌中本能性的“为我”)发展到文明时期日益深刻、具体的把握。柏拉图之后,人与自然的混沌关系为人与自然的分别所代替,人日渐凸显出自己的特殊,人的设定亦由自发走上了┳跃酢*
这个过程也是人对外认知不断丰富、深化的过程,自然的边界、自然的性质等关于自然之思在人的设定变迁中相应地发生变化。而拥有怎样的自然之思就意味着人们怎样看待和对待自然。在环境问题、生态危机未发生时,影响日后问题与危机产生的自然之思已经孕育在先前的自然认知中;在问题与危机已经出现但还未引起人们关注时,引发问题与危机的自然之思已经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思想观念,人们浸淫其中未曾发现它们的威胁;在环境问题、生态危机引起人们自觉时,人们才反思先前的自然之思,这些反思的基本价值精神构成为我们的环境伦理理念。环境伦理理念也有着在异质自然之思中萌芽、发生、变迁的历史。
作一个简要的概括,人的设定与环境伦理理念的历史性互动表现为:从旧的人的设定引发环境问题、生态危机,到反思环境问题、生态危机而促进环境伦理理念生发、源起、发展,再到人的设定的新探讨与修正,并与环境伦理新理念产生新的互动。
在历史过程中研究人的设定与环境伦理理念的互动关系,不仅要把握其各自的变化史,而且要揭示两者间动态的相互作用机制、表现等。
首先,人的设定及其变化先在地制约甚至规定人看待自然、对待自然的价值倾向。从古希腊至启蒙运动时期,人一步步确立起自己的“主人”地位,渐渐掌握自己的“尺度”衡量万物,在与自然的异质性中寻得人之为人的高贵、尊严与傲慢,而自然的神圣光辉逐渐暗淡,直至在机械化的世界图景中可以简化为点、线、面,被隔绝于精神、价值的领域之外。如在培根那里,“帝国式”的对待自然的方法、态度与行为得到强调。他提倡“将人类帝国的界限,扩大到一切可能影响的事物”,“世界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人为世界服务”[4]。与此相关,环境破坏问题隐现。近代工业浪潮中,人类借助科技魔力,进一步确证了人作为“主人”的定位,某种意义上,工业革命的巨大成就助长了人的狂妄自大,肆意征伐自然的活动遍及早期工业化国家,环境终于成为一个问题登上现实与理论舞台,自然对人的报复开始为人们发现并关注,一些有识之士从“主人”迷梦中惊醒,开始反思人的设定上的偏见。“人是什么?只不过是一团正在融化的泥。人的手指头只是冻结的一滴水。”[5]梭罗提醒他那一时代的人们,“不要等到我们迷了路,不要等到我们失去了这个世界,我们得开始发现自己,认识自己的处境以及我们无穷无尽的种种关系”[5](520)。但是征伐自然能带来巨大的近期利益,这足够让世人无视或有意忽视在自然上的破坏问题,“唯我独醒”的梭罗对世人的警示之语只能消失在康科德森林里。20世纪初,上述反思开始在伦理学领域产生反响,利奥波德“要把人类的角色从大地共同体的征服者改造成大地共同体的普通成员与公民”[6]。施韦泽用生命的整体主义分析人,“如果我们摆脱自己的偏见,抛弃我们对其他生命的疏远性,与我们周围的生命休戚与共,那么我们就是道德的。只有这样,我们才是真正的人”[7]。上述这些反思,使得先前对待自然的价值倾向演化成为环境伦理理念。由于西方从古希腊开始就从人与动物、与自然的区别中追寻人、确立人,把人割裂于自然之外,这样,西方占主导地位的人的设定是在自然之外的思维空间中确定的,具有人与自然内在对抗的特性,具有人高于自然的先在假定。这些因素规定着环境伦理学反思环境与生态危机的基本思路、方法,规定着环境伦理思维的逻辑前提、基本内容,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是基于不同的人的设定或基于人的设定的不同层面、不同侧面而展开的关于人对待自然、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体系。
其次,环境伦理理念及其变化又促进对旧式人的设定的反思和新人的设定的发展。自然先人存在,人只是自然进化的一个产物;自然环境是因人及人的生活而有此称谓的,但它客观存在于人之外。自然、生态、环境本身没有所谓的伦理问题,甚至所谓的环境问题也并不存在。环境伦理不是环境抑或自然自身所呈现的东西。只是在人不妥当地破坏自然后,环境问题才出现,关于环境问题的伦理理念才出现。环境伦理理念自其生发之时就包含着对自然的价值评价、对人的价值认知、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反思,就包含着对旧式人的设定的重估。在追问环境问题之思想文化源由时,必然涉及对近代以降把人归结为“主人”、把人理性化、把人隔裂于自然等诸多内容的解剖与超越。人们也是在试图走出近代人的设定的误区的努力中,为环境问题的解决寻求价值支持的。历史地看,环境伦理学对人的反省,大大有利于人的价值形象的重构,至少有助于人们从近代自负高傲的狂妄“主人”的自视回到较真实地位、性质的自我设定,使得众多信持环境伦理的人,听从施韦泽的召唤:“你必须如你必然所是地做一个真正自觉的人,与世界共同生存的人,在自身中体验世界的人。”[7](23)
五、未来两者互动的展望
在互动关系中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按照西方传统的人的设定,人是高于自然、区别于自然的特殊物,是拥有意识、理性或自由等个性的东西,人与自然的区别、贵贱差异先在地包含在这一传统人的设定中。现在,环境伦理理念要求人与自然和谐,要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生态平衡关系,以伦理解决环境问题、生态危机。但一种先在地与自然分隔的人,一种先在设定自己高贵于自然的人又如何能够真正做到与自然和谐呢?不在人的设定上清除所包含的人与自然内在紧张、对立,人与自然和谐关系将只是缘木求鱼,所谓“和谐”也只能是表面的现象,骨肉不存,皮毛焉附?联想到环境伦理学领域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人的利益与自然权利、自然价值的经久论争,如果不站在人的设定与环境伦理理念互动的立场上,重新构建人的设定,真正融合人与自然的裂隙,这些纷争又怎能梳理与消融?这是我们在该论题上的一个基本构想与展望。
(作者:傅德田 杭州师范大学社科部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浙江杭州 310036;朱巧香 浙江财经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哲学硕士、硕士生导师,浙江杭州 3100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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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赵广明.理念与神——柏拉图的理念思想及其神学意义[M].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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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美〕梭罗.梭罗集[M].陈凯,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6:638.
[6] 〔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M].杨通进,译.青岛: 青岛出版社,1999:84.
[7] 〔法〕阿尔贝特•施韦泽.敬畏生命[M].陈泽环,译.上海: 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