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峰
摘要:民间借贷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和融资途径,它的发展对于缓解社会资金供需矛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都有着积极的一面,但同时也给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掌握当前民间借贷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对县辖内民间借贷情况进行了调查。
关键词:民间借贷县域风险
一、当前民间借贷的新情况和新特点
(一)民间借贷主体多元化、区域分布广泛化。目前,民间借贷的供需方组成复杂,涉及到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等甚至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干部、金融机构人员。据初步调查统计,城乡居民约占20%,个体工商户约35%,中小企业约45%。民间借贷活动分布广泛、遍布城乡,从农村地区生产、就医、消费、子女上学、婚丧嫁娶到城镇(市)购房、买车、创业、企业生产经营,可以说有经济活动的地方就有民间借贷的发生。
(二)借贷利率和期限灵活,方式多样。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主要靠信用社承担,其利率执行普遍达到年利率12‰-15‰。据调查。民间借贷利率相对灵活,大多由双方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根据偿还能力、期限和风险程度自行协商确定,档次多、差别大,大体在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平均在15‰左右,最高的超过30‰,最低为10‰,80%的调查对象月息介于10‰—20‰之间。
(三)民间借贷规模和单笔借贷金额呈上升趋势。贫困地区金融服务相对滞后,也带来民间借贷需求量的不断加大,以弥补金融带来的资金缺口。据统计,近几年县域民间借贷由一千多万元,每年按一千多万元的速度递增,目前总量达到四千多万元,占全县金融机构贷款规模的5%左右。调查还发现,无论城镇和农村,民间借贷金额单户单笔交易额亦逐步增大。
(四)民间借贷履约率高,违约补救方式灵活多样,但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据了解,民间借贷违约率较低,一般在5%以下。
二、民间借贷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及潜在的风险
(一)缓解了银行业贷款压力,助推金融体制改革。一是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金融机构所顾及不到的资金需求,承接了部分中小企业成长之初的融资高风险,填补了正规金融支持经济的空白。二是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和银行借贷压力,降低了银行资金风险。三是民间借贷注重信用关系,方便、快捷、灵活的经营方式,给银行业带来了一定的竞争压力,对于各银行业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转变经营理念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了产业经济发展。民间借贷资金供需双方相互都有一定的了解。信息优势使放款者能选择一个风险和收益相对合理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另外。民间借贷对推动个体、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功不可没,从调查表明。几乎所有的个体户、民营企业都有过民间借贷的经历,30%左右的民营企业表示在其发展壮大过程中民间借贷的作用不可替代。起到了银行业机构、政府和其他部门所不可起到的作用。
(三)民间借贷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效应。在总量调控上,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的范围外进行民间借贷,使金融调控政策打了折扣。在结构调控上,宏观调控部门可以通过引导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向,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但民间借贷资金流动由于存在盲目性。很容易流人一些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企业。
(四)疏于规范对社会稳定蕴含着潜在的威胁。民间借贷私人交易较多、随意性大、规范性差、借贷的法律要素不全,一旦出现违约,常使借贷双方、担保人之间关系恶化,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者诉讼案件,甚至引发起恶性刑事案件。如果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集资,将给当地经济金融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严重地将危及区域的经济社会稳定。
三、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几点建议
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其存在是历史渊源、社会环境、经济基础和金融体制等多种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为引导规范民间借贷,建议从以下方面加以引导和规范:
(一)加快立法进程。建议在《合同法》的大原则下,充分考虑民间借贷的特殊性,兼顾自愿、公平、合理和市场原则,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条例》,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定、行为规范、利率区间、抵押担保、纠纷处理等,从立法角度给予民间借贷活动合法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规范的经营平台,让正当的民间借贷活动走向阳光地带,充分发挥其抬遗补缺的作用。
(二)增加国家对贫困地区金融政策扶持力度。虽然国家对贫困地区在金融政策方面给予了一些优惠的政策,但很多难于落到实处。比如发展村镇银行,必需要有一家发起行牵头,由于发起行从自身管理与效益的角度考虑,使贫困地区很难引进到外地、外资银行到贫困地区投资发起。
(三)建立民间借贷定期监测机制。银行、政府有关部门、法院、公证部门应通力合作。选择一些民间借贷较为活跃的企业和地区,长期进行跟踪监测,保持监测工作的连续性,及时收集、反馈和共享民间借贷信息数据。特别是在国家宏观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和地方经济运行中出现不稳定因素时,及时向企业和市民给予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四)地方政府应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政府部门对待经济发展中的民间借贷要改变放任自流的做法,做到正确引导,疏堵结合。一是要大力搞好宣传工作。让群众了解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将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有步骤地将民间借贷纳入正常的金融活动。三是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方,可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咨询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诸如《合同法》等法律服务,减少因法律盲区引起的民间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