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设立行政听证制度的构想

2009-12-30 09:52卜宪吉
新西部下半月 2009年7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依法行政决策

卜宪吉

[摘 要] 目前,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尚未建立行政听证制度。为保证少数民族的权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应积极的建立和实施这一制度。要从听证范围、听证形式、组织听证责任、听证参与人等方面加以规范。

[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决策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既是行使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机关,又是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机关。因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具有双重身份,是集行政职能和自治职能于一身。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掌握着各级地方、各个部门的财政权力、人事权力及其他方面权力的同时,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可以“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和“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以及“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权力。因此,在实践中,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过大,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不依法行政。行政听证制度是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力保障。一项决策的出台,在经历了行政听证之后,更容易被民众所接受和服从,因而更有利于行政机关执行这项政策,并达到预期的效果。同时,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是否依法行政也达到了事前监督的目的。

一、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概述

我国主要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了听证制度。二者的听证范围都是比较狭窄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见,《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制度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在实践中,对听证制度的利用也主要是在价格、环境保护、保险等方面进行行政许可听证。

二、行政听证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可行性

行政听证的重要功能就是保障公正,是在全部行政程序中确保公正的最主要步骤。现在听证制度已经在行政法领域和一般地方政府频繁运用,那么作为比其他地方享有优越性、具有自治权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更应该把听证制度运用到其制定行政决策的程序中来。

1、《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颁布为行政听证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施提供了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同时还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和政府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这些为行政听证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2、重庆市开创了我国地方政府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先河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地方政府将听证程序纳入到行政决策的首创,自该《办法》实施以来,在重庆市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其有效实施,使我们看到了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实行行政听证制度的曙光,也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实行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借鉴。

三、行政听证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施的构想

1、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行政决策的听证范围

行政听证制度虽然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的行政工作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政府行政决策都要举行听证。第一,凡不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较大权益的行政决策,可不必设立听证程序。第二,国家或某一民族地区因为紧急情况而及时制定的行政决策,可不采取听证程序。第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可不听证。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实施行政听证的形式

根据我国现存法律的规定,听证形式为事前正式听证,这种听证形式过于单一,不利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对行政听证制度的运用。我们认为,应当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行广泛的听证程序,即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的听证程序。例如,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行政决策可以采取非正式的听证程序,即采用诸如座谈会、设置专门信箱、电话或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3、明确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组织听证的责任

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经办方陈述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或听证会上陈述不实或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行政听证的参与人

对涉及重大民生问题及民众关注问题的行政决策,举行听证会应当保证少数民族人员参与听证的比例。制定某专项的政策时,应加强与专家的沟通,保证专业人员的参与数量。例如,制定有关资源开发方面的政策,应当在听证会上确保环境保护专家的数量,使其制定的法规更加科学和完善。

综上所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实行行政决策听证是切实可行的。一套适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行政工作的听证制度将有利于提高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质量,并能充分保证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

[参考文献]

[1] 宋才发.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实施的行政法保障探讨[J].行政与法,2008.(1):78.

[2] 行政处罚法[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3] 朴宗根.周敏.谢鹏远.民族立法听证制度初探[J].东疆学刊,2006(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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