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其内涵又有颇多争议的概念。在有关法律文件中,公共利益被频繁使用,而其范围和标准、赖以确定的程序等均不明确,此种状况之存在,既不利于公共利益之保护,又使个人利益时常有受侵害之虞,应参考学界对公共利益业已形成的共识,对其从立法的角度进行限定。应在宪法层次限定公共利益之内涵,最大限度地防止其被滥用,设计出适当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在确定公共利益时,给利益相关者提供救济途径和机会。
一、有关“公共利益”的立法及研究现状
(一)法律文件中“公共利益”被高频使用,但内涵未定
在我国,除宪法外,一般法律、法规、规章,甚至大量的准法律文件——政府行政规则中,“公共利益”一词被高频使用。笔者在中国人大网的法律法规数据库中,用“公共利益”、“有效”、“1982~2007”等条件作为限定,检索统计到57部法律[1]。在如此众多的法律文件中,公共利益的作用主要如下:(1)作为行为的动机。大多数法律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云云,如《宪法》《物权法》《行政许可法》等即如此。(2)作为行为的目的。这种法律文件中比较典型的用语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