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法律体系中,有其特定的机构性质和职权范畴。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主任会议,其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其职权是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下面,结合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人大工作实践,谈谈“主任会议”的机构性质和职权。
“主任会议”是人大组织体系中的法定机构,不是权力机关,以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其性质有以下三个层次:(一)从组成依据上来说,主任会议是一个法定机构。主任会议是依法设立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机构。(二)从组织形式上来说,主任会议是一种法定会议。主任会议是以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法定会议。(三)从法定职责上来说,主任会议是人大常委会的日常核心机构。主任会议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机构,职责是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因此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中应处于核心位置,不能等同于其他的日常工作机构;也就是说主任会议负责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全盘重要日常工作,而其他的日常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分工负责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工作和办理一般性的具体事务,同时接受主任会议交办的相关工作。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主任会议”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的日常工作机构,处于核心地位,但不是权力机关。
“主任会议” 的职权地方组织法原则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根据这一原则规定,主任会议的职权可分为法定职权和法理职权。
这里所说的“法定职权”是指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条款规定的职权,如:
(一)提议案权。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质询案的决定处置权。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或书面答复等具体处置方式,监督法第六章也有专门规定。
(三)提名权。如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四)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二条有明确规定,监督法第七章也有专门规定。
(五)通过年度计划权。监督法第八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六)组织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权,监督法第十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七)提请审议的决定权。监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时监督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主任会议有权决定“一府两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报告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监督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联名撤职案主任会议有权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八)提撤职案权。监督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九)罢免案提请表决权。选举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以上列举的9条是法律有明确条款规定的,除此之外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的规定也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法理职权”是法律有明确条款规定以外的,在遵从法理原则的前提下,在人大工作实践中主任会议依法应担当的职责。主任会议的法理职权概括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提出议案权。主任会议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包括人事任免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二)提请审议权。主任会议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议议题,供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三)提请通过权。主任会议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通过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日常工作事项,如:常委会年度计划、总结、报告,常委会会议议题,议事规则、规章制度、工作办法等。
(四)处理决定权。主任会议有权研究处理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或接受常委会授权处理决定有关事项。
“主任会议”是人大常委会的一个法定机构,是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从属于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不是常委会的领导机构,主任会议成员已是常委会的成员,只不过主任会议成员在常委会中起核心作用,但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因此主任会议不能影响常委会权力的有效行使;主任会议不是权力机关,不能直接行使常委会的职权,不能直接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作出决议、决定;主任会议在行使职权时,既要忠于职守,又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要模范带头执行;常委会授权或委托主任会议处理的事项,主任会议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报告或者说明。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