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坏账处理的问题及对策

2009-12-29 00:00:00刘丽娜
中国市场 2009年27期


  摘要 本文从企业坏账的界定、存在的问题出发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及对策,以提高会计核算的真实性。
  关键词 坏账;处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6432(2009)27-0035-01
  
  坏账是指已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于已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其已不符合资产定义,故应将其及时从资产中剔除,转作损失、费用处理掉。否则有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
  
  1 我国关于坏账的界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1993年开始实施的《两则》、《两制》中对坏账的界定标准是: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收不回的款项;②债务不逾期未履行偿债超过三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对于其中的第①点,完全符合国际公认“坏账”定义。至于第②点,则是考虑到当前中国企业的现状,许多企业账面应收账款常年挂账,是事实上的“死账”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作出此项规定。就中国企业的现实状况来看,此项规定的意义是积极的,但以“三年”为标准显得有些武断,由此而造成的消极影响显而易见。
  究其原因,主要有:①报批程序复杂、环节多、相当麻烦,而且由于是陈年老账,责任人往往难以查明或追究。②管理当局(厂长、经理)往往注重利润指标。③国家担心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于符合坏账界定标准的应收账款的核销同时又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2 改进建议
  
  (1)对坏账的认定由CPA查账时根据坏账的定义。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以确定。这样做有以下几点好处:①由于CPA的地位超然、独立,以及查账工作的全面、彻底,有可能而且有能力比较客观、公正地判定哪些应收账款应转作坏账损失。这样可以避免由主管财政部门或董事会、股东大会、管理当局认定时的一些弊端。②为了减轻CPA的工作量及审计风险,必须规定企业遵循“坏账”的定义,对不符合资产定义的应收账款应及时予以处理和揭示,并规定对那些明显由于企业管理当局疏忽或出于某种目的不予揭示或处理的应收账款达到一定金额或比例时,应按《会计法》有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并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际核销坏账与理论上界定坏账之所以未能一致,是因为国家担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资产的巨大流失。如果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就完全没有必要有此担忧。对不具备资产性质的应收账款在账面上核销是为了如实反映企业资产、收益情况,并不意味着从此放弃了对该款项的追索,同样也并不意味着放弃对责任人责任的追究。
  (3)加强有关责任人的离任审计。我国离任审计目前主要是针对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而应收账款的发生往往与销售一线员工直接有关,针对销售人员工作变动比较频繁的特点,平时即应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和追究责任。对销售人员的业绩考核也应注意销售收入指标及货款回收指标的综合平衡。
  (4)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适当分离。长期以来我国财务与会计不分,往往认为财务制度规定就是会计处理时应遵循的规定。这就导致会计人员总是以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绳”进行会计处理。因此,从理论上理清会计核算处理有关规定(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补充规定)及税法(应将财务制度体现在税法中,而取消单独的财务制度)的功能非常必要。这样会计核算完全按照真实公正的原则,而不必受税法的限制。
  (5)严格按照流动资产的定义,规范“应收账款”在会计报表中的披露。为了能提供真实、相关的会计信息,并便于财务分析,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对应收账款严格按流动资产的定义,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列作流动资产,而对于不能在一年内变现,则将其单独列示于流动资产项目与长期投资项目之间,增设“账龄超过一年的应收账款”项目,并在资产负债表的补充资料中,详细披露账龄在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的有关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