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抗震救灾,实际上,“抗”灾很难,人类再怎么努力都无法阻止地震、飓风、海啸和喷发的火山,目前的科技水平也无法预知每次灾难发生的准确时间。人类无法避免自然灾害,但可以防灾和减灾。
减灾没有奇迹,只有实际。很多国家实施已久的巨灾保险经验证明,保险已成为防灾减灾不可或缺的途径和手段。
新西兰:
强制征收地震巨灾保险
新西兰政府于1945年成立了地震及战争损坏委员会,后来又将其他自然灾害包括在内,并取消战争破坏险。目前,地震巨灾险提供的保险范围包括地震、山体塌方、火山爆发、海啸和地热活动,其宗旨是帮助新西兰民众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尽快重返和重建自己的家园。
新西兰对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由3部分组成,包括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一旦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房屋最高责任限额为10万新西兰元,房内财产最高责任限额为2万新元;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而保险协会则负责启动应急计划。
新西兰地震委员会由国家财政部全资组建,在抵御巨灾风险时发挥关键作用。该委员会于1994年1月1日重组时,政府无偿拨付了15亿新元。目前,地震委员会已经积累了近50亿新元的巨灾风险基金。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强制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居民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或房内财产保险时,会被强制征收地震巨灾保险和火灾险保费。地震巨灾险保费为每户每年60新元左右,由保险公司代为征收后再交给地震委员会。此外,每户居民每年还须交纳约80新元的火灾险保费。
除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外,地震委员会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从而分散风险。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支付能力时,政府将发挥托底作用,由政府负担剩余理赔支付,而地震委员会每年会支付给政府一定的保证金。
日本:
实行二级再保险模式
日本是一个频频遭受地震侵袭的岛国,而神户大地震后建起的日本抵抗巨灾体系目前是全世界最高水平:政府不定期发布地震预测报告,日本地震保险补偿机制健全,等等。
日本地震保险体制源自1966年通过的《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日本地震保险将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分开,对前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承保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对后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承保:初级巨灾损失(750亿日元以下)100%由参与该保险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中级巨灾损失(750亿-10774亿日元)由参与该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50%,政府承担50%;高级巨灾损失(10774亿-41000亿日元)由政府承担95%,被保险人承担5%。如果单个地震巨灾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规定的总限额,巨灾保险可以按照总限额与实际应付赔款总额之比进行比例赔付。
在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方面,日本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除自留一部分外,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财产保险的市场份额回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公司与直接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美国:
巨灾风险证券化
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也是各种自然灾害的重灾国之一,对此,美国政府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两种方式。
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并据此法令创设了联邦洪水保险制度。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全国洪水保险法》,为落实该法案,又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1973年颁布的《洪水灾害保护法案》以及在1994年和2004年两次出台的《洪水保险改革法案》,分别促进了洪水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美国政府为了推动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还专门成立了联邦保险管理局,该局在“9·11”后与其他部门合并为联邦保险和减灾局并直接隶属于国土安全部。
另外,美国的巨灾保险比普通保险的风险大得多,一般可以通过再保险把巨灾保险风险分散出去。然而,在美国巨灾再保险供给不足,而市场需求不断提高,导致价格急剧上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开始借助美国强大的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1992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首次发行了巨灾期权。一种新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即巨灾风险证券化形成了,该机制将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打包转化为能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金融工具,在资本市场上筹集保险资本,解决巨灾发生时保险市场上资金不足的难题。
中国人保集团总裁吴焰:
中国应尽快设立“巨灾保险基金”
作为巨灾大国,中国的巨灾保险却极为落后,如2008年年初发生在南方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保险业支付的赔款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3.6%,远低于全球平均水平。
目前中国巨灾风险的补偿多采取财政补贴、救济和捐赠等方式,即巨灾风险管理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模式。这不仅给政府的财政预算、政府当期财政支出增加了压力,而且财政往往只能提供灾后的基本补偿,仅依财政补助难以全面迅速地开展灾后重建和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全球通行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是,采用巨灾保险机制。巨灾保险机制是以保险的巨灾风险管理功能为基础、辅以政府必要的引导及财政税收等政策的支持和保障而形成的一套综合性巨灾保险保障制度安排,是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
当前,中国巨灾保险机制建设的时机、条件已基本成熟,我个人认为应在以下四方面加快进程:一是允许有实力、声誉好的保险公司率先开展巨灾保险试点,探索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多层次、多方位巨灾保险保障模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巨灾风险分担网络。二是建立健全巨灾保险的相关制度,如在巨灾保险的立法方面,制定专门的洪水保险法、地震保险法等,明确有关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提供巨灾保险的财税政策支持等。三是尽快成立“巨灾保险基金”,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设立,并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安排再保险保障,以分散风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直接拨款。财政年度救灾资金结余划转,保险公司无大灾年份巨灾保险保费结余滚存等。四是做好巨灾保险制度的试点,建议以单个类型风险的巨灾保险保障机制为突破点,针对那些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威胁最大的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分险种、分区域试点,对特定巨灾险种实施强制性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巨灾保险保障范围。
中国:
主要靠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当天,中国国家减灾委于紧急启动一级救灾应急响应。
中国国务院成立了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设立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和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救援组、预报检测组、医疗卫生组、生活安置组、基础设施组、生产恢复等8个抗震救灾工作组。
随后,中国各有关方面紧急向地震灾区派遣救援人员和调运救灾物资。中国军方飞机和车辆也紧急帮助向灾区运输投送人员和物资。中国国家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向四川地震灾区紧急下拨2亿元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应急资金,帮助地震灾区群众解决生活困难。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十年来,各种自然灾害平均每年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亿元以上,而包括生产中断、救灾救济在内的经济损失就更为巨大。
面对如此严重的自然灾害,我国传统的处理方法是事后政府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事前的商业补偿如保险补偿所占份额很少。这反映出保险业覆盖面不宽、防灾防损不到位、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巨灾风险管理不完善等问题。事实上,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开发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的制约,国内的巨灾保险产品种类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巨灾保费收入在非寿险总保费中的份额较小,同时,在再保险方面也相对滞后。中国建立巨灾保险体制刻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