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制度分析框架的社会学建构

2009-12-28 04:28周树林李松柏
商业经济研究 2009年34期
关键词:权力价值观机制

周树林 李松柏

内容摘要:制度作为一种产生和维持特定社会利益格局的公共手段在社会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分析框架则有利于人们对制度进行系统的认识、分析和评价。因此本文试图以社会学知识为背景束建构一套系统的制度分析框架,以便于在制度分析和制度研究时作为参考工具。

关键词:制度社会研究制度分析制度分析框架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制度作为一种产生和维持特定社会利益格局的公共手段,其作用有目共睹。它不但在微观个体层面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和利益空间,影响着个人的前途与命运,而且在宏观社会结构层面造就了特定的社会运行模式与利益格局。此外,制度还使人类社会生活呈现出一定的秩序性、规律性和可预测性。既然制度对人类社会生活的作用如此重大,那么对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探索和分析也必然是社会研究的基本层面与核心领域。但就学术界对制度研究现状来看,依然存在很多分歧与争议(尤其是在制度的本质或定义问题上),其结果不但造成了理论上的众说纷纭与困惑,也容易使人们过多注重对制度本质的抽象追问和概括。而有所忽略不同表述在事实经验上存在的逻辑联系。正因如此,要想对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探索和分析,就需要摆脱或绕开这种试图对制度抽象本质进行追问和严格定义的思维方式与研究方法,转而通过对与制度相关的具体问题(如产生原因、构成要素、运行方式和变迁机制等)进行社会分析来呈现其内涵。这种克服的途径可以称之为“制度分析”,而如果把这一系列具体问题按照特定逻辑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它们就构成了一套制度分析框架。一套成功的制度分析框架必须在逻辑上具备一致性(即自相统一)和完备性(即尽可能全面阐述逻辑上密切相关的所有问题,不能留下明显的逻辑漏洞)。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试图以社会学知识为背景来建构一套可以较好解释制度的制度分析框架,以便于人们在制度分析或制度研究时作为参考工具。

维护制度的社会价值观及社会目标阐释

价值观是一种揭示人类动机需要结构、行为动力和实践意义的主观思维形式,它不但能够表明人们所偏好与追求的价值物(如实物、事件、行为、思想观念、象征符号或事物的存在状态等),而且被人们用作评判事物好坏与对错的观念标准。而社会价值观则存在两种可能的理解模式,一种是指由全体社会成员的各种价值观汇总而成的复杂观念体系,另一种是指人们具有关于社会应该如何存在的理想化评判标准。显然,第一种理解是一个广义的无所不包的复杂体系,而第二种理解仅仅是第一种理解的一个狭义子集。

正因为社会价值观与人们的动机需要结构、行为动力和实践意义存在密切关系,因此一种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要想维持正常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就必须得到主流文化价值观的充分支持。否则,制度就会在社会价值上丧失合理性,并遭到广泛的质疑与反对,甚至会导致各种越轨行为与公开的制度反抗。但由于社会价值观本身具有上述的复杂性及多重主观理解的可能性,因此在主流文化价值观中往往既能找到支持制度存在的价值观,也能找到反对制度存在的价值观,甚至由同一个价值观出发也可能演绎出支持制度存在或反对制度存在的相反结论。也正因如此,制度的维护者与反对者都可以充分利用主流文化价值观为制度的合理或不合理进行价值辩护,从而使社会价值观在事实上演变为一种维护制度或反对制度的观念与符号工具,或者说权力斗争的工具,在社会学中可被称之为政治意识形态或意识形态。

目标与价值观有着天然的联系。确切说是主体根据价值观所确定的一种意欲追求的具体事物。如果说价值观仅仅表示主体的一种潜在心理需要和行为倾向,那么目标则是主体将这种潜在心理需要和行为倾向付诸行动的直接现实动力与具体诱因。而所谓的社会目标则是指能够产生某种特定社会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的目标,可以操作化地理解为不危害其他主体利益或对所有相关主体带来共享利益的目标。

由于任何正式制度的制定或设计过程都属于一种典型的目的合理性行为(韦伯)或目的行为(哈贝马斯),因此对任何一种人为制定或设计的正式制度来说也必定会有明确的社会目标。然而,制度的运作往往会产生多种功能(或效果),因此制度的制定者和维护者完全可能有意宣称一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目标来实现个体或集团的某种特殊利益目标。正因如此。判断一种制度是否具有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目标,不能仅仅依据制度制定者和维护者的公开宣称,还必须根据制度运行的客观社会效果来检验和证实,并通过反对者和维护者之间进行公开与公平的社会对话呈现出来。

制度下的社会资源社会结构

社会资源是指可以用来满足人们某种具体效用的利益载体(包括物质财富、权力、威望、信息和服务等),它既是个体直接追求的具体价值物,也是联结社会的媒介。由于制度的根本作用就是调控社会资源在不同社会成员间的配置途径与方式,因此社会资源在制度分析中也必然居于核心地位。

社会资源与社会目标有很多不同之处,需要仔细加以区别。其一,社会目标是悬置在人们实践计划中的理想事物,因此也必然包含着人与理想事物之间的现实需要关系和实践关系;而社会资源是经验存在的价值物,仅仅潜在地包含着人与价值物之间的需求关系和实践关系,只有当它成为人们的现实性需要而处于实践关系中时,这种价值物才可能成为一种社会目标。其二,社会目标具有公益性,隐含着某种社会关系;而社会资源是具体的价值物,仅强调其可以满足人们某种效用的属性。其三。社会目标具有特殊性和综合性,可能包含一种或多种社会资源;而社会资源是具体价值物,可以存在于多种社会目标中。

结构主义是西方学术界的一种重要哲学思潮,并被广泛地应用于各种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在社会学中,结构或社会结构是指一种制约个体行为的外在社会力量,它集中体现于结构主义理论和社会网络理论中(不过在功能主义、进化论、冲突论和交换论等各种理论流派中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

社会结构的含义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种是指文化意义上的深层历史结构,另一种是指社会关系意义上的表层共时结构。对文化意义上的深层历史结构而言,个体可以通过社会化的过程把历史文化结构融于自身,从而再生产出社会结构,同时又可以发挥个体的能动性创造出新文化,并将其融于原有的文化结构之中而形成新的结构性力量。而社会关系意义上的表层共时结构则是指特定的社会关系网及社会成员间的角色地位关系,它由众多个体的相互依赖所形成,同时又对其中的每一个体产生约束力量。就制度与社会结构的关系来看,制度无疑是塑造社会结构的重要因素和决定力量,而社会结构不过是制度运行的产物。由于深层历史文化结构错综

复杂,因此在制度分析中的社会结构主要涉及表层社会关系结构。一般包括三个方面:权威内部的关系、权威与社会成员问的关系、社会成员间的关系。

制度运行的社会机制及社会功能分析

制度运行的社会机制是指构成制度的各种社会要素相互作用和制约而发挥各种社会功能的规律或模式。不过这里所讲的规律或模式并不是指那种跨越时空的、普遍的和高度抽象的社会历史规律,而是指在特定制度和社会历史条件下呈现于特定社会实践领域里的经验规律或模式。如果说对社会结构的分析是一种静态的横向分析,那么对社会机制的分析则是一种动态的纵向分析或过程分析。

在通常情形下,对社会机制的分析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考虑:一是社会主体问的权力互动模式,二是社会资源的分配或流动规律。更确切地说,社会机制分析就是要探索社会主体间是通过怎样的权力互动模式来实现社会资源的分配或流动。

根据功能主义的观点,社会功能就是指构成社会的要素对社会整体的存在所产生的作用与效果。但广义的社会功能不仅包括社会要素对社会整体所产生的作用与效果,还包括社会整体对社会要素所产生的作用与效果。

一般来说,任何一种成功的制度通常都具有以下几种基本功能:有效调控和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协调社会成员间的关系和维护特定社会秩序;组织与整合社会;实现主流文化价值观及相应的社会目标;塑造社会运行的规律性,使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通过惩戒或激励机制强化或引导某种社会价值观和相应的社会行为。

另外,从功能分析的角度看。一种制度可能具有多种社会功能,通常可以将其划分为正功能和负功能、显功能和潜功能。所谓正功能和负功能实际就是指一种制度的社会功能是否与制度的社会目标和社会价值观相一致,以及是否与其它制度的社会功能相一致或匹配。如果二者一致,就是正功能,反之为负功能。而显功能和潜功能则是指制度的社会功能是否被社会成员所认识,对于已经认识到的功能称为显功能,反之为潜功能。

制度的产生与变革机制

毫无疑问,在制度的产生与变革过程中,发挥实质作用的关键因素无疑是主体间的权力互动机制。因此以不同的权力机制为内在标准,可以把制度的产生机制划分为三种主要模式:习得机制或约定俗成机制,即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和交往互动过程中逐渐形成伦理道德规范、习俗、礼仪和禁忌等有关日常生活模式的非正式制度;民主机制,指人们在分配或占有稀缺社会资源的过程中通过民主协商而产生正式制度;权威机制或专制机制,指掌握公共权力或重要社会资源者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名义而制定出的正式制度。

在以上三种制度产生机制中,权力的表现形式和分配方式是互不相同的:第一种机制下的权力表现形式是自发和随机的,而且社会成员也没有明确的权力意识,因此权力是比较分散和隐蔽的;第二种机制下的权力表现形式是自觉和程序化的,并且存在正式的权力运作规范与社会程序,社会成员也有明确的权力参与意识和积极性,因此权力是高度分散和透明的:第三种机制下的权力表现形式是高度自觉和计划性的,但却没有正式的权力运作规范与社会程序,虽然社会成员具有明确的权力意识,但却没有参与的机会和积极性,因此权力高度集中在少数人那里。另外,经由以上三种权力互动模式而产生的制度中,非正式制度最稳定和持久,并且是产生正式制度的社会基础与制约条件。

一般地说,制度一经产生就会具有相对较高的稳定性,但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主要是社会价值观与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旧制度很可能无法继续有效协调主体间的利益矛盾。甚至可能成为威胁社会内在和谐的重要障碍。因此,当一种制度无法有效协调各种社会利益矛盾与冲突时,就可能发生变革。与制度的产生机制相对应,制度的变革机制也主要有三种模式:通过习得机制而发生的非正式制度的变革,这种变革比较缓慢和自然,主要表现为社会文化领域的移风易俗或社会价值观的竞争过程;通过民主机制而发生的正式制度的变革,主要表现为政治领域的民主协商与平等对话过程;通过权威机制而发生的正式制度的变革,主要表现是权威为缓解社会利益矛盾而主动进行的宏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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