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产权交易市场的特征分析及发展研究

2009-12-24 10:49高宝玲
中国市场 2009年35期
关键词:发展研究特征分析

[摘 要]产权交易市场的出现是经济内在规律和市场发展的需求。江西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正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市场化的轨道,只有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不断地完善和规范,才能更好地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

[关键词]产权交易市场;特征分析;发展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35-0062-03

1 江西省产权市场的发展现状和特征分析

江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于2003年2月正式启动,当年4月成立了省产权交易所,江西省政府第117号令第7条规定“产权交易所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配套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近年来,按照五统一的原则,省产权交易所在上饶、九江、景德镇、宜春、鹰潭、新余六个设区市设立办事处,将分散在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改为产权交易经纪公司,作为省产权交易所的经纪会员开展业务,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市场统一与区域分散的矛盾。截至2008年年底,全省经过培训、具有资格的产权经纪人近400人,批准设立的会员近100个。江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体现了中介平台性质、会员交易代理制度、非营利性的三大特征。

通过内外部环境建设,全省进场交易的产权项目宗数与交易额实现逐年同步双增长。从产权项目的分布来看,十一个设区市均有产权项目进场交易。江西省产权在交易转让过程中,一般有三种形式:招投标、协议、拍卖。但协议转让仍是主要方式,从2007年交易宗数可以看出,协议项目占全年交易宗数的79%,但是,拍卖和竞价两种交易方式在产权交易中呈现上升趋势。与2006年相比,拍卖和竞价两种交易方式占全年交易总宗数的16%,增加了3个百分点;实现的交易金额占全年成交金额的18.1%,增加了10%。国有集体产权是产权市场的主要出让方。

2 江西省产权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2.1 法律地位不清晰、监管体系不健全

江西产权市场与国家产权市场一样,紧紧伴随着国家及江西资本市场制度的变迁而不断发展与完善,是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与证券市场相比,发展严重滞后,根本原因在于产权交易机构缺少一部与《证券法》相类似的《产权交易法》,在法律上来明确其地位,并对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做出法律裁决。

现阶段,全国的产权交易最高文件是200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及2003年12月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或3号令),因各个地方、各类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暂行办法》缺乏实施细则,一些难点问题在指导框架下仍无法解决。一是无统一的设立标准。各地交易市场均由同级地方政府批准设立,对设立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现有的产权市场的制度体系对产权交易机构的称谓并没有达到《证券法》的要求,也没有规定产权交易机构的层级,导致自然人、企业、社会中介机构都可以按照工商登记条例依法注册成立“产权交易”机构。二是没有明确的监管体系和标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专门的全国性监管机构对产权交易市场实行监督管理。江西省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不统一,有的归口发改委管理,有的归口国资委管理,有的归口行业行政部门管理,缺少整体协调性。三是产权交易的市场机制没有形成。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很难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直接阻碍了产权跨地区交易,统一的产权交易大市场难以形成。

2.2 缺少统一透明的科学交易模式和标准

由于缺乏全省统一、权威监管机构,市场要求交易企业披露的信息内容、形式、范围等没有统一的标准格式。实践中往往出现信息不能完全公开,因重要企业信息被隐匿而形成暗箱操作使交易进场成为走形式。完全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使市场参与者公平地获得企业的信息,以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投资风险。没有实现市场对价格的发现功能,从而也就不能从信息披露制度上保证国有资产在产权交易中的保值增值。

值得欣慰,2008年2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沪、京、津、渝四家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共同选择一家以上全国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并在各自网站的联合发布信息专栏同步发布。实行央企产权转让信息联发制度,标志着产权市场的信息披露由地区分割开始走向全国的联合。

产权交易额的统计,国家还没有统一的标准,行业内也没有统一约定。由于统计方法不同,出现了各机构公布的交易额相差悬殊。一些业绩和规模差不多的产权交易机构,有的年交易额超过千亿元,有的则只有几十亿元或几百亿元。多计、重报、统计不实等问题使产权交易额虚增,其后果一是容易对产权市场造成误导,二是不利于政府部门及时掌握真实情况。现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机构与深圳、广州等全国大多数省市的产权交易机构按单向实际成交额计算产权交易额。

2.3 会员业务素质不高,行业自律有待提高

江西省产权市场的特点之一就是会员制,从某种程度上讲,会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水平,对国有产权的配置及其市场的价格的实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员制度的产权市场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管部门不明确且职责不到位。二是会员服务水准和质量不适应产权交易主体需要,与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尚有较大距离。三是单纯追逐利益的不良倾向仍然存在。四是会员制度急需完善。比如,合理确定会员数量,使交易量和代理业务相匹配;合理认定会员资质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对会员逐利的激励动力和因贪婪引发违规倾向的约束,对违法违规会员的清退和处理等。五是会员专业培训力量不足,培训效果不理想。

2.4 业务范围狭小单一,业务范围不明确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成立伊始,目的就是服务于国有资本,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国有产权除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外,还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债权、股权等,但国家尚未出台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和法规,产权市场和其他转让要素市场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导致产权市场的业务范围狭小,造成现阶段省产交所的交易主体还是集中在国有企业的厂房、设备等有限的资产转让上,而这类资产市场,随着国企改制的逐渐完成,市场容量越来越小。

产权市场从产生至今,产权交易的商品品种主要是非标准化的实物资产,业务范围的狭小使得产权市场类似一个功能不完备的并购市场,这种交易方式限制了市场发现价值功能的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讲,产权交易机构在交易运作过程中只起到了交易览证功能,而功能的不完善很难吸引市场中潜在买家与卖家的注意力,造成目前一些产权交易机构有场无市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3 江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对策研究

3.1 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纳入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要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实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江西省政府3号令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产权交易市场涉及领域多,覆盖面广,交易品种多样化及需求差异性强。因此,江西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的宏观规划,从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度加强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作用。地方政府部门作为国有产权的所有者履行拟转让产权进入市场前的各项职责,不折不扣的将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交给产权市场来完成。产权交易市场作为交易平台,也有义务配合各级政府、国资管理等部门,维护全省产权交易市场的统一秩序和统一规则,努力规范自身行为,规范运作,为交易主体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3.2 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为全省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江西要在中部率先崛起,经济发展要走在中部的前列,必须要有健全完善的资本市场的支撑和推动。产权交易市场已经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基础性市场,全国产权交易市场每年的交易标的物和实现的交易量远远超过了沪深证券市场的规模,弥补了证券市场未能覆盖的交易品种,填补了主板市场的不足,支撑起了资本市场2/3的交易规模。江西现有在主板资本市场上市公司26家,即将开通的二板市场即创业板也有十几家企业进行了申报,但以全省庞大的企业数量而言可谓微乎其微,因此迫切需要将省产权交易所作为全省非上市产权交易市场的中心和平台也即三板资本市场的基础,以统一监管机构、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鉴证管理、统一收费标准“五统一”为原则,对省内产权市场进行优化组合。一方面,继续加快在现有6个设区市成立办事处的基础上,在全省所有设区市设立省产权交易所办事处,初步形成以省产权交易所为龙头的全省统一、规范、有序、开放的产权交易市场;待条件成熟,将11个设区市的办事处合并为若干分所,人、财、物都由省产权交易所统一管理,确保全省产权市场集中、规范、有序运作,确保国有产权在规范的市场中转让。

3.3 建立高效的产权交易运作模式和组织形式

产权交易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产权交易所作为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自身的生存和长远发展必须依靠一个好的商业模式。现阶段,江西现有的产权交易机构都是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出资设立的,负责人员都是政府委派,皆为纯国有性质,产权机构的定位一直模糊不清,非企业亦非事业单位,严重影响产权交易机构的服务定位和进一步的发展壮大。为此,首先就要建立企业法人的组织模式,实行有限责任形式,企业法人的交易所也像普通商业企业一样,只有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立足市场发展业务。交易所只有通过有效组织和优质服务,使市场公正、透明、高效,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和投资者进场。同时,产权交易所只有按照商业运作模式,才能保持迅速的市场反应,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监管规则,更新监管标准,不断提高产权交易的水准和效率。

3.4 大力吸引民营、混合资本入场交易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营经济迅猛发展,正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和主力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在近几年内将全面完成,很多行业国有企业将不复存在。面临新形势,及时调整发展思路并完成业务转型已成为直接关系产权交易机构生存的迫切问题。以前由于定位问题、宣传力度不够等原因,民营、混合资本的交易不知道或不愿意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无法了解产权交易市场低成本、高效率、覆盖面广的优越性。自2007年开始,省产权交易所开始重点拓展省内民营资本的产权交易,实践证明,效果明显,成交踊跃,已接近总成交额的近30%,但单宗金额偏小,因此此类市场还需进一步开拓。当然,民营、混合资本的进场交易不可能采取强制性规定,因此江西省的产权交易机构必须转换观念,通过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增强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来吸引民营、混合资本。

3.5 构建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的入场交易平台

2009年财政部颁布了金融资产转让的54号令,第一次提出了金融国有资产交易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而且规定了产权交易机构的级别。一直以来,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始终游离于产权交易市场,一些强势经济部门动辄以强调其所谓的特殊性而规避正常的经济管理程序。这是中国“特色”,反映了我国政策制定的不完善性。54号令的颁布,体现了我国产权交易制度的完善与提升。

现阶段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基本上是通过拍卖公司,以拍卖的方式或协议方式进行。由于拍卖时公告刊登的时间短,针对性不强,刊登的媒体不固定,导致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变现率低,资产保值率低。协议转让则因无具体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缺乏完善的监督手段,很容易导致内幕交易,滋生腐败。因此,将省产权交易所构建为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的入场交易平台,通过广泛的宣传,使长城、华融、信达、东方等金融资产经营公司看到进场交易的规范性及降低交易成本带来的效益。一旦此类资产进入交易所,将大大提高产交所的交易金额和社会影响力。

3.6 重点开展涉讼国有产权进场交易

大多数人民法院涉讼国有产权不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主要原因是3号令作为政府的行政规章规定,法院完全可以根据我国法律的立法层级及其立法效力不采纳3号令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同时拍卖收取的费用高,也存在隐性利益关系。2005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民事执行中涉及经营性国有产权委托拍卖地点等问题的通知》,使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进场交易总量大大增加,这个经验受到国务院国资委的肯定,在全国产权界引起强烈的反响。因此,将涉讼国有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现行法律没有禁止,完全可以将涉讼国有产权统一集中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处置。至今,江西省涉讼国有产权尚未进入产权市场,但省产权交易所已与有关法院进行了沟通,如果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加以引导、协调,应该在2009年有所突破。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卷、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李保卫.在发展与规范产权交易中整合资源创造和谐[J].产权导刊,2005(9).

[3]郭国荣,方虹.我国资源产权制度安排的缺陷与优化[J].产权导刊,2006(4).

[收稿日期]2009-08-07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东华理工大学2009年度校长基金(项目编号DHXW0906)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高宝玲(1968—),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产权经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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