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六十年

2009-12-23 03:39滕晓波
学理论·下 2009年10期

滕晓波

摘要: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福利性保障制度,是我们党、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旨在从历史分析的角度出发,对我军各个时期干部转业工作的发展变革和制度形成情况进行分析,探讨军转工作的内在演进轨迹及规律,启示新形势下军队干部转业工作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中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中图分类号:E12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6—0045—02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伴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军队和国防建设的发展而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军转安置制度的形成阶段(1950年至196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进入经济建设的新阶段,军队也由战争状态转入和平建军时期。为了支援国家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军队有计划地抽调了一大批骨干,充实到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条战线,初步形成了一套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干部转业。

1.确立方针路线。1950年中央军委和政务院确定了干部转业复员必须“服从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需要,并使用二者联系起来”的总原则,奠定了新中国军转安置工作的制度基础。毛泽东、周恩来亲自签署颁发了《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关于人民解放军1950年的复员工作的决定》,确定“在国家生产建设开始时,人民解放军既必须进行一部分复员,去参加国家经济建设工作,以帮助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又必须继续加强国防军的建设,以捍卫人民祖国,这就是巨大的光荣的双重任务。”各地开办了大批军转干部速成中学和文化学校,从战火硝烟中走来的复转军人,在接受教育培训后,奔赴经济建设新的战场。1954年中央军委、政务院进一步指出:转业干部“是国家的一批宝贵财产”,“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军队转业干部视为国家经济建设干部的来源之一”。1955年到1968年除了每年按《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转业一批干部外,1957年还根据中央军委“关于裁减军队数量,加强质量”的决定,转业了一批编余干部。此外,根据国务院的要求,选调了一批条件较好的干部转业到商业部门和工交战线工作。

2.建立组织领导机构。为统一领导全国复转工作,1950年7月中共中央成立了以周恩来为主任、聂荣臻为副主任的复员委员会。1951年底,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成立了中央和地方各级转业建设委员会,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仍以周恩来为主任,副主任由李富春、聂荣臻、薄一波担任,接替中央复员委员会领导全国的转业复员工作。各大行政区、省、专署、县、区、乡和军队的兵团、军、师团均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到了1959年以后,干部转业的安置工作由内务部(民政部)负责组织实施。

3.规范相关待遇原则。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只是岗位的转换,必须根据他们的德才条件,合理使用权用,妥善安置。关于职务安排,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文件中一再规定,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具体条件,参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关于工资待遇,1952年11月,政务院规定,转业干部“以不降低其在军队享受之待遇为原则”;1962年11月,总政治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规定,军龄不满15年的,转业后头两年按军队原薪发给,从第三年起改按地方级别发给薪金;军龄满15年以上的,按地方级别发薪,另根据军龄长短,加发军队原薪20%、25%、30%的退役补助金。1965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地方工作暂行办法》,这是国家关于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工作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对军转干部的安置计划、工作分配、工资待遇、家属安置、组织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方针原则和政策的确立完善、组织领导机构的建立健全,使1950年至1966年这17年,成为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工作制度极为重要的形成期。

二、军转安置制度的衰变阶段(1967年至1974年)

1966年底文化大革命开展后,军队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也随之开展起来,不仅给军队建设造成破坏,对军转干部的安置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

1.组织机构涣散。出于打倒走资派的政治需要,群众组织之间实行革命大联合,地方的党政领导系统几乎受到了彻底的摧毁,全国很多省市人民政府的人事管理机构被撤销,广大人事干部或受迫害、或被调离,致使人事工作不能正常运转,干部的管理、调配、调整、培训、考核和晋升工作曾一度停滞。“文革”期间,本身部队组织编制也比较混乱,比例失调,机构臃肿,干部严重超编,军队内部的转业干部工作机构也随之形同虚设,军队不得不中断了正常的干部转业安置工作。

2.制度断裂严重。1969年后,国家完全否定了1950年7月15日中央复员委员会关于复员工作的指示中的规定:“人民解放军干部一律不复员”。到1975年,军队中断了正常的干部转业安置工作,全军有41万名军转干部作复员处理,在当时社会环境一片混乱情形下,新的制度无法实现更大的利益,新的制度也没有完善的保障体系,且没有保持制度的延续性,严重偏离了制度变迁的渐进过程。大批军队干部或复员到农村参加生产劳动,或复员到城镇当工人,有的甚至闲散在家中直接卷入文化大革命。这些干部复员到地方后,由于当时不具备退役军人自行就业的社会环境和条件,更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和经济收入来源,不少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甚至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对军转干部的安置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

3.政策随意性大。三支两军、革委会的“三结合”成为文革期间维系社会运转和管理者,这其中工、农、兵人员政策水平参差不齐、政治热情高于天,在执行军队复员政策时喜欢凭一股政治热情,按照政治挂号接纳复员军人,而且“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定级标准很不统一,复员干部之间影响较大。”①凡此种种,导致很多复员军人回原籍后,无法忍受不公正的待遇而返回部队。

三、军转安置制度的恢复调整阶段(1975年至1989年)

1.恢复重建领导机构。文革结束后,邓小平同志1975年主持中央军委工作后,提出“军队要整顿”,恢复了中断近十年的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工作制度,亲自批准成立了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军队干部转业工作机构也进行了不断调整健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成立了转业干部移交工作办公室,各军区、军兵种等大单位恢复和成立了转业干部工作机构。

2.建章立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主要对1969年至1975年期间作复员处理的41万名军队干部改为转业干部,恢复他们的干部身份。这些干部复员后,有的安置不当,有的无工作,有的生活困难。为了妥善解决这批复员干部的问题,总政治部和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专题向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提出了《关于将1969年至1975年期间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的请示报告》。期间中央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国发(1975)170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分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仍属国家干部。”国发(1978)52号和中发(1978)104号文件都规定,“转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仍属国家干部。”政联字(1980)6号文件规定,“改办的转业干部,均为国家干部。”中办、国办、中央军委办发(1983)26号文件规定,“复转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到1980年底,为40.3万名复员干部改办了转业,为那些无工作或工作安排不当以及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调整安排了工作,占复员干部总数的97%,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四、军转安置制度的发展创新阶段(1990年至今)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199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公布施行,规定:“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接待。”军转安置工作从此有了重要的法律依据。20世纪末,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干部人事、劳动用工等项制度改革的深化,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军转安置办法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军转安置制度亟须进行改革。2001年,中央颁发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1.充分体现社会地位。突出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这些规定明确了军转干部的政治和社会地位,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有关军队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学说。

2.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改革传统的安置方式,实行了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建立了军转干部自主择业退役金制度,改变了过去单一的计划安置军转干部的传统模式。实行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使军转安置工作开始实现从计划经济条件下干部调配,向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资源配置转变;从传统安置干部,向人才资源开发转变;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使用行政、经济手段转变。

3.合理确定相关待遇。在军转干部的安置去向上、职务安排上、工资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较好地解除了军转干部的后顾之忧。此外,还注重与国家、军队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改革协调配套,为促进国防和地方经济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需要逐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有一个过程,军转干部安置办法的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目前的制度仍带有过渡性质,还没有完全脱离计划经济的模式,推进改革的任务仍然很繁重。

注释:

①1972年1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责任编辑/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