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梅
编辑同志:
2009年1月11日,章某招录年仅15虚岁的初二学生小倩到其开办的机制砖厂做寒假工。同月22日,因电源切换时机器失灵致小倩的左手被机器压伤。经诊断为挤压伤。左手拇指、食指近节开放性骨折伴动脉、神经、肌腱损伤,为七级伤残。事后,小倩要求章某赔偿医疗费用和一次性工伤赔偿金。章某则认为小倩是不满16周岁的初中生,其与小倩之间的劳动关系违法,且仅为寒假工,因而小倩不属于工伤主体,不应享受工伤待遇。这种说法对吗?
读者林虹
林虹读者:
小倩受伤应当视同工伤,其请求成立。
一方面,虽然因小倩是年仅15虚岁的初中生,章某与小倩之间存在非法用工关系,但这并不影响章某可以成为工伤事故赔偿主体。《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表明:非法用工单位因工伤事故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非法用工单位也应给予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一次性赔偿金。而《工伤保险条例》第:条已明确,这里所说的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另一方面,非法用工致伤应当视同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指出!“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这表明:获赔主体包括童工,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应当享受一次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