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祈文 王发国
[摘要]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是马克思分配理论的核心思想。其基本逻辑思路是:研究特定生产条件的分配,以及生产条件参与生产所采取的形式,得出特定社会形态下的收入分配方式。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确立遵循了这一基本逻辑思路,但尚有许多问题需要在改革中作深入研究。
[关键词]马克思分配理论分配制度改革
分配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高度关注的经济问题,同时也是经济学家长期研究的主题之一。马克思的分配观与众不同,在他的分配理论中,始终将生产与分配的关系、生产关系对分配关系的决定作用作为整个分配理论的核心思想,并围绕这一核心思想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逻辑思路。
马克思研究分配的基本逻辑思路
马克思认为,“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态,以及在人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种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他还指出:“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马克思的论述表明,生产和分配都存在于生产总过程中,但并非同类事物,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而不是相反。同时,分配关系具有客观性,因为生产关系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作为生产关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分配关系自然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研究生产关系是研究分配关系的基础或出发点。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分配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生产条件的分配和生产成果的分配。生产条件的分配主要指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要素采取什么形式、在什么范围内结合的问题。这是进行社会生产活动的先决条件。生产成果分配包括:其一是补偿已消耗生产资料的部分和收入部分,这是维持社会再生产所必需的;其二是收入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
生产条件分配与生产成果分配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内在联系,主要表现为生产条件分配决定生产成果分配。首先,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了生产成果的社会性质。其次,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了社会成员占有消费资料的比例和份额。第三,生产条件在各生产部门之间分配的状况决定了产品供应量和结构变化。因为“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能是生产的成果”。
马克思还研究了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各个方面之间存在的辩证关系,以及分配方式的历史暂时性。他认为,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生产关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生产关系(狭义的)、分配关系、交换关系、消费关系构成这一“总体的各个环节”,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分配关系的历史性即暂时性”,是指任何分配关系都不可能是永恒的,它只能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适应。
马克思基于上述分配原理和分配观,研究了特定社会分配方式的逻辑思路。他指出:“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可见,生产要素参与生产的形式决定产品分配的形式,而前者又决定于该社会生产资料的分配和生产者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与马克思分配理论的一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生产力水平低,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沿袭了革命战争时期的供给制,随后一段时期内推行了包干制。这是一种过渡性的收入分配制度,虽与当时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基本适应,但本质上是平均主义。1955年,全国统一实行工资制度,供给制、包干制随即废止。1956年,我国第一次工资改革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这标志着中国收入分配开始出现差距。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是工资等级和标准过于繁琐,不够合理,且工资管理过死,实际上仍是平均分配。1985年,我国开始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下理顺工资关系。职工工资由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级工资三部分组成。按劳分配原则得到进一步体现,但其中仍存在平均分配因素。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改革开放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据此提出:“国家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是党的高级文件中第一次出现“生产要素”参与分配。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是我国建国后收入分配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重大决策。第一次把其他分配方式概括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第一次提出“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第一次提出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处理公式,第一次把分配与经济发展、资源配置、社会稳定联系起来。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经历的一系列演变,依据的都是我国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也是同马克思关于分配的基本逻辑思路大体一致的。
对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理性思考
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集中体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即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现行收入分配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不仅坚持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原则,而且将生产要素具体化。按照马克思经济制度决定分配制度原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必然派生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另外,过去对“生产要素”的表述是不直接不全面的,党的十七大则把“生产要素”界定为“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具体形态,并且明确指出,生产要素是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第二,对效率和公平关系的表述更加科学和更加切合中国的实际。第三,在缩小收入差距的战略取向上更加明确和坚决。比如提出:“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打破经营垄断”;第一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等等。
就我国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而言,需要进一步探索研究的问题主要有:第一,按劳分配存在的前提条件问题。马克思在提出按劳分配思想时有一系列的前提规定,如纯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排除商品货币关系及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换算已经解决等。而我国的实际情况与这些前提规定的差异是非常明显的。因此,按劳分配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困难。比如按劳分配原则如何才能在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垄断部门和非垄断部门之间、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不同层次的复杂劳动和不同层次的简单劳动以及最高级的复杂劳动到最低级的简单劳动怎样换算或量化?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量和质怎样统计和监督?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受供求规律影响与按劳分配之间关系怎样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按劳分配就很难贯彻到底。
第二,按劳分配中的“劳”和生产要素中的“劳动”的区分问题。按劳分配中的“劳”是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的总称,而生产要素中的“劳动”又是什么呢?如果这里的“劳动”是“雇佣劳动”,“劳动”这一要素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那么劳动力的价值又是怎样计算的呢?如果不是雇佣劳动,那么它同按劳分配中的“劳”又怎样区分?
第三,目前,我国显示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早就突破了0.45,分配不公严重存在,究其原因,不外两个方面:其一,制度本身的问题;其二,制度在贯彻中出问题。那么,问题的真正根源在哪里呢?笔者认为,马克思的分配理论和研究分配的逻辑思路的科学性、正确性是毋庸置疑的,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分配制度,以及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性质同样是客观而毋庸置疑的。这样,我国收入分配中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但是,问题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不仅会影响分配制度本身,而且还会制约经济社会发展。而解决问题和矛盾必须从源头着手,亦即按照马克思的逻辑思路,认真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客生产要素的分配关系以及生产要素参与生产所采取的形式,理顺生产条件分配与生产成果分配的关系,确定其特殊性,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收入分配的特点,找准问题症结所在,而后有针对性地按党的十七大要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使分配制度逐步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