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 娟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2009年上半年共为7起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律师,其中4起经济犯罪案件中,两起终审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另外两起判决缓期执行,这引起了这名多年从事刑事辩护,被业内称为国内“经济犯罪辩护第一人”的律师的注意,“这样的判决结果甚至出乎了我在辩护时的意料,比前些年我辩护的同类型案件的结果明显趋轻”,武绍智认为,尽管就此判断我国刑罚正呈轻刑化的趋势过于片面,但是,“刑罚量刑人性化”的态势似乎得到了律师业内的普遍认同。
三易罪名后的免于刑事处罚
35岁的刘卫(化名)是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某研究所的所长。
2008年7月的一天,刘卫在办公室里工作,突然来了两名警察,让他去刑侦队协助一起案件的调查。刘卫对此并没有在意,但是,到了刑侦队后,刘卫才得知自己面临的是警方的拘传,理由是其涉嫌与助理马文理(化名)合谋敲诈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项目检测费50万元。
刘卫对此大呼冤枉。
2008年5月,江苏省某建筑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其建设的6栋楼房的主体结构进行检测,并由刘卫的助理马文理负责该检测项目。在对该项目进行检测过程中,马文理提出6栋楼房所用混凝土不合格,但之后,他向混凝土供应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索要50万元的检测费用,作为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条件。
该混凝土公司一方面答应分期两笔向马文理交付,另一方面,在第二次向马文理交付20万元的同时,向警方报了案。
经过对马文理的讯问,警方认为,作为研究所的负责人,刘卫理应了解此笔款项的来源,至少是默认了马文理的敲诈行为。
但刘卫提出,自己当时对检测的工作只是简单地听了一下马文理的工作汇报,对于具体情况毫不知情,既不知道马文理负责的那个检测项目由谁委托,也不知道谁交的检测费,作为有经费支配权的所长,只是将马文理上交的30万元的合法检测费进行了分配。
其时,刘卫正忙于山东项目(该项目是黄河大桥的隐患治理项目,投资1000多万元,是天津通往青岛的奥运备用道,要求在奥运前必须完成),对此“几乎投入了全部精力”,“根本没有时间过问具体的事情”。
警方进一步调查了50万元的去向,其中,20万元被马文理私占,剩余30万元中, 15万元作为检测费用上交了单位财务,75000元作为马文理冲抵下月业务量的费用,2万元被刘卫用于山东项目,18000元用于为职工发放福利,还有37000元打入了刘卫个人账户,并与其股票账户相连。
刘卫对此的解释是,在研究所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自己曾拿出4万元为单位垫付,现在,自己有权利抽回曾经垫付的资金,自行支配。这个在建筑学界颇有名气的年轻科学家天真地以为,自己只是合乎常理地将与单位间的债权债务抵消,何谈触犯法律呢?
由于缺乏佐证,公安机关对刘卫的辩解不予认可,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案件移交检察院。
武绍智在此时接受刘卫亲属的委托,担任其的辩护律师。
“侦查机关对此案有很明显的有罪推定的思维痕迹。”武绍智对此感到忧虑。
作为全国桥梁专业委员会最年轻的委员和最年轻的科研机构负责人,刘卫平步青云的事业前程戛然而止,身在看守所里忍受着虹膜炎复发疼痛的他对此倍感绝望,在口供笔录上签字时,他故意不使用自己的签名,而只是把名字写上,希望能引起检察官或法官的注意,争取一线得到清白的希望。
令武绍智颇感意外的是,检察机关很快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原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了他的法律意见——刘卫负责的研究所已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身份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同时,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刘卫有敲诈勒索的故意。
案件很快开庭审理。第一次庭审,武绍智为刘卫进行了无罪的辩护,但他明显感到困难重重,这种辩护的一个硬伤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刘卫占有的37000元系其先前为研究所垫付的资金。
庭审后,武绍智找到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院长和刘卫的同事,了解刘卫一贯的工作表现和品德状况,他们立刻答应联名为刘卫出具证明。
第二次开庭,武绍智提出,刘卫个人从30万元检测费中借支出来的37000元购买股票的行为,系挪用公司资金,并不是受贿,且情节轻微。加上上级单位出具的刘卫工作表现证明,证明刘卫是一个遵纪守法、工作上进、学术有成的科技人员,是一个合格的公司负责人,也是一个就要拿到博士学位的有志青年,希望合议庭减免刘卫的刑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不久,法院判决下达,刘卫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全部退还涉案款项,免于刑事处罚。而第一被告马文理,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
武绍智坦言,自己当时评估法院最轻的判决可能是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法官认可了我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倒可以说是罪刑相适应,但是,其考虑了我们所提交的酌定情节,并在法定刑之下做出减刑判决,出乎了我的预料”。
因为这个判决,刘卫得以继任研究所所长,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更保住了其在学术领域里的声誉。
事后,他给主审法官和武绍智分别写了封信:“原以为涉嫌敲诈会是我今生最大的耻辱,但这样的判决让我相信了司法公正,相信了苍天有眼。”
武绍智回忆,这起案件成为他20多年从事经济犯罪辩护以来的第一起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蒋校长的27天
蒋某是江苏省南京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的校长,1984年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就任技工学校校长时正赶上学校改制,由原先的公办学校逐渐转变为职工、国家各持一定比例股份的民办公助学校。
蒋某用了短短几年时间,大刀阔斧地进行校制改革,学校经营部分扭亏为盈,生源大幅增加,教师从原先的几十名增加到140多名。
但今年3月,检察院找到他——根据学校50多位教师的举报,蒋某“携学校财务李某侵吞校资数百万元并准备外逃”。
蒋校长认为这是自己在改革期间得罪的人企图报复他。
检察院的调查结果表明,蒋侵吞学校数百万元企图外逃的事确实是子虚乌有,但他们在调查时发现,蒋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决定、承诺为请托人亲属安排工作、办理合同过程中,从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间非法收受张某22000元、周某10000元、范某5000元,共计37000元,为该3人牟取利益。
蒋校长随后被以涉嫌受贿罪刑拘,从厅级干部沦为阶下囚。
4月1日,接受了蒋校长亲属委托的武绍智赶到南京,向检察院反贪局提出了与犯罪嫌疑人会面。
武绍智指出,尽管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权,但是多年的办案经验让他已经对“被拒绝”习以为常。
反贪局的王局长是一名有着近30年检察官经验的老同志,他不但立刻为武绍智办理了相关的会见手续,还指出,蒋目前的情绪波动极大,几次在检察官面前流露出自杀的意图,希望武绍智能够做通他的思想工作。
与蒋某顺利会见后,武绍智根据自己掌握的线索与材料,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根据学校目前的性质,蒋某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没两天,反贪局王局长再次与武绍智会面,他同意了武绍智的意见,“但是”,他语重心长地说:“犯罪嫌疑人的老母亲目前病危,此案如果退回公安机关,又将面临最长3个月的侦查期,而目前,检察院侦查科已基本侦查完毕,即将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不日就会提起公诉,对于一个身为人子的人来说,时间何其宝贵?”
征询了蒋校长的意见后,武绍智决定放弃侦查管辖权的异议。
果然,检察院很快向法院提起公诉,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但遗憾的是,出于一些现实原因的考虑,检察院没有接受武绍智为蒋某取保候审的申请,4月22日,蒋校长的母亲没有等到看儿子最后一眼,离开了人世。4月26日,临开庭前,武绍智第三次去看守所会见了蒋某,蒋忧心忡忡地向武绍智描述自己22日晚梦见老母亲不在了,当不幸的消息被证实后,这个47岁的男人嚎啕大哭。
4月28日庭审现场,武绍智在为蒋某辩护时指出,虽然蒋校长5次收受他人合计37000元,但每笔钱蒋都极力拒收,收受的财物并没有用于挥霍,而是用于为自己的母亲看病,属主观恶性不大;同时,蒋在案发后及时将钱款退还,悔罪表现好,属犯罪情节轻微,应从轻、减轻处罚。
法官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当庭做出判决,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被当庭释放后,蒋校长向主审法官、辩护律师深深地鞠躬致谢。
从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到此案起诉至宣判,共历时27天,这是武绍智从业以来经历的用时最短的案件,“也可能是全国经济犯罪处理最快的案件了”。
在与公诉机关的法律对抗中,武绍智感受到了一些细微的变化,“人性化的因素越来越多被地被纳入检察官的思考范围之内”,而同时,辩护律师与公诉机关之间的关系也渐趋缓和,“越来越能够在一个平台上交换法律意见了”,武绍智认为:“虽然这不能称其为诉辩交易,但却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不是偶然
张某原是浙江省的知名企业家,拥有亿万财富。
和很多富翁的创业史一样,张某出身贫寒,只有初中文化,但却是个经商的天才。
20世纪90年代末,张某从在菜市场摆摊卖水产品开始了个体经营,也是在此时,为了给自己的小本经营寻找保护势力,20多岁的他结识了一批社会闲杂人员,并参与他们的寻衅滋事。在2001年的一次群殴中,张负责开车送同伙去滋事现场,这次斗殴导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张某因此被刑拘,但是最终因其没有直接参与打架,情节轻微,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张某在给一个煤矿场供应水产品的时候偶然发现,“做矿产生意的利润空间很大”,在结账时,他向矿场提出了用煤炭折现的要求,之后他将煤炭高价卖给了某发电厂,又用相同的方式,将发电厂折现给他的建筑辅料转手卖给了某轻工企业,这样下来,卖鱼本应得的1万元变成了30万元。
张某从此不再在菜市场卖鱼了,他租下了宾馆的房间,注册成公司,开始做矿产生意。 2005年,他已经成了当地的亿万富翁。
致富后的张某并没有满足,他先后攻读了硕士、博士学位,并考取了清华大学的EMBA。 而他的企业也为当地提供了数百个就业岗位。
2008年5月,张某曾经参与的团伙因其在当地的恶劣影响,成为被公安部督办的涉黑大案,而随着30多名主要案犯的一一落网,张某的“原罪”被曝光,尽管此时他早已与当时的团伙成员断绝了联系。
张某作为第七被告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武绍智为其做了罪轻的辩护,指出,结合张某的投案自首和揭发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以及他这些年悔过自新,为社会所作的贡献,应对其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判决结果同样出乎武绍智的意料,张某被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而这是该案前15名被告中唯一一个判处缓刑的。
武绍智感觉到,司法机关正在逐渐摆脱过去就案论案的惯性思维,转向综合考虑各种现实涉案因素,这令这位老律师倍感欣喜。
带给武绍智同样感受的是他辩护的某高中副校长受贿案。
王某为某高中主管基建的副校长,经手该校一个多亿的资金。
2009年年初,经人举报,当地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王某进行立案侦查,王某交待了自己曾受贿4万元钱。
在该案移交起诉前,武绍智作为辩护律师向公诉机关递交了法律意见书,指出王某交待的受贿款额中,有2万元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应不予认可。
检察院接受了他的意见,以王某涉嫌受贿2万元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3次开庭,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免于刑事处罚。
此案虽小,却令武绍智激动万分,“因为它开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先河”。
武绍智算了一下,自己平均一年受理15起刑事案件,而在今年上半年的7起刑事案件中,4起相较以前有了明显趋轻的判决结果。
“没有什么比这更值得一名刑事辩护律师高兴的了。”这位从业20多年的老律师说。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8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