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明
因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最终转变成的经济危机,使整个经济形势在全球进一步恶化的今天,我国消费者迎来了第26个消费者权益日,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公布也已进入了第16个年头。
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市场经济的渐趋成熟,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法制体系和道德观念以及市场普遍遵守的游戏规则还远没形成,一些经营者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不断挑战和突破道德和法律的最后底线,使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数量越来越多,影响范围越来越大,发生的领域越来越广造成的后果越来越重。在IT领域同样如此,近几年所表现突出的电池爆炸、电容爆浆等事件,均存在这些特点。
针对近几年消费维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中消协、相关的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消费者的反应,结合本人长期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研究和业务咨询发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消法修改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包括以下各种:
第一,应在修改的消法中明确界定消费者的概念、消费的概念以及商品的概念。
第二,删除现行消法中的“三包”规定,改以在产品的安全使用期内经营者对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的规定。因为“三包”已成为保护经营者免除产品质量责任的合法外衣了。
第三,明确规定召回制度,作为一部基本法应当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完善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第四,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现有的所谓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实质上只是一种交易成交价的加倍返还,而不是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的加倍赔偿,并且适用范围仅限欺诈也显过窄。所以应加以完善。第五,进一步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现有的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扩大至给消费者造成生理痛苦和心理痛苦的侵权和违约行为以及漠视消费者安全的行为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明确广告代言人的责任追究机制。(近期国家已有相关动作。)
第七,应当在消法中明确社会关注度极高的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问题。
第八,应在消法中规定冷却期或冷静期制度。对以特殊方式如直销、网上销售等销售商品,消费者应有不少于15天的试用期,在这个期限内,消费者对于无质量问题的商品或服务因不符合自己适用要求而有退货的权利。第九,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对经营者恶意退市、适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收预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有损消费者权益的行业惯例、消费者参与权、消费者隐私和信息保守权,还有消费者协会的地位和职能,都应当在消法中得到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