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闻媒体与公安执法和谐共融

2009-12-17 09:57刘小青
大家 2009年9期
关键词:新闻媒体

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新闻媒体和公安执法在互动过程中既相辅又抵触的关系现状,提出公安执法应充分尊重新闻媒体,而新闻媒体又应在不妨碍公安执法公正前提下实现合理自由的理念,进而实现二者之间的相辅共融。

关键词:新闻媒体 公安执法 和谐共融

新闻媒体和公安执法在互动过程中,既存在着互为依托、互相促进的相辅关系,又存在着互相制约、互为矛盾的抵触关系。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日益兴盛,电脑网络的普及程度呈汹涌澎湃之势,以计算机、手机为信息接受终端的网络新闻媒体业已突破了传统的报刊、杂志等平面新闻媒体方式的局限,成为信息新闻媒体中一支强大的新生力量,并正以传统新闻媒体所无法比拟的方式和手段,对公安执法领域进行着无孔不入式的渗透,并在社会和民众中产生了深远影响。舆论监督公安执法的职能定位为我国官方所肯定,曾经写入了十五大报告,这又给公安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逐步深入,新闻媒体与公安执法作为相对独立的两大社会秩序控制主体,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时而相辅相助,时而相互抵触,但究其二者的社会功能本质,都指向了社会秩序。公安执法应充分尊重新闻媒体,而新闻媒体又应以不妨碍公安执法公正为前提,实现二者之间最大限度地相辅共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强大动力。

一、当前我国新闻媒体与公安执法互动的现状

(一)新闻媒体积极主动地介入公安执法领域

长期以来,新闻媒体对公安执法始终保持积极主动介入的姿态,其原因可以概括为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

1.内在因素

(1)社会职责与功能因素。新闻媒体代表人民行使表达自由权,并通过报道公安执法新闻推动全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是其履行社会职责和体现社会功能的亮点。

(2)追求社会认同需要。“由于公安执法解决纠纷、平定矛盾的独特功能,使它在社会结构中具有很高的地位,新闻媒体报道案件和评判公安执法过程的能力,衬托出新闻媒体的重要角色。”在与公安执法的对话和互动过程中,新闻媒体在社会秩序控制体系中逐步树立了与公安执法同等重要的地位,被社会称为“无冕之王”。

(3)利益因素。相对一般新闻素材而言,公安执法素材因其涉及到广大民众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影响着民众对在社会环境是否公平正义的认知,与新闻媒体受众的信息获知取向遥相暗合,最大限度地争取到民众的青睐是新闻媒体特别关注公安执法的最直接的原因。

2.外在因素

(1)公安执法功能缺失。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公安执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仍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某些地方党政领导借口加强党的领导,而对公安执法活动实行不正当的甚至是非法的干预;同时公安执法机关在财政上始终受制于地方行政,导致公安执法独立和公正在执行上大打折扣。在这样环境下,个人的力量往往是无能为力的,因而通过媒体曝光来引起高层领导和社会公众的关注,以其问题得以解决,形成了找公安执法不如找媒体的侼论。

(2)体制内监督不力导致新闻媒体越位。“公安执法权的体制内监督不尽人如意,使得公安执法体系以外监督资源成为公安执法改革制度的重要关注点。新闻媒体监督被普遍认为是公安执法体系外监督的常见的、基本的形式。”“中国媒体—般都具有官方性质,这是由中国的特定国情决定的。于是在公安执法公正重要性日益突出,而其监督资源有比较紧缺的今天,人们必然对具有官方性质的媒体监督公安执法寄予厚望。”

在新闻媒体和公安执法互动过程中,公安执法相对于新闻媒体则显得较为被动而审慎,因为在新闻媒体和公安执法的相辅、抵触这种双重关系中,抵触关系对具有庄重、严谨、权威等理性品格的公安执法,在现实中更为民众所关注,影响更为深重。

(二)新闻媒体与公安执法之间的相辅和抵触的双重关系

1.相辅关系

(1)公安执法的庄重、严谨、权威等理性品格以及通过其品格所体现出的杜会公信力有赖于新闻媒体向民众灌输和宣传,进而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公安执法只有在广为社会和民众知晓并认同的情况下,才具公信力,才能充分体现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和功效。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因其特有的社会功能,对于公安执法及其社会公信力的实现,天然的具有极端重要的作用。

(2)公安执法公正的实现有赖于新闻媒体的外部支持。公安执法独立是公安执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历来为世界各国所倡导,在一个公安执法绝对独立的环境中,新闻媒体尚不能有效体现出对公安执法的支持,而在公安执法独立面临着种种干扰和掣肘的现实中,当公安执法面临孤立无援和苍白无力之时,新闻媒体以公众代言人的正义角色支持公安执法公正,以其强大的舆论功能向公安执法内在的公正力量伸出援手,必然会对防范和遏制那些“暗箱操作”、“以权压法”等腐败现象产生积极作用。

(3)公安执法体制改革与完善有赖于新闻媒体的正确反馈。新闻媒体就是一面镜子,为公安执法体制改革及其自身完善提供了最为直观的反馈,通过新闻媒体总结出的民众对公安执法体制、公安执法活动的评价、意见和建议成为公安执法自身完善和发展最为鲜活、最为具体的宝贵社会意志资源。应该说,新闻媒体既为公安执法改革提供了广泛的舆论支持和社会认同,又在公安执法的完善和进步过程中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对于推动我国公安执法现代化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抵触关系

(1)新闻媒体炒作引发的舆论“暴风骤雨”对公安执法公正构成严重干扰。公正是法官做出裁判时必须秉承的立场。而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却常常可能成为公安执法以外的力量,扰乱公安执法的严肃性。“社会舆论效果”往往使得执法者难以做到保证冷静审视案件,“民愤极大”有时成为定罪量刑的参照依据。如多年前的郑州民警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当张金柱被判死刑后发出哀叹:“是死在新闻媒体的手中而不是法律手中。”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新闻媒体对案情作了连续性报道,在全国引发了一片喊杀声。法律界认为,张金柱确实犯下了严重罪行,但其罪并不足以致死,其死刑判决显然是受了新闻舆论的影响。当“民愤极大”一词被写入判决书时,折射出法律原则本身所具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已经面临着社会舆论的极大挑战。

(2)一些新闻媒体业内人士作为法律专业的“门外汉”对公安执法活动所进行的法律视角评判对公安执法权威造成损害。公安执法为公众所尊重和慑服,就是因其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必须由专业人士以审慎态度执行之,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而新闻媒体的记者、编辑或制作人,大多并未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训练,在宣传报道中,难免辞不达意、语焉不详,或是以情绪的宣泄代替理性的思考,误导公众造成对公安执法活动的认知扭曲,甚至使公安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在社会和民众中变得面目全非。

(3)盲目逐利取向使严肃的公安执法活动成为新闻媒体业内人士获取利益的牺牲品。个别媒体把公安执法作为渲染的对象大肆炒作,甚至是有意的歪曲或评判,从中非法获取利益使得严肃的公安执法活动被公众质疑甚至否定。例如,2008年7月3日,陕西省府谷县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在查处一起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司机逃跑涉水穿越黄河时溺水死亡,救援人员将其尸体运往殡仪馆途中,遭到死者家属拦截、抢夺,少数不法分子借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闹事,殴打交警,堵塞交通,引发群体性事件。此事在互联网上曝光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议论,称之为“府谷事件”……。还有日前的山西小煤窑事故记者“封口费”事件,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新闻媒体的社会功能、价值取向及其地位的重新审视。

二、正确把握和运用新闻媒体与公安执法关系的构想

(一)大力倡导和谐相处的主旋律,引导公众全面而理性地看待社会问题

当前,出于本位思想,一提到舆论监督公安执法、新闻媒体监督公安执法,往往把公安执法权力的行使这一单向行为看作是整个公安执法活动过程而加以关注。这种认知是片面的。公安执法权力的执行者和公安执法权力的受体乃至整个社会环境都是公安执法活动的参与者,哪一方面出了问题都对整体的公安执法活动造成影响。当前,把作为公安执法活动整体过程的一个部分的公安执法权力的行使作为全部公安执法活动去关注、监督、评判甚至是责难,对公安执法机关行使公安执法权来说,实在有失公允。媒体在引导公众监督公安执法机关行使公安执法权的同时。还应更加关注和监督自身以及社会受众的伦理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这样才能够进一步加强新闻媒体和舆论对公安执法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公安执法也因媒体的客观认同而更加地配合和保障新闻媒体自由的实现。

(二)设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对新闻自由加以合理限制

出台一部关于调整新闻媒体与公安执法二者关系的专门性法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化进程的迫切要求。法律规范应以保护为主、合理限制的原则,对有关新闻媒体旁听、采访、报道、评论的自由权利进行规范与调整,并设定违规的罚则。设定这一规范,可借鉴一些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如英国的《蔑视法庭法》中的“实质性的严重损害危险”标准、美国的“明显和即刻危险”标准、“定义平衡”标准等等。

在制定规范时我们还应考虑到,国家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滞后于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立法部门应加强网络立法,进一步规范网络环境,其中对其新闻自由加以限制当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三)提高各级领导正确处理职权与法治关系的能力

各级政府机关、公安执法机关及其领导应当摒弃那种自诩“当代包青天”而包打天下式的“以权压法”思维模式,避免为了刻意追求舆论效果而牺牲职权规范甚至牺牲法律规定的不良作风,特别是对法律规定的程序性原则的伤害。现行法律法规如果有不符合公民利益之处,应当及时修订完善。

(四)倡导新闻媒体与公安执法之间的和谐共融

公安执法应具有宽容意识,应充分考虑新闻媒体在报道公安执法新闻时的及时性、主动性等要求以及公众对追踪社会热点问题的迫切心理,在合理的范围内,应给予新闻媒体积极的回应。避免视新闻媒体为猛虎、为仇敌,简单粗暴地将新闻媒体“拒之千里之外”的现象。新闻媒体则应具有自律意识,自觉规避干扰公安执法规程、侵害公安执法权威的行为,特别是对涉及重大事件可能导致社会负面影响的公安执法新闻的报道,应采取严格的内部审查制度,认真把好新闻报道关。

(五)提高新闻媒体与公安执法业内人员的素养

公安执法机关应当引导业内人员端正思想,摒弃过分强调公安执法独立和“去新闻媒体论”的片面思想,树立公正公安执法的理念,独立公安执法只是公正公安执法实现的手段之一,并不是实现公正公安执法的全部保障。对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所有有利于公正公安执法的因素,都应当合理的接受并有效的加以利用。新闻媒体则应当培养一批精通法律业务、熟悉法律语言的工作人员,能以客观、理性、严谨的思维和法律化的措辞报道公安执法新闻。同时,还应强调,不论是公安执法人员还是新闻媒体工作人员,都必须树立统一的职能价值取向,即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与和谐。

参考文献:

【1】王艳著,《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

【2】顾培东,《论对司法的新闻媒体监督》,法学研究,1999,(6)

刘小青(江西公安专科学校 3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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