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颖
摘要我国现阶段社会分配不公主要表现为收入差距悬殊。本文指出社会分配不公有诸多方面的原因,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此加以抑制和缓解。
关键词利益 社会价值 公正
中图分类号:F0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241-02
社会价值的分配不公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结果上、形式上的公平,而实质上不公平,这就是所谓的平均主义;另一种是由于不同的起点所导致的收入差距悬殊。当代中国在社会价值的分配上恰恰经历了平均主义和收入差距悬殊这两个阶段。在1978年以前(准确地说,是市场导向的改革之前),是平均主义分配。而在1978年以后,由于市场的改革,打破铁饭碗,分配形式多样化,等等原因,中国人的收人差距逐渐拉大,以至于悬殊。虽然平均主义分配不能完全绝迹,但总的而言,在市场化改革的浪潮中,平均主义是日益式微,人们对分配不公的抱怨和关注主要在于个人收入差距过于悬殊。因此,笔者在此主要就个人收入的问题进行相关探讨。
一、我国当前的贫富差距的原因
对于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我们认为它既有合理的因素,也有不合理的因素。从合理因素方面讲,主要有:
(一)个人素质的差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能力的大小是与收入成正比的关系,能力越强,收入越高,这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人们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其创新进取的积极性。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期,高收入者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具有合理知识结构、良好的敬业精神、发现机会的能力和把握机会的勇气、良好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等优秀品质的高素质的人。应该说,以此形成的个人收入差距是合理的.
(二)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经过20余年的改革,我国的经济体制己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己基本确定,市场己经成为配置资源的最主要力量。在收入分配领域,市场机制已基本取代了传统的计划方式,并基本形成了按劳分配为主、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体系。因此,在市场竟争过程中,不同社会成员、不同经济组织因竞争能力的差异、劳动贡献和要素投入的不同,收入差距的形成及扩大是必然的。由竞争形成收入差距特别是初次分配领域的差距是经济市场化的必然结果。
(三)新型行业与传统产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由于传统行业的竟争力下降,加之市场空间狭窄,收入水平提高不快。而那些新型行业如IT业等发展很快,职工收入水平也比较高。其实这也是市场竞争、获利能力大小差别所致,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四)发展基础和自然禀赋的差距
在不同地区间,无论是不同地区城市还是不同地区农村,在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经济基础以及各种资源占有方面的差异都极为突出,这些差异对竞争结果的影响显而易见,无论是经济发展差距还是居民收入差距实事上从一开始就被大致确定了。
但是,造成收入差距扩大或说引起社会大众不满的更多是不合理因素所致,具体讲有:
(一)国家所有者权益被侵蚀
改革前,国家财政通过严密的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控制着国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其权益是有保障的。改革以后,国家对企业实行放权让利政策,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获得了财务决策权,这种改革方向是正确的,但是没有健全有效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度,使得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许多个人收入快速增长或少数个人出现暴富,相当多的是直接或间接与国有资产流失有联系。
(二)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地区之间由于经济、科技、人才、自然资源、地理环境等基础条件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此外,国家先后出台了许多地区性优惠政策,对东部沿海地区实行政策倾斜,结果是上述地区的经济发展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同中西部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地区收入差距以及从全国范围来看个人收入差距也相应扩大了。
(三)税收执法漏洞多,税收手段落后
现在,我国存在着税收执法漏洞多,手段落后等问题,使得少数应收国税流失到部分个人手中,导致收入差距拉大。个人所得税的调节重点是高收入者,目前这部分人己有相当数量,主要包括部分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国有企业的承包者、外资企业中方高中级管理人员、歌星影星、涉外导游、出租车司机、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某些专业人才紧缺的技术人员、证券投资中获高利者等,其中不乏畸高收入者。偷税逃税主要发生在这些人当中。据税务部门介绍,目前偷漏税现象十分严重,每年5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收不上来,个体经营者中的90%以上和私营企业的80%以上都有偷漏行为,特别是一些“三资企业”和“挂靠”企业,大部分名为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实际都为个体或私营企业,偷税行为比较普遍。
新税制实行后,一些个体企业转为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也使个人所得税征收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利、偷漏税比较严重的原因在于:(1)个人收入的底数不清;(2)税务部门征管手段落后,征管力量不足;(3)公民纳税观念淡薄,有关部门执法不严,对偷漏税行为打击不力,甚至同流合污。
二、防止个人收入导致贫富差距扩大的主要途径
(一)当前可将国内居民的收入进一步划分为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实现较高的累进所得税费
适时开征适量的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预防不久的将来就会出现的“财产分配的不平等引起收入分配的更大不平等”。可以考虑开征必要的银行存款超额税、提高奢侈服务与高档商品的消费税率,同时大力减免农民等贫困阶层的税现。通过对富人征收重税和对穷人减免税的方法,实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此外,偷漏税也是一部分高收入者非法致富的重要途径。应加大对违反税法的处罚力度,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税务督察、税务法院、税务检察院。尤其要严厉打击各种偷漏税的行为,通过对责任人进行曝光和重罚的手段,树立税法的威严。
(二)关注贫困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主义要消灭贫困,几十年来,特别是近二十年,我们为此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农村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5亿减到1990年的8500万,至今的2000万,绝大部分地区和人口己基本实现了小康,但是,贫困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了,也还有一个相对贫困的问题。马克思以住房作比喻:一座小房子不管怎样小,当周围的房子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一旦在这座小房子房边建筑起来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小成可怜的茅舍样子了。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只要旁边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么住在这小房子的人就会在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服,越发不满意,越发被人轻视。因此,必须关注贫困问题,关注收入与财产分配差距问题。如果今天我们放任收入和财产分配差距的扩大,待生产力高度发达了再来解决,我认为是十分危险的。事物的发展是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在量变阶段不问不管,待到质变出现两极分化,再采取对策措施,轻则是社会动荡,社会警戒线理论认为,如果占人口10%的最高收入者收入为占人口10%的最低收入者的10倍,社会就进入了不稳定状态。根据《世界银行发展报告》的研究资料,我国在1995年已超过这一数字,我国收入与财产分配状况,己对政治与社会的稳定构成了威胁,正因如此,党中央反复强调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在救助社会贫困层的问题上,可考虑以下对策:
1.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多方面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准。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使劳动者既面临机遇又承担风险。建立在日益复杂的社会分工基础上的市场竞争,使失业、病残、意外伤亡等生存风险随时可能降临,这就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以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社会保障被喻为现代社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实行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实际意义是低收入者的收入有所增加,使贫富之间的收入差距有所缩小。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不但水准低,其覆盖面也很窄。要抓紧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实行多层次保障方式,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扶贫救困”的功能。
2.创造就业机会,拓宽就业渠道,减少因失业导致的贫困。政府有关部门应创建各种形式的生产自救基地和转业培训基地,根据失业职工的不同特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职业技术的培训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同时要积极培育中介组织,搜集和沟通就业信息,为失业职工进行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帮助自谋职业的失业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大调节力度,缩小城乡地区收入差距
提高农民的收入。从根本上来说,要真正解决农民收入问题,就必须实现工业化与城市化的链接,逐步废除户籍制度,使农民能够随着工业化的推进逐步向城市转移,实现在城市的就业。同时,随着大批农民向城市的转移,人地矛盾可以得到缓解,农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科技含量,从而提高农民的收入。
(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理收入分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同时也应该是法制经济。只有加强分配领域的法制建设,建立收入分配法律体系及健全市场分配运作机制才能有效保护居民的合法收入,限制和制裁非法收入,并有效地堵塞经济生活中的漏洞,获取相应收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建情况下,由于法制体系不完善及执法等因素,出现了较严重的违法经营、非法致富等问题。而党内、政府中的腐败行为,又加剧了这一问题。由经济违法及腐败造成的贫富悬殊超出了合法差距的范围而具恶劣性质,已引起社会严重不满。加强分配领域法制建设,依法治理收入分配已刻不容缓。凡是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收入,如劳动收入,对此应依法保护,这一点在新(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都己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应得到真正落实。凡是用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收入都是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偷逃漏税、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取得的收入必须坚决依法取缔。要通过立法规定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增强公务人员办事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与程序性,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完善税法,加强征管,逐步消除非法收入形成的条件与环境。而如垄断价格、垄断收费、流通中乱定价、乱涨价及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等取得的额外收入,均属不符合分配原则和分配政策的收入,即不合理收入(有些还是非法收入)。凭借垄断和特殊条件获得额外收入,从性质上讲属于寻租行为,也是一种腐败。所以,对不合理收入的整顿也应纳入法制轨道,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对乱定价、乱提价、乱涨价等现象,应按新出台的《价格法》加以治理,应该制定《反垄断法》、《反暴利法》以制止因垄断和暴利所形成的不合理收入,制定《工资法》,使工资收入规范化、公开化、货币化和法律化。同时,还应规范收费行为,加快“费改税”进程,加强收入分配的监督,确保执法守法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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