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莉
摘要在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生态公民的主体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养生态公民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生态公民的养成并非是自发的,只有通过教育强化生态环境意识;完善法律政策明确权利义务,提供态法制保障;降低参与成本等多方面途径持,才能促进生态公民的养成。
关键词生态公民 生态文明 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239-02
一、生态公民的概念
生态公民也可称为绿色公民或环境友好公民,是指公民的各种活动是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的,以遵循自然规律为准则的,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或者维护生态环境。生态公民这一概念表达了一种与环境友好相处的发展模式。
生态公民能够将实现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作为其核心理念与基本目标,依法享有生态环境权利和承担生态环境义务,其中也表现为具有参与生态环境管理事务并担任公职资格的人。
现代公民在生态治理中得地位与作用愈发重要,呼唤着生态公民的养成,同时,这也是生态文明视野下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培养生态公民的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公民自觉的环保行为,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公民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主体性作用。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就是生态文明最重要的特征。在生态文明时代,科学技术已经不再是人类征服自然的工具,而是保护生态环境、人类借以实现人与大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重要工具。
然而,这种全新的、理想范式的生态文明必须依靠具有强烈责任感和生态文明意识的现代公民的自觉追求才能形成。这种具有生态文明意识且积极致力于生态文明之建设的现代公民就是生态公民。
二、塑造生态公民的必要性
生态公民是建设生态文明的主体基础,同时也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立和运转的前提。人与自然相处的过程中,人作用于自然界的同时自然界也在反作用于人类。人与自然是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在人类影响环境的诸多因素中,人口是最主要、最根本的因素。所以培养生态公民是基于现实的需要。
(一)塑造生态公民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我国人口总量多,人均资源量相当少,人口基数大,人口增长过快对自然资源的压力非常大,有的地方甚至陷入了“人口越多越穷、越穷越垦、越垦越穷”的恶性循环之中。人口增长破坏了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使得环境污染加剧。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资源短缺相当严重,另一方面,资源的利用效率又非常低,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以高的资源消耗和搞的环境污染为代价的,走的依然是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子,由于我国工业化进程加快,生态环境治理不足,使得我国人与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特别是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到了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和威胁人体健康的程度。
(二)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目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很多,比如说有资源问题、体制问题、科技问题、人才问题,但是硬约束可能就是资源问题,这是我们未来的发展面临的最严重的挑战。从国内的需求看,我们国家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中期阶段,在未来的相当一段时间内,资源消耗强度将进一步增大,需求量将大幅度上升,经济发展面临着消耗上升的趋势。从国内资源的供给能力来看,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保持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资源供给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包括近年来出现的拉闸限电、煤炭库存下降等等,造成的资源压力是相当大的,所以,塑造生态公民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三)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
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在反思以往经济增长方式和发展道路的基础上,为缓解日益紧迫的人口、资源、环境矛盾所作出的正确选择。应该说,塑造生态公民,不仅是对中国,对世界各国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一个必要的前提和应有之义,很多国家通过多年的努力,取得的效果是非常好的。特别应该指出公民要坚持绿色消费、适度消费、公平消费,实现可持续发展,塑造生态公民在这方面起的作用是非常深远的。
(四)是重塑节约文化的迫切需要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一穷二白,国家号召勤俭节约,度过了困难时期,现在经济实力增强了,但是艰苦奋斗的思想有的丢掉了,不顾国情,盲目发展,盲目消费的现象很多,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破坏。现代化的奢侈浪费、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公款消费非常突出。应该说,要重塑节约文化,每一位公民都可以大有作为。“人人做起,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有很大的希望。
三、生态公民如何养成
由于影响公民生态环境行为选择的要素是复杂的,决定了生态公民的养成不可能是一个简单的、自发的过程。如何根据公民个体理性行为决策的影响因素,通过教育、法律、行政、经济及其他激励为主,强制为辅的手段,构建起生态公民广泛养成和普遍自觉的动力机制,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本路径。
(一)培养公民生态意识,培育保护环境的文化氛围
培养公民的生态意识就是对公民进行教育,让他们认识到生态的重要性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在公众中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科学观念,将保护自然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深入到每个人的内心并在实际生活中付诸实践。当前,公众的生态意识还是非常淡薄的,政府就必须采取政治手段,像普法教育一样,通过实施教育工程、建立生态教育体系,通过生态普及教育改变人们不环保的观念与行为方式,培养人们的生态观念,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新的生态伦理观、生态价值观,实现人类、社会、自然的新和谐。目前,政府应该采取手段使得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行为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挂钩,这样就可以克服生态环境的保护利己主义心态。大众传媒在培育保护环境的氛围中也应发挥其重要作用,比如积极宣传生态环境知识,提高公众对我国生态环境问题认识,使之积极参与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活动。学校教育也是培养生态公民很重要的途径,应该考虑在各级各类学校中设置有关环境保护的课程,培养学生的生态意识,养成良好的环保行为。
(二)培养公民的生态化行为
生态公民养成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标志就是公民是否养成了生态化行为。培养公民的生态化行为主要包括培养环保的生活习惯和识别“绿色标志”。
培养公民环保的日常生活习惯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如能做到不随地吐痰,不损害动物,不使用一次性筷子,节约用水用电等,就能一定程度上减轻对我环境的压力和破坏。要使公民养成生态化生活习惯,可以通过科普宣传栏普及生态知识,引导公民树立生态责任意识,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
公民对于“绿色标志”识别意识的强弱是人生态素养的重要体现。科学消费始于“绿色标志”,绿色消费首选“绿色标志”。生态化行为的养成教育要在这方面进行积极的引导工作,努力使识别“绿色标志”逐步成为广大消费者的习惯和时尚。
(三)创新生态法制体系,为生态公民的养成提供法律保障
建设生态文明,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全民的意志,需要国家以法的形式加以固化。培养生态公民,是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主体基础,也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公民对于生态环境的权利与义务,使得人的活生态动不违背自然规律。同时,这种生态法规还要与时俱进,符合当时当地的生态治理目标和生态发展状况。有了生态法律法规,公民的生态化行为才有法律依据和保障。我国现有生态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10多部,行政法规40多部,其中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已经初步形成生态环境立法体系。但是,我国生态立法和执法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比如立法有欠缺,在有些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已经出台生效的法律严重滞后,法律与现实脱节;有的着重国家对于环境权的保护,从而忽略了公民对于环境的权利而只强调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
所以,为培养生态公民不仅要在法律条文上规定公民的生态环境权利,而且要在制定实际执行的政策中对公民的生态环境权利给予有效的保障,从而使生态公民的地位得到法律的保障。
(四)拓宽公民参与的渠道,扩大公众参与机会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是政府主导型的,公众参与的机会不多。培养生态公民应该增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机会,应当拓宽公民参与的途径,降低参与成本,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保护环境的活动中。
首先,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保障公众参与。为了发挥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作用,应通过立法逐步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机制,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化、正规化,保障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因此必须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确立公民环境权,保障公民知情权,并建立公民表达机制和为保障自己环境权益进行诉讼的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反馈信息机制等,确保公民参与环境保护落到实处。
其次,重视非政府组织在保护环境中发挥的作用。我国目前民间环保组织的力量很薄弱,没有发挥出促进公众参与环保的作用,我国政府应该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支持、鼓励发展非政府环保组织;非政府环保组织自身也应积极参与与环境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
总之,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逐步提升,政府应切实转变观念,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机制建设,创造和扩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机会,确保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使公众广泛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
综上所述,生态公民养成是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的根本途径,是公民维护生态环境权益的必然需求。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和保障来促成生态公民的养成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最终出路。然而在现有条件下,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化问题所需的全部知识与信息、;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应用所有有效的工具。
因此,只有通过构建生态政府和生态公民之间的合作关系,在生态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生态公民的共同行动下,生态公民才能养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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