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给予被害人经济救助手段预防和化解涉检信访工作情况初探

2009-12-17 02:55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8期
关键词:救济

刘 磊

摘要做好涉检信访的预防和化解工作,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当前,按照中央要求,在预防和化解涉检信访工作中,要综合运用救助救济、教育疏导、依法处理相结合的综合手段,实现办案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尝试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对预防和化解因被害人经济困难而引起的涉检信访问题,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关键词被害人救助 涉检信访 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173-02

近期中央提出,做好信访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必须多措并举、讲求实效,以及时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为核心,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救助救济、教育疏导与依法处理相结合,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接待群众信访工作中,尝试将执法和救济相结合,帮助信访群众解决法律诉求和生活困难,使得息诉罢访的工作目标能够得以顺利实现,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效果。

一、对检察机关救济职责的再认识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是力图通过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维护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过程,因此,从广义的角度讲,打击犯罪属于司法救济的范畴之一。也就是说,司法救济是检察机关必须首先认真履行好的职责。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深刻体会到,检察机关若将自身的职责定位仅限于司法救济是远远不够的。否则,就会陷入就案办案、单纯办案的歧途,影响服务大局的效果。当前,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的重点是要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好务。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职权的同时,还面临着妥善处理大量“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涉检信访的问题,检察机关要实现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必须要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运用综合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更加注重对被害人的实际生活困难的救济。

二、给予被害人经济救济的主要方式

(一)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补偿协议

如检察机关在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有被害人确因发案造成经济损失或生活困难的,协调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达成经济补偿协议,使被害人得到一定的生活救济,避免发生被害人因救济不及时、不到位引发的涉检信访案件,做到案结事了。

(二)从相关单位中获得协助

有的案件或在法院审理时被害人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或尽管法院对民事部分作出了赔偿判决,但因种种原因得不到执行,加之被害人有因伤致残、因伤失业、家庭破裂等情形,身心受到较大打击,生活陷入绝境。部分被害人为获得经济救助,以刑事案件办理不公为借口,反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形成了涉检信访疑难案件。解决此类申诉案件的关键,是要设法解决被害人的生计问题。实践中,在被告人不能承担救济责任的情况下,我们主动与被害人所在单位、被告人所在单位联系,争取给予被害人一定的劳保待遇,或由被告人所在单位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使此类缠诉案件能够得以彻底解决。

(三)争取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支持

对于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大疑难涉检信访案件,我们及时向高检院、市委政法委、市联席办等相关部门报告,争取上级单位的工作指导,向党委、政府申请协调解决矛盾纠纷化解专项基金,凝聚各方面的力量,为妥善处理涉检信访创造有力的外部条件。

(四)及时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在作出对案件提起公诉的决定后,应及时告知被害人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使被害人得以利用法律手段争取经济补偿。同时,对主动赔偿并在判决前执行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应提出酌予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激励被告人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司法实践中应处理好的三种关系

检察机关开展对被害人经济救助工作,应注意处理好经济救助与依法办案、按政策办事及采取释法说理等综合手段开展工作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依法办案是防范和化解矛盾的基础

依法办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检察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坚持“三个至上”、实现“三性”的具体要求。检察机关要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司法公正。办案质量的提高,一方面可以减少和杜绝因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不力引起的涉检信访案件;另一方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利于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营造依法理性有序的信访秩序,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当前,要特别注意区别给予被害人经济救助预防和化解涉检信访与刑事和解之间的区别。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促使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下转第183页)(上接第173页)方式。以给予被害人经济救助的方式预防和化解涉检信访与刑事和解的区别主要有三点:一是适用对象不同。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有明确的规定;给予被害人经济救助适用于任何利益受损且未得到补偿的刑事犯罪案件。二是适用环节不同。刑事和解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前、法院审理期间;给予被害人经济救助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整个刑事诉讼环节以及判决以后,且多数发生在判决以后。三是刑事和解决定案件是否提起公诉;给予被害人经济救助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二)按政策办事是防范和化解矛盾的标准

首先,要准确把握“法度之外,情理之中”中“法度”与“情理”的范畴,分清哪些诉求是合法合理的,哪些是无理缠访闹访。对于无理访人员要进行教育、引导和管理,加强对信访工作秩序的治理,打消个别人以获取个人私利为目的,借机滋事惑众。其次,要制定统一的救助标准。检察机关对被害人进行经济救助,以往多是靠当事人双方协商或检察机关从中协调完成的,由于没有统一的救助标准,造成当事人、检察机关在做具体工作中无所适从。有的还引发了被害人之间攀比,被害人为增加救助金而缠访闹访等情况。

目前,中政委已经对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做出了部署,明确了救助的适用对象、救助标准、资金保障、救助程序及司法机关内部的职责分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因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加强对中政委、高检院有关文件精神的学习,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按照程序、标准开展工作,使这项改革措施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中发挥出实效。

(三)加强释法说理工作是防范和化解矛盾的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有理访转无理访的案件。其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针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帮助协调解决了经济救助,其本人也作出了不再上访的承诺,但当救助金花完后或得悉其他人获得的救助金高于自己后,信访人又反悔闹访。这种情况往往是将检察机关拖入了接访—化解—再接访—再化解,周而复始,循环往复,结案遥遥无期的被动局面。此外,其对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做好信访工作的信心也造成了一定影响。

毋庸讳言,涉检信访能不能得到有效的防控,工作开展得顺利不顺利,问题解决得好不好,除了和完善的信访体制密切相关外,信访工作涉及的主客体双方素质的高低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干警在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政策水平的同时,还应特别注意做好人的工作,即提高做来访人心理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的能力,使国家的法律政策能够深入每一名来访人的心中,使其真心服法守纪,成为一名具有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道德意识的理性公民,培育检民之间良性互动的信访工作关系。

防范和处理涉检信访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工作,以给予被害人经济救助的手段防范和化解涉检信访,是仅从被害人救助角度对防范和化解涉检信访作出的探索,尽管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还存在制度不尽完善、操作不尽规范等问题,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思考、总结,为解决涉检信访问题作出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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