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经济学人》周刊近期刊登经济产业研究所首席研究员山下一仁的一篇文章,题为《要搞活日渐衰落的农业并非无路可走》。他认为,日本历史上曾进行了解放佃户的土地改革运动,却导致零散的农业结构问题更加严重,成为战后农业面临的最大课题。为避免农业政策弊端和提高农业生产率,日本政府制定了相关政策以促进日本农业的发展。
三大农业制度
一是粮食管制制度。以1918年的米骚动为契机,政府开始介入市场。此后在战时经济体制下,粮食由过剩转向紧张,到1942年通过粮食管理法,政府主导的收购和配给制度形成了对大米市场的“直接统制”。
本来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的粮食管制制度在战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通过生产者提高米价而转变为了对农民的保护。在高米价政策下,那些兼业农户与其买米吃,不如自己生产来得划算,这样一来他们就不愿退出农业生产了。耕地无法向企业化经营的农户集中,致力于扩大规模的农业结构改革归于失败。1945年,日本的米价只有国际价格的一半,到1953年时仍然比国际价格便宜,但现在却得到了778%的关税保护。高米价一方面导致了大米消费量的减少,另一方面也刺激了生产,导致大米产量过剩。
第二是农地制度。1952年制定的《农地法》并没有把此前耕地改革的成果发展到继续扩大农业规模,只是单纯的维持现状。《农地法》解除对土地出租的限制原本是希望保护租种权。但是却引发了出租人对于耕地无法收回的担忧,从而导致没有耕地愿意被出租。
第三个也是危害最大的是农协制度。经过战后的农业改革富裕起来的保守化农户被农协制度结成了农协组织。对日本农协来说,米价越高,销售大米所获的手续费就越高,因而他们就会向农民高价出售化肥、农药和农业机械。此外出售大米的货款和土地流转所获收入也被农协收入囊中,成了他们增加的储蓄。
提高生产率政策
经济政策的扭曲妨碍了日本农业规模的扩大。为避免因农地分割造成的零散化,政府制定了遗产税的延期缴纳制度,规定如果20年后转做住宅用地出售是可以不纳税的。但另一方面,如果不满20年就出租土地则不可以延缓纳税,这样就使得土地的流转得到了抑制。虽然规定了“20年”这样一个标准,但是如果出租土地的对象是其他农户则可以继续享受延缓缴税的待遇。此外对那些不再在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的农户则应当征收固定资产税。
不过单凭土地制度难以实现农业结构的改革。流转机会少、受到区位限制的山区,弃耕的现象正在增多。即便是坚定地执行专属农业用地的划定,但只要收益不增加,被撂荒的土地就还会增加。这就需要通过直接补贴来确保农业收入的提高。
促发展建议
首先,日本可以学习欧盟的方式,直接向农民发放补助金,最好其中的大部分都用来补贴那些农业依存度高,肩负未来主要农业生产任务的主业农户。这样一来也可以拉低粮价。在财政负担不变的基础上,粮价的下降也可以让消费者享受到实惠。如果在经营规模扩大后主业农户的收入和地租支付能力都得到提高,出租土地的农户的收入也就会随之增长。如果国内的米价比进口米价便宜,那么也就用不着进口那些导致污染的77万吨外国米了。废止生产调整、直接补贴和划定专属农业区域就是农业的再生之道。
其次,农协制度可以进行一些改革。农协内部应该根据主业农户、兼业农户及其对农协的利用度重新分配选票,分离信用事业和共济事业,纯化农业相关事业。可以考虑成立一个对抗农协的援助组织。即便是在农业处于衰退的时期,仍然有一些“善于思考的企业家农户”愿意购买便宜的生产资料,自己开拓销路以让消费者满意。农协那些效率低下的以零散农户为对象的农业相关事业存在大幅赤字,完全抵消了信用事业所获的利益。可以考虑让农协专门从事信用事业,而把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活动完全由企业家农户组成的新组织负责管理。
总之,山下一仁认为,要想重现农业政策昔日的辉煌,就必须彻底改变确立了战后农业政策的三大制度。这才能引领农业走上复兴之路。
(林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