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议员不可能腐败”

2009-12-15 09:09潘洪其
唯实 2009年11期
关键词:选票县长人大常委会

潘洪其

全国政协常委葛剑雄在《北京青年报》发表文章《为什么总是听不到人大的声音》,对安徽省霍邱县政府今年7月22日宣布取消对民营企业大昌矿业公司6亿元人民币奖励的决定提出质疑。葛先生认为,这个奖励决定此前已经获得霍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在未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撤消的情况下,县政府自行取消奖励决定,违反了《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做出奖励决定时经过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取消奖励决定时却绕开后者的审议,霍邱县政府对同级人大的态度,在地方政府中并非孤例。由此,葛剑雄先生揭示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现象: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各种公共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或争议,却几乎没有听到过当地人大代表的声音,更没有看到当地人大常委会或人代会采取的相应措施。

公共事件中为什么听不到人大的声音?这的确是一个很突出、很严重的问题。葛先生指出,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业经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定,同级政府无权撤销,反之,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同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人代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同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就此而论,对于政府奖励民企6亿元这样的重大事项或公共事件,同级人大必须发出自己的声音,必须履行监督的职责,否则就有失职之嫌。

或许是限于篇幅,葛先生并没有正面回答“为什么总是听不到人大的声音”的问题。笔者不揣浅陋,愿就此略抒管见。

总体上看,一些地方政府就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或公共事件做出决定,一般情况下是能够听到同级人大的声音的。即以此次霍邱县重奖民企事件为例,重奖决定经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来事情闹大了,招致安徽省委省政府的调查和干预,霍邱县政府不得已紧急决定取消重奖,只是未及履行“向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代会申请复议予以撤销”的法律手续罢了——这道手续是可以事后补办或追认的。常见的情形是,一些地方政府需要就某个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的时候,拿到人大那里去履行“审议批准”的手续就可以了;需要取消这个决定的时候,也是拿到人大那里去履行“审议予以撤消”的手续就行了。又比如,有关方面要安排某人到某地当县长,当地人大需要发出的“声音”,就是表决通过任命案;假如这个县长没干两年就“另有任用”,当地人大需要发出的“声音”,就是表决同意县长辞去职务,同时通过对新县长(或代理县长)的任命案……

如此说来,一些地方的人大发出了“声音”又能怎样呢?或者说,如果人大总是扮演着为政府或有关方面的决定“履行手续”的角色,那么听到了人大的声音,与听不到人大的声音又有多大区别呢?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发出声音固然自有其程序性意义,但更关键还在于,人大的声音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具有实体性意义,而不能是“为了发声而发声”。学者于建嵘讲过一个故事,很能说明问题。他在境外一个法治发达的地区访问,找了很多普通百姓,问他们同一个问题:如果官员把你们家房子拆了怎么办?回答:这种事不可能,真要那样我就去法院告他。再问:假如法官腐败了呢?回答:那我就去找议员,议员会立即去调查、召开新闻发布会,这个法官可能就当不成了。再问:假如议员也腐败了呢?回答:议员不可能腐败,因为他需要我们的选票。

这里面有一个清晰的权力监督链条——百姓选举并监督议员、议员监督司法(议员也可以直接监督行政官员)、司法监督行政官员,与我们已经形成的“人民选举、监督人大,人大选举、监督‘一府两院”监督链条大体相同。虽然我们的人大代表不同于“议员”,人大也不同于“议会”,但于建嵘先生的调查证明,只有让人大代表和人大像“议员”和“议会”那样,真正感受到普通百姓用选票形成的压力,他们才能产生发出自己声音的动力,才能产生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及其官员的动力。

然而,不得不承认,在目前条件下,普通百姓还很难用手中的选票,对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形成足够强大的压力。如何形成并强化这种“选票压力”,将是中国人大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支点,也是公民通过积极有序的政治参与,促使各级人大发出自己声音的核心“命门”所在。□

(作者单位:北京青年报评论部)

责任编辑:张功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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