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文学批评的研究方法

2009-12-11 09:38
文艺生活·中旬刊 2009年2期
关键词:佛经陈先生莲花

刘 艳

摘要:本文主要谈论的是文学批评的研究方法,着重分析了陈寅恪先生的文章《莲花色尼出家因缘跋》。通过分析,揭示出陈先生文本研究中的逻辑严密理性的思维及其重要作用,这是艺术形象思维所无法企及的。在肯定逻辑理性分析方法的同时,之于文学文本研究,它还需要艺术感受力,需要批评者的艺术形象思维的参与。我所要表达的观点是,之于文学研究,批评者的艺术思维和逻辑思维缺一不可。

关键词:文学批评方法艺术感受力逻辑理性分析

中图分类号:I0-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0019-02

自文学产生的那天起,就产生了对文学的各种议论,于是就有了文学批评,也就有了各种各样的批评方法。我这里要谈的是从两种不同的思维出发而形成的文学批评的不同的方法。这两种不同的思维即艺术思维和理性、逻辑思维。两种思维在文学批评中都有其不可忽视的作用。文学,作为一门人文学科,它有着人文学科研究所具有的方法上的共性,即需要理性、逻辑演绎分析。但是,文学又具有特殊性,它作为一种艺术,是艺术思维的产物。这样,研究文学,就还需要艺术思维也参与进来。总之,研究文学,应从艺术感受出发,这是基础,根本,同时应结合理性、逻辑、演绎的分析方法。

陈寅恪先生的文章《莲花色尼出家因缘跋》和杨镰先生的《<坎曼尔诗笺>辨伪》是运用理性、逻辑分析方法研究文学文本的典例。他们缜密而严谨的论证的确获得了单纯的艺术感受力所得不到的东西。

现在来分析一下陈先生的文章《莲花色尼出家因缘跋》,看他是怎么样来进行这种分析和考证的。首先是问题的提出。陈先生读北平图书馆藏敦煌写本诸经杂缘喻因由记第一篇时,“见所谓七种咒誓恶报仅载六种”,于是他便生出疑问,这“七”字本是“六”字,而误写成“七”的吗?还是写本遗失了一种恶报而只剩下了六种呢?带着这个疑问,陈先生进行了一番逻辑分析。首先从反面证明,“七”字不是“六”字的误写。“以此篇有‘设盟作七种之誓及‘作如是七种咒誓恶报三甸,其中‘七字先后再见”,从而陈先生认为“七”字为“六”字的误写,似乎不大可能。

陈先生继续搜集材料进行论证。终于,陈先生在鸠摩罗什译众经撰杂譬喻经卷下第叁柒节中,发现“有大妇因妒以针刺杀小妇儿,致受恶报事”,而此事正好与“佛答阿难问所述莲花色尼前生宿业适相符合”。陈先生这两个故事一定相关,于是他便在文章中节录鸠摩罗什译众经撰杂譬喻经卷下第叁柒节的有关内容,把涉及“七”字的地方进行比较,发现七之为数,在佛经叙事中为惯例。那么,“莲花色尼”作为佛经之故事,其咒誓恶报,亦应为七种,而不是六种,从而陈先生进一步验证了“七”字非“六”字之误写。

“七”字非“六”字之误写,已证明。那么陈先生在疑问中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就解决了。不是误写,那么就只有是写本遗失了一种恶报。为了把最终的问题弄清楚,他又生出了第二个问题,写本遗失了一种恶报,是故意删除还是无意脱漏呢?围绕着这个问题,陈先生又进行了第二层次的分析。莲花色尼前生的各种恶报,“记一恶报,必累百言,或数十言。传写时无意中纵有脱漏,何能全部遗去,不载一字。且篇巾历叙各种恶报,至莲花色尼投佛出家止,皆意义连贯,次序分明,殊无阕少之痕迹。”从而,陈先生推断,莲花色尼篇中七种恶报,却只载六种,并不是传写时无意中脱漏。

“传写之讹误,或无心之脱漏,二种假定俱已不能成立。仅馀一可能之设想,即编集或录写此诸经杂缘喻因由记者,有所恶忌,故意删削一种恶报。而未及改易文中之‘七字为‘六字,遂致此篇所举恶报之数,与所叙恶报之事,不相符合。”至此,陈先生已通过严密的逻辑分析把这个疑问解决了。他把疑问划成了一个一个的问题,先解决第一层次的问题,然后逐步深入,解决第二层次的问题,逐层深入,最后得出问题的答案,即第七种恶报乃是故意删除的论断。陈先生分析问题的严谨缜密不得不让我们惊叹,从他这里,我认识到了对文本进行理性逻辑分析的魅力。

但是,在得出结论的时候,陈先生又加了一句“未及改易文中之‘七字为‘六字,遂致此篇所举恶报之数,与所叙恶报之事,不相符合。”怎么知道是“未及”而非是“有意”呢?值得思考。据说,中国古代的传经者,他们多佛教有一种非常虔诚崇敬的心理,他们在翻译佛经时,宁可删掉一些文字,也绝不修改佛经的文字。如果改了佛经的文字,就不能保持佛经原典的本真、原味,也就是对佛的大不敬,他们是绝不会这样做的。唐朝的玄奘翻译佛经时就遵循了这一点,他绝不修改佛经,如“菩提树”这个词,中国当时就没有菩提树,但他并没有把印度的这种树译为中国人所熟知的桃树、李树等,而是保持原典,音译作“菩提树”。

紧接着看陈先生的文章,陈先生并没有止于得出一个论断。在《莲花色尼出家因缘跋》中,他进一步探讨了故意删削一种恶报的原因。他查找印度的原文资料,找到了其中所缺的第七种恶报。即莲花色尼与其女共嫁其子之事,陈先生的思维可是非常的严密,紧接着他分析了此种恶报绝非之后的注解所附会,而是见于偈颂之本文,证明了这第七种恶报一与女共嫁其子之事的材料的可靠性。这第七种恶报所包含的原始聚唐之观念与中国民族传统的伦理道德不相容这一原因就显而易见了。由此,我想,一种文化接受另一种文化是有选择的,译为汉语的佛经已烙印上了翻译者的话语,即他所处社会的伦理道德等各种系统所给予的一种意识,不只是伦理道德,或许还会有官方意志等。

从陈先生《莲花色尼出家因缘跋》中,我们看到了陈先生并没有拿理论来套文章,他是一步一步朴素地分析而得出结论的,所以,不仅是文本分析方法,陈先生的治学态度同样值得我们学习。

陈先生文章《莲花色尼出家因缘跋》中对“六”“七”一步一步的考证分析,最终揭示出了中国当时与印度的伦理道德的差异,这种严密的考证分析为我们揭示了文本缩蕴含的当时的社会状态,有很大的认识作用。可见,对于研究文学文本,逻辑分析是不可或缺的。同时,作为艺术的文学,研究它,又必须要有艺术感受力,这是由文学的特性一审美性决定的。

英国的德·昆西《论<麦克佩斯>剧中的敲门声》则是典型的从艺术感受出发来分析文本的。在《论<麦克佩斯>剧中的敲门声》中,作者用他的心灵品尝着《麦克佩斯》中的敲门声,而不是用他的理解力,他强调的是感觉印象。在德·昆西对敲门声细节的独到感受中,在他的细腻而周到的感性论述中,品析出了文本《麦克佩斯》的新意。

总之,无论哪种人文学科的研究,都离不开逻辑、演绎分析,文学作为一种人文学科,跳不出这一共性,而文学的审美特性决定了,对其研究,又必须从艺术感受出发。所以。研究文学文本,既要有逻辑、演绎分析的严格的理性思维,同时也有必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艺术感受力,用一颗审美的艺术的心去感受、欣赏和研究艺术的产物——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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