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红玲
[摘要]对外劳务输出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中国也正在努力完成从人口大国到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并实施“走出去”的战略。为了更好地开展对外劳务输出,需要增强政府在国际劳务合作中的作用,加强对外劳务输出立法,强化劳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劳务输出合同,这样才能更好地制定劳务输出计划,扩大对外劳务输出规模。
[关键词]对外劳务输出 国际劳务合作 规范
一、国际劳务合作与对外劳务输出概述
国际劳务合作实际上是指劳动力要素在国际间的重新组合配置,具体是指一国的劳务人员到另一国的政府机构、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生产性或服务性劳动服务,并且获得收益的活动。
按照劳动力移动的方向划分,可分为劳务输出和劳务输入。其中对外劳务输出是指一国(或地区)的企业或个人通过某种形式向另一国(或地区)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类劳务,并按合同要求进行的一种经济合作形式,是劳动力生产要素跨国流动的具体表现。
二、中国对外劳务输出的发展
经过多年来的发展,我国正逐步成为国际上的主要劳务输出国。目前,我国的劳务输出的范围非常广阔。从地域来看,我国与世界上187个国家和地区有国际劳务合作往来;从涉及的部门和行业来看,涉及建筑、冶金、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石油、广播、海洋捕劳、地质勘测、煤炭、林业、轻纺乃至电子、航天、核能等尖端产业,已初步形成了全方位、多行业、多层次的格局。从工程技术和业务能力来看,既能以劳务承包的方式从事工程项目的实施和设备的安装,也能以承建制劳务的方式提供各类型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为生产厂矿提供技术服务,同时,还提供一些高级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培训和生产管理。我国的古典园林和烹调技术,在世界上久享盛名,也是劳务出口的优势之一。此外,还可以为外国航运公司提供海员,也是劳务出口的重要途径。
然而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距离相差甚远。世界上劳务输出人数多的国家年输出总数都在100万人以上,多的达300万人以上。菲律宾是一个劳务出口大国,目前劳务输出已增加到600万,占全国劳动力总数的21%,仅1996年共向国内汇回75亿美元,不仅缓解了本国的就业压力,而且大大促进了该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经过艰苦努力在今后几年若能把劳务输出总量增加到100万人,也只是把占目前世界劳务输出总量2500万人的1.12%提高到4%。这与上述劳务出口大国相比,与我国这样一个12亿多人口、劳动力十分丰富的国家相比,仍然是微不足道的。
三、我国对外劳务输出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外劳务输出人员侵权案件主要分为侵害我国对外劳务输出人员合同权益与侵害对外劳务输出人员非合同权益。
1.侵害我国对外劳务输出人员的合同权益
(1)侵害对外劳务输出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在劳务合同中作为主要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境外雇主常常故意违反,任意加班加点、延长或变相延长工作时间,剥夺对外劳务输出人员的合法休息休假权益,有的甚至采取各种措施强迫劳务人员加班加点,并且不按规定给予补假和支付加班工资。
(2)侵害对外劳务输出人员工资收益权。对外劳务输出人员出国务工其主要的甚至全部目的在于获得较高收入。因而工资收益是外派人员关心的重点,同时境外雇主也常常借故予以卡扣拖欠,从而导致劳资双方矛盾,侵害对外劳务输出人员合法权益。
(3)侵害对外劳务输出人员获得的劳动保护权益。许多国外企业在谈判和签约时,许诺提供优良安全的工作环境,但这往往是美丽的陷阱,许多承诺并不能兑现。对外劳务输出人员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往往较所在国本国工人工作环境条件恶劣,有些甚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直接有害劳工身心健康,从而导致许多工伤事故。
(4)侵害对外劳务输出人员的获得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待遇的权益和侵害对外劳务输出人员的接受职业教育权利。
2.侵害对外劳务输出人员非合同权益
侵犯对外劳务输出人员非合同权益主要有:(1)侵犯对外劳务输出人员人格尊严。外国用工企业往往凭借其经济政治优势地位,对对外劳务输出人员实行歧视,任意打骂、侮辱对外劳务输出人员,侵犯其人格尊严。(2)限制对外劳务输出人员人身自由.许多外国用工企业利用多种欺骗手段把对外劳务输出人员骗到企业后,为防止其逃离,或借口加强管理,而任意限制甚至剥夺对外劳务输出人员的人身自由。(3)非法限制对外劳务输出人员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对外劳务输出人员应当与所在国公民在平等基础之上,有权参加其所在国的社会文化生活,并保持他们民族的文化传统,有权进行自己的宗教活动,坚持自己本国的风俗礼仪。但有些外国用工企业推行狭隘的民族主义,轻视甚至漠视对外劳务输出人员,非法限制对外劳务输出人员的社会活动,不尊重对外劳务输出人员的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从而侵害对外劳务输出人员的各种非合同权益。
四、我国对外劳务输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政府对劳务合作的重视不够
主要表现在我国缺乏健全的外派劳务合作的法律、法规体系,仅靠行政手段和各部门规章来调整,致使劳务输出市场混乱,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真正的保护。
2.对外劳务输出法律的空缺,且立法层次低
从总体上看,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一部关于对外劳务的专门法律法规,并且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外劳务合作市场混乱。一些中外中介机构互相勾结、倒卖指标、加收代理费和保证金,甚至蓄意诈骗,导致大量劳务人员上当受骗或非法滞留,劳务人员的权益也很难受到应有的保护。
3.劳务人员自身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
劳务人员大多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下岗职工,信息渠道窄,辨别真伪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弱,容易受不良中介蛊惑,对劳务输出的政策、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对输入国相关法律制度一无所知。
4.对外劳务合同的内容不规范
跨越国境的劳务输出业务涉及到劳务输出公司、劳务输出国中介公司、劳务人员、劳务输入国的雇主、劳务输入国的中介公司等多方当事人,由于各国对劳务输出或输入的管制政策不同,一项国际劳务输出业务需要签订多份国际、国内合同才能顺利完成。
五、完善对外劳务输出的建议
1.增强政府在国际劳务合作中的作用
(1)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
我国对外劳务输出的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除原外经贸部以外还有外交部、公安部,存在着行政和业务上多头管理、部门和地方多头对外、协调工作不力的问题。在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上一直沿用与公派出国团组相同的方法,对外劳务输出人员大多持因公护照。一个劳务输出项目,从申请到立项、政审、申办护照直至把劳务人员送到国外工作地点,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不仅如此,由于层层审批,造成管理费、手续费等中间费用增加,不但提高了劳动成本,浪费了时间,而且使很多项目贻误了时机,很多效益好但时间要求紧的项目我国公司不敢签约。我国政府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和 WTO规则设计管理方面的职能,在劳务输出管理上要理顺体制,加强协作,设立专门的劳务输出管理机构,以便对我国外派劳务合作的总体规则、行业选择等方面进行统一协调和战略思考。
(2)积极开拓海外劳务市场
在正式加入 WTO以前,我国可以通过国内法律和双边协定、区域性协定等法律手段有针对性地与主要国家建立双边联系和磋商机制,运用政府影响,帮助企业开拓海外劳务市场,扩大劳务输出的规模。加入 WTO后,我国应充分利用多边磋商机制,降低双边谈判的费用,加强政府谈判力度,为我国劳务人员进入国际市场排除障碍。我国政府的有关商会也应主动出击,积极与劳务输入国商会、工会和一些有影响的国际行业工会(如 ITF)接触。通过联系和协商达成劳务合作协议,扩大输出,保护对外劳务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外劳务输出立法,依法规范劳务输出活动
(1)制定专门的劳务输出法律
立法是解决目前对外劳务输出中纠纷的根本途径,因此,在综合现有部门规章的基础上,应尽快出台国家级完善的、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有关劳务输出的综合性法律,将劳务输出的经营、管理和促进、劳务人员的培训及合法权益的保护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2)立法须以保障对外劳务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中心
应当以保障对外劳务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中心立法,在涉及银行、劳动、保险、税务、海关、外事等方面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法规和制度,为对外劳务输出人员免除后顾之忧,杜绝各类侵害对外劳务输出人员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将我国外派劳务合作导入全面法制化的轨道。
(3)立法须与国际劳工公约相衔接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目前国际上仅有的一个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法律规则,其目的是要消除服务贸易各领域中存在的贸易壁垒,维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平衡。
3.强化劳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更好地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按照国家的规定,所有的外派经营公司必须对外派人员进行出国前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雇主国家的语言、技能、风俗习惯、法律法规、外事纪律以及保护自身权益的办法等等。经过这样的培训之后,劳务人员就可以更快地适应国外的工作、生活环境,而且一旦遇到纠纷和问题,他们也知道通过什么途经来解决问题,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4.规范劳务输出合同,加强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劳务合同发生纠纷不仅会损害当事方的经济利益,还可能伤及人格和情感,不可等闲视之。跨越国境的劳务输出业务涉及到劳务输出公司、劳务输出国中介公司、劳务人员、劳务输入国的雇主、劳务输入国的中介公司等多方当事人,由于各国对劳务输出或输入的管制政策不同,一项国际劳务输出业务需要签订多份国际、国内合同才能顺利完成。所以,通过外派劳务输出公司向境外输出劳务的情况较为复杂,至少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旦产生国际劳务纠纷后,各国通常依据国际私法处理涉外劳务争议,尤其是在劳务输出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在理论和实践中通常是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其次是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因此,在订立合同时谨慎选择适用的法律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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