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政莉
近代中国饱受帝国主义的欺凌,主权不断沦丧,内河航运权就是其中之一。由于内河航运权的失去,外国的轮船可以在中国内河中自由行驶不受管束,比中国自己的轮船享有的权利还多,由此给中国的航运业带来巨大的灾难。除了经济损失以外,中国轮船被外国船只撞坏、撞沉的事件也是经常发生。中国轮船的安全不仅很难保证,就连事后的惩凶、赔偿、抚恤等问题的解决也是困难重重。发生在1928年,2月18日的日本第二厚田丸号撞沉中国新大明轮的事件就是典型的一例。在这起事故中,新大明轮被撞沉,中国乘客与船员共有三百六十余人死亡,损失货物价值两万余元。如此重大的肇事事件震惊一时,然而此后对这件事的关注与研究却不多,使它成为中国航运史上一段被尘封的往事。
上海大通公司的新大明轮于1926年12月29日正式开始营业,轮船总长二百十三尺,宽三十四尺,吃水八尺九寸,开吨710吨,毛吨重1375吨。1928年2月18日晚上9点30分左右,新大明轮行驶到泰兴口岸东兴沙时隐约看见日本第二厚田丸号从上游开过来。当时领江人以为南边江面很宽阔而日轮渐渐靠近,唯恐二轮相撞,所以发了一次回声,命令轮船向南边行驶,谁料第二厚田丸号根本不理睬中方的警告,只顾向新大明轮开过来,中方只好再发一次回声;命令船只再往北边行驶。此时轮船已经接近浅滩,没有办法再躲避,而厚田丸却只顾直驶南下。直到快接近新大明轮时船员才看清厚田丸居然是拦腰冲过来,吃惊之余赶紧调转船头。但是为时已晚,新大明轮被厚田丸严重撞坏。而被撞以后,新大明的船主尚且不知道轮船的损坏程度有多深,以为还可以继续行驶,便想向东边行驶以寻求帮助。其实船头已经被撞开,江水接着涌入舱内,汽笛也被炸裂,轮船已经失去了运行能力。船上的乘客和船员在惊恐之下慌乱逃命。有的直接跳入水中,有的去解太平划,有的去拿救生衣。但是慌乱之中,仅仅解下两个太平划,而且还因为乘客争相上划而导致颠覆,救生衣则没有拿出来。
早在刚一出事的时候,新大明轮就向厚田丸发出求救信号,而厚田丸肇事以后非但不立即救援,反而急忙向下游驶去,意图逃避责任。幸好此时有大达公司的大吉轮经过,看见求救信号后立即赶过来施救。在用探海灯看见逃跑的厚田丸后,又全力将厚田丸赶上,迫使它回来救援。厚田丸被迫驶回,与达吉轮一起抢救落水人员,但是为时已晚,新大明轮大部分乘客与船员都已经遇难,只有少数人幸运获救。事后调查,死难乘客二百多人,船员九十余人,总共遇难者达三百六十余人之多。另外船上装载的香烟、洋纱、洋布、五金杂物等共价值两万余元。
事件发生以后,大通公司立即向日本驻沪领事交涉,外交部江苏交涉署也向日本总领事提出抗议,并且扣留了肇事的厚田丸,提出惩凶、抚恤、收回长江航运权等正当要求。外交部除了电令交涉署向日人抗议,还指示如果日人不解决此事,将禁止日人的船只在长江口航行。同时国民党各地方党支部和各社会团体也纷纷发表通电,谴责日人的暴行。而日本领事方面,在事件一开始,还主动与大通公司协商,达成和平解决新大明轮案,以公断会的形式进行解决。等这一意向达成以后,又借口既然要和平解决,就不能再继续扣押厚田丸,要求先行放船。对于公断会,则不同意大通公司提出的双方各请两位评断员以外再共同延请一位公断员,公断结果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准的合理建议,坚持要求除了双方的两个评断员以外,不可以再续聘评断员。公断结果要以全体一致通过为准。很明显,日本的这种要求毫无诚意,如果照这样进行公断的话,永远也不会有结果。因此中方不得不一再与日本交涉,致使公断不能进行。而日本人则坚持中方放行厚田丸,还蛮横地表示如果中方不放行,将不惜使用武力。最后,外交部慑于日本人的淫威,在日本人交了书面保证与一万元的保证金以后,将厚田丸放行。为了安抚舆论,外交部宣称,既然日方已经做出担保那么扣留轮船就不合理,而且日人以政府出面担保,比扣留船只更有效力。但是这些欺骗不了民众,更不会对日本人产生多大影响。因为厚田丸被放行后,日本领事马上改了嘴脸,不仅对公断会以各种借口拖延,还宣称新大明轮案件是冲突事件,双方都有责任,甚至还将当初自己答应成立的公断会指为非法组织,不予承认。
虽然日本方面百般刁难,但是铁一样的事实是他们无论如何也抹不去的。在中外舆论的压力以及中方的不断交涉与抗议下,日方不得不答应公断会采取五人制,却又提出公断会只讨论轮船与货物损失,对生命损失则要另外讨论。不管怎么样,公断会终于在1928年7月上海会解公署举行。日本人在公断会上不仅不承认错误,反而指责中国扣留厚田丸为非法,厚颜地要求中国进行赔偿,还力图将事故粉饰为冲突,证明双方都有责任,以逃避赔偿。最后,经过十次艰难地公断,公断会认为新大明轮案的过失在日方,新大明轮不负任何责任。厚田丸所属的佐藤会社应向大通公司支付赔偿金二十六万三千元,并附带至撞沉日起到赔款交付日止常年六厘的利息,能达成这样的结果对当时的中国来说已经是很不容易的。不过日本人却不认账,他们拒绝在公断书上签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断书上已经有三位评断员签字,公断结果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日本不承认也是没有用的。
不过,虽然公断会给出了结论,但是要让日本人遵守却是困难的。厚田丸已经被放行,佐藤商会又在日本,从判决书生效后,大通公司和交涉公署就不断地向日本领事催促交付赔款,但是每次都是见面时说得冠冕堂皇,过后却一点动静都没有。而大通公司因为遭此巨难,拿不到赔偿金公司就无法正常运转,不得已只好和佐藤商会私下达成协议,大通公司自愿减少赔偿金十万元,佐藤商会只需要支付十六万三千元的赔偿金即可。这样直到1929年4月大通公司方才拿到赔偿金。
而关于遇难乘客与船员的生命赔偿问题却一直被拖了下来,尽管中方一开始即要求日方惩凶、抚恤,但是日本人却一再狡辩。先是指出新大明轮案是一起海难事件,日本方面并无责任,又提出对家属生命的赔偿要等到公断结果出来以后证实责任确实在日方,才考虑赔偿事宜,还假惺惺地提出,出于所谓的人道主义的立场向家属支付一万元调慰金,而以后不再支付生命损失。等到公断结果出来以后,日本人又拒不承认,也不在公断书上签字,就等于没有承认责任在日本一方,生命损失也就无从谈起。而当时遇难的乘客都是一般普通百姓,无权无势,他们的家属在事后能做的也只是向交涉公署以及各机关团体请愿,向全国通电以寻求支持和帮助,纵然交涉公署也不断向日本领事提出生命赔偿,但无奈日本人只是敷衍塞责,交涉公署也拿不出切实可行的方案迫使日本赔偿。遇难家属的努力一无效果,他们又没有资财在上海久留,只好各自回家等候。直到1929年4月佐藤商会支付大通公司16万余元的赔偿金后,家属又看到希望,纷纷再来沪上,要求将赔偿金先行用来抚恤家属。然而交涉公署和大通公司都没有同意这一要求。遇难家属只好在上海再次进行请愿、游行,以寻求帮助,却没有任何效果。不得已他们转而求助于青帮头子黄金荣、杜月笙和张啸林,但是这些沪上闻人却连见也不愿见他们。遇难家属在上海孤立无援,连食宿都成了问题,随着上海渐渐变冷,家属们的日子日益难熬,不得已他们最后只得跑到大通公司要饭吃,大通公司勉强救济他们一顿,一些家属只好离开上海。其他的家属虽然表示要坚持到底,但是却敌不过日本人的一再拖延。先是佐藤商会表示赔偿生命损失不合理,又有日本领事表示要赔偿三万元,遇难家属拒绝后,又提出赔四万元,三百六十余人的性命竟然妄图以每人一百元来了结。遇难家属当然不同意,日本人却又翻过脸来讲只肯出二万余元。对于交涉公署提出再开公断会讨论生命损失的要求,日方一面说佐藤在日本联系不便,一面又讲佐藤已经破产,无力支付。总之,百般抵赖,不愿对生命损失负责。到了1930年江苏驻上海交涉公署奉命裁撤,所有事宜归外交部负责,遇难家属连直接可以找的向日本领事交涉的政府机关也没有了,想让日本人赔偿生命损失更是不可能的了。
一起是非过错很明显的轮船肇事案件,又有合法的公断依据,到最后,中国方面却以忍辱退让结束。肇事者只支付很少的赔偿金就将事情了结,惩办凶手竟成了奢求。这是旧中国贫穷落后的结果,是中国人民一页屈辱的惨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