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自造“分红条款修改年”

2009-12-08 08:36
中国经济信息 2009年7期
关键词: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强制性

姚 伟

该事件的导火线是监管部门的一则《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该规定将“分红”与“再融资”紧密挂钩、二级市场上资金热捧高比例分红上市公司的双重因素。 仅2009年3月17日这一日,长城信息、东方钽业、上海物贸、天一科技4家上市公司齐发公告,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当中分红条款的修改议案。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4家上市公司中,天一科技在分红条款当中明确承诺“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强制性分红承诺

“今年是上市公司分红条款的修改年。”重庆一家上市公司董秘说。

目前,市场上最为常见的版本是,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在分红条款中加入“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等内容。

但一些上市公司亦借修改公司章程之机,冀望实行更积极的分红政策。 简单统计,仅从2009年3月10日开始,就有鑫富药业、珠海中富、鲁阳股份、新嘉联、科华生物、平高电气等做出过强制性分红承诺。

重庆一上市公司董秘认为,这些承诺“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的公司其实向外界释放了一个信号——渴望再融资。但他同时表示,在金融危机下,上市公司最缺的就是现金,进行高比例分红的行为有待商榷。

条款背后的学问

一些上市公司虽然做出强制性分红承诺,但并未把比例限定在证监会规定允许公开融资必须达到的基本门槛。 以东方市场为例,该公司承诺“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5%”。东方市场董秘蔡建忠表示,公司选择“15%”而非“30%”是为了在将来分红时“留有更大的余地”。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上市公司的高比例分红有“前提条件”。 三九药业在今年抛出了“10股送2元”的同时,亦非常“慷慨”地试图将分红条款修正为——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60%。 而长城信息亦表示: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关于“现金流不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等前提条件是否会成为上市公司日后不分红的理由,长城信息证券代表杨灏表示,公司章程修改是在律师指导下完成,公告已经披露得非常充分,投资者可以自行对公告进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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