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非法集资
四个特征:
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12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