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雨夏 刘婷婷
摘要:为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银行业积极转型,重新重视零售业务的战略意义。个人信用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在银行业务中占比增加,个人信用评估重要性凸显。本文试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现状,制约我国现有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因素出发,探讨如何完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关键词:个人信用 个人信用评估 诚信 信用中介
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和银行业联系越来越紧密,个人通过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信用贷款与银行发生着直接的关系。银行业积极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将零售业务提高到战略高度,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势在必行。同时,受金融危机的启示,一个适合的信用评估体系能够有效减少银行风险。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建设的现状
1.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有比较好的政策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中介制度”,“信用制度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等建议。2000年4月,我国正式颁布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制度的推行成为建立我国个人基本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基础。
2.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个人联合征信开始起步
我国已有一些信用中介机构从事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业务。2000年7月1日,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性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
3.个人资信评估工作逐步开展,开始为银行贷款决策提供参考
各商业银行纷纷利用所掌握的个人资信资料开展个人信用评级,把个人信用能力引入到信贷管理中来。
二、制约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主要因素
1.个人信用资料不完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
能否在一个地区开展征信服务,最基本的条件是征信公司能否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取得当地个人信用资料,并能够合法向需求者提供对这些数据分析处理的结果。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主要有:一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是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三是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证明。这些数字并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
2.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
个人信用一般是通过连续记录建立起来的,个人信用记录直接记载着个人信用行为的结果,没有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普遍缺乏。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没有对居民个人信用行为的系统记载。
3.缺乏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保障
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少数相关的法律,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另外,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力度和惩罚方式。
三、完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和“ 提高全民族的诚信道德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政府和社会的,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来为其发共同参与展与完善提供相应的制度和组织保障。
1. 健全个人信用的法律法规体系
(1)修改现有法律。修改民法通则,对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信用权及债权人权利享受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修改《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个人信息数据开放和保密作出平衡规定,明确可以开放的条件、范围、方式及其它措施;修改行政法规或规章,明确个人信用制度的管理部门,强化职责与权限,消除各自为政、零散分割的不利局面。(2)制定新的法律。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法,对个人信用数据公开制定统一的法律,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与对象,确保征信机构能合法、快捷地获得个人的相关数据;个人数据保护法,强化个人隐私权免受非法侵害;公平信用报告法,规范个人资料的收集、利用、传播及权利、义务与责任等等。(3)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2. 引入科学的个人信用评级指标
个人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人信用,能不能还贷是银行能够度量的问题,而是否有还贷意愿相对来说,更难以测度,不过在这里我们可以用个人素质来反映这一变量。
同时还需要考察的指标有个人资产规模和质量,个人偿债能力、个人盈利能力、个人信誉状况。
3. 创建必备的外部环境
①大力普及电子化支付手段,推行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信用程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上的现金流通,就需要大力推行银行卡、电子钱包、个人支票、网上支付等先进的支付手段,完善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的推广普及,最大限度地提高支付方式的现代化。②建立健全个人有形资产的评估体系。如房地产评估、长期投资评估,包括债券、股票、实物资产的长期投资,以及汽车、高档耐用消费品等,按照有关资产评估的原则、原理、办法进行科学评估。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个人资产远远小于个人负债、无偿还可能的形势下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是对社会经济的有效调整,也是重建个人信用的重要方法和对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补充。④建立对违背个人信用制度者的制裁措施。首先进行金融制裁,银行不再继续贷款;其次结合社会信用制裁,降低个人信用等级;再次应采取舆论制裁,使其难以立足;最后对情节严重者动用法律制裁,维护社会信用。
参考文献:
[1]艾洪德、蔡志刚,《个人信用制度:借鉴与完善》,《金融研究》2001,(03).
[2]顾伟,《关于构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议》,《财经研究》,2000,(07).
[3]秦东宇,《浙江经济发达地区银行消费信贷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刘婷婷(1987—) ,女,江西鹰潭人,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本科在读。
吴雨夏(1988.6—) 女,四川成都人,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