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华
摘要:经济法是平衡协调之法,经济法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统一性,经济法可以在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方面,发挥其他部门法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作用,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 和谐社会 作用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含义
在现代汉语中,“和谐”即协调、配合与适宜。至于和谐社会,不同学科有不同解读。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意味着法律合理配置人们的权利义务并且保障其真正实现的文明社会状态。和谐社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和谐共处以及社会系统内部的协调发展、和谐相处,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类与自然的和谐,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狭义的和谐社会是指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的社会。和谐社会一方面是指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另一方面是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发展,实现人和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1]。
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首次完整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概念,它是指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面对资源、地区和利益发展不平衡,人民生活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的形势下,通过经济、法律、政治等综合手段,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 ,是对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完善 ,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全面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和谐社会不会自然形成,必须借助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作为重要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其产生的历史、目标等都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具有内在高度一致性,因此,经济法必然可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其他部门法无法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作用。
二、和谐社会与经济法内在统一性
1. 经济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工具
考察经济法形成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的产生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个领域的利益相互融合的体现,是平衡协调运用市场之“ 无形之手”与国家之“ 有形之手”,以解决“ 市场失灵”和“ 政府失灵”问题,从而协调国家、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利益的产物[2]。经济法从其诞生时起,就是为了在追求自由与限制自由、在市场与政府、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上寻求均衡,这种与生俱来的均衡理念与和谐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要求不谋而合。经济法通过“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两种手段的有机结合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系统调整。尽管民法也调整经济关系,但是民法更注重个人利益的保护和形式公平,无法全面体现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经济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也是解决经济、社会问题的主要工具之一。
2. 和谐社会是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体现国家意志的协调政府经济参与和市场自体运行的法律制度。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它要求公平与效率并重、社会结构更加合理,人们行为更加规范。和谐社会是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即是要达到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之上的国民经济的总体良性运动。通过经济主体规范化、市场竞争自由有序化、经济运行稳定化和社会保障实效化,来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及可持续发展。
3.和谐社会有利于经济法的贯彻执行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主要标准之一,和谐社会意味着这个社会是民主与法治的社会,社会成员有着较高的法律意识,人们知法、守法,这样的环境有利于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律的贯彻执行。因此,和谐社会可以推进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高经济法的规范作用,实现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的职能作用。
三、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经济法作为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现代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作用。
1. 市场规制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市场规制法通过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规范,保证和促进市场竞争,对市场运行的环境和制度条件予以调节、完善,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如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规范市场中不正当竞争、垄断等阻碍竞争的行为,促进自由竞争,确保市场运行环境的公平,促成有效市场的建立。同时,协调市场主体利益关系,保证各方经济利益平衡,达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目的。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赋予广大消费者在交易、信息、安全等多方面以更多权利,让经营者承担更多的义务,用这样的权利义务分配方式来弥补两者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缺陷,均衡各方主体利益,促进“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的构建。
2. 宏观调控法平衡协调功能的实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发挥经济法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在发挥市 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财政、税收、金融、价格、产业政策等经济手段的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优 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换代,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 循环经济, 建设节约型社会。同时,运用经济杠杆,加大市场供需平衡的调节力度,防止经济大起大落,确保国民经济持久、稳定、均衡地向前发展[3]。通过《宏观调控基本法》对宏观调控的程序、宏观调控权的划分、行使的民主监督与问责机制等内容进行规定,促进政府权力的依法科学行使。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范银行业行为,从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通过《预算法》、政府转移支付方面的法规进行收入分配,调节社会成员对社会财富的占有份额和比例,协调各方利益关系。通过税收法律制度,可以筹集财政资金、收入调节、调整产业结构、协调地区经济、引导投资等等,税法在这些领域里发挥重要作用,从而为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提供现实途径。通过《产业结构法》、《农业法》等,国家适度干预或直接参与,调整总供给,弥补市场不足,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和各个产业的协调发展。
3. 社会保障法着力实现实质正义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
社会保障法通过初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法律制度,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调节居民的消费水平,平衡社会供求关系。政府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特别是通过为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提供救助,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以缓和社会矛盾。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在于:既承认和充分维护个体正当效率和公平,又不至于因个体而损害社会公众、公共及总体的效率和公平,实现真正的和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经济法是平衡协调市场与国家的法,其重要属性是平衡协调。它在对经济生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平衡协调原则,从整个国家的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本质上决定了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然发挥重要作用。经济法在促进和谐社会构建方面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其自身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需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重新设计并完善经济法具体制度,包括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从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现实路径。
参考文献:
[1] 杨德敏,论经济法理念与和谐社会的契合. 黑龙江社会科学[J]. 2006(1).
[2] 姜庆丹等,和谐社会视野下的经济法理念. 理论界[J]. 2007(4).
[3] 季忠民,经济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统一性. 新东方[J].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