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应用中的案例分析

2009-12-07 07:38张孝松
对外经贸实务 2009年8期
关键词:彩电原产地规则

张孝松

日前,国际上还没有通行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各国都有权利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产生与发展,原产地规则种类越来越繁多,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也随之扩展,使得原产地规则从单纯的海关技术性统计问题转变为各国实施其贸易政策的有力工具,带有浓厚的贸易保护主义的色彩。本文通过探讨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和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应用,得出对我国的一些启示。

一、原产地规则概述

(一)原产地规则的产生

原产地规则的产生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对国别贸易统计的需要。为了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简化、一致的原产地规则,关贸总协定(GATT)与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曾作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早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的第九条就对“原产地标记”问题作了规定,以便产品的进口国别统计和跨国营销。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俗称《京都公约》),其中心内容是海关手续问题,也包括了原产地规则。然而,加入公约的国家只有40多个,且公约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各成员国仍分别制订本国的原产地规则。

直到1986年开始的GATT“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非关税措施谈判组才将原产地规则问题列入重要议题。经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终于在乌拉圭回合结束的1993年度,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该协议是GATT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对简化、协调、统一国际间的原产地规则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中专门下设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旨在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

(二)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分类

原产地规则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1)按货物的流向分为:进口原产地规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2)按适用区域分为:单一国家原产地规则和区域性的原产地规则。(3)按适用范畴分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为了使出口货物获得进口国的优惠待遇或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成员国之间的获得互惠性的优惠待遇而制订的原产地规则,称之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适用于不享有关税优惠或其他贸易优惠的国际货物交易。(4)按货物的组成成份分为:完全原产地规则和部分原产地规则。“完全原产”(Wholly obtained)产品一般是指在一国生长、开采、收获或利用该国自然出产的原料在该国加工制成的产品,其界定非常严格。对于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则制订了部分原产地规则。进口的成份(原材料、部件等)必须经过“实质性改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对“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大体可分为三种:税目号改变标准、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

我国目前施行的是2004年9月1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原产地条例》。本条例为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此外,还有一些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如: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协议,中国一东盟原产地规则协议等一些具体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安排。

二、案例分析

(一)欧盟对我国彩电反倾销案例

1案情回顾。欧盟1994年发起针对我国原产的大屏幕彩电的反倾销调查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当时我国向欧盟出口的大屏幕彩电共计51.5万台,为欧盟2450万台彩电消费总量的2.1%,超过了2%的最低限额。但实际上其中3家中日合资企业出口的11.7万台采用了日本产显像管。按照欧盟彩电原产地标准的规定,彩电原产地应依显像管的原产地而定,即11.7万台采用日本产显像管组装的彩电应视为原产于日本。这样,另外采用中国产显像管取得“中国国籍”的39.8万台彩电仅占到了欧盟消费总量的1.6%,低于2%的最低限额,从而不能构成欧盟对我国彩电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前提条件。然而依照我国彩电原产地标准,彩电只要在我国境内进行“插件、焊接和装配”工序即可视为中国原产。欧盟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按照中国的原产地规则标准,将这11.7万台彩电判定为原产于中国。结果,上述中日合资企业的11.7万台彩电,包括中国的39.8万彩电都被欧盟征收28.8%的反倾销税,导致我国彩电丧失了来之不易的欧洲市场。

2案例分析。从此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导致电视机被反倾销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没有对欧盟和我国对原产地标准的不同进行分析,没有充分利用欧盟的原产地标准来提出积极有效的反倾销应诉。造成欧盟海关只看我国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就对货物的原产地加以认定,原因是由于欧盟海关对非优惠进口商品的原产地一般都接受进口商的申报,只在提出反倾销时才进行实际查证,

因此,调整我国的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可以降低外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成功的可能性。同时,应该充分了解各国的原产地标准,及其反倾销的行政及司法程序,才能积极有效的应对反倾销。

(二)欧盟对日本电视录像设备零部件“反规避”案例

1案情回顾。1994年至1997年,欧盟对原产于日本的电视录像设备系统征收反倾销税。1998年4月23日,菲利浦广播电视系统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原产于日本、向欧盟出口的TCS系统的模具、流水线配件及其他零部件进行调查登记,这些零部件和配件在欧盟区内完成组装TCS系统后销售。

申诉方之申诉理由是:针对原产于日本的TCS系统而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已经被规避,具体方式为向欧盟出口模具,流水线配件及其他零部件而后在欧盟区内组装。

从申诉提供的表面证据显示:输入到欧盟区内的日本零部件的价值构成在欧盟区内装配TCS系统零部件总价值的60%以上,且该输入到欧盟区内组装的零配件的增值不超过生产成本的25%。

2案例分析。本例中日本厂商的规避行为出口商将零部件出口到进口国,在进口国进行简单加工、组装后在进口国内销售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都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措施,防止出口商利用零部件的出口组装来规避反倾销措施。为此,欧盟需要调查来自被征收反倾销税国家的零部件在制成品中的比重,再根据原产地规

则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来判定,该商品是否原产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国,最终决定规避行为是否成立。

(三)欧盟对我国彩电业反规避案例

1案情回顾。以我国的彩电业为例,由于被欧盟整体克以极高的反倾销税,我国彩电无法直接进入欧盟市场。国内产业首先采用的是在第三国开设工厂的规避方式,例如1991年,厦华集团首先到澳门办厂,后来又分别到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开办了两个工厂。还不到一年,欧盟就分别对上述国家的彩电进行了反倾销调查。后来又到南非办厂,却遭遇欧盟60%的组装比例要求,最终厦华集团决定生产高清晰数字彩电以绕开欧盟壁垒。

2案例分析。反规避作为反倾销的一种延伸,往往采用的也就是原产地规则这一工具来判断是否为规避行为。此例中,欧盟对厦华彩电采取的是“针对第三地组装生产的反规避措施”,这一措施中实施的就是“原产地规则”。即根据60%的组装比例判定厦华为避开反倾销税而采取的规避行为。此例中,应该注意的有几点:首先,我国厂商应该注意掌控进行海外投资的时间。其次,可以通过改变产品规格进行有效的规避。如欧盟具体规定了进口零部件的百分比及增值百分比,安全的做法就是在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规避。再者,我国厂商也可以通过加强技术创新,扩大服务范围等增加产品的差异进行规避。

三、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第一,加快反规避立法步伐,有效利用原产地原则进行正当的反规避。面对中国的大量反倾销案件,虽然我国企业已经开始积极应对倾销申诉,但我国尚未制定相关的反规避条款。如果这些倾销产品采取一定的规避手段,我国将面临一个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与欧美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在反规避领域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但这些都只是属于对反规避做的原则性规定,简单和原则地提出可以采取的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而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和反规避措施,不便于指导实践,无法与当前突飞猛进的国际经济全球化趋势相适应。既然当前原产地规则与国家贸易救济措施都已经在国际范围内、在事实上成为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壁垒措施,我国也应该加强对这些措施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的运用和有效性研究。

第二,提高加工贸易中的原产地标准。加工贸易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占据半壁江山,我国对外贸易中有55%属于加工贸易。香港、台湾、日本、韩国等在我国境内大量从事来料加工返销美国的业务,即其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和包装物件基本上是从这些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这样,他们原先通过对其他国家直接出口取得的贸易顺差现在转嫁到了中国头上,并使我国背上了沉重的“顺差包袱”。因此,我国应该对加工贸易这一行业制定较高的原产地标准,提高出口货物中的中国成分,这样可以减轻与其他国家之间关于贸易不平衡的摩擦,同时可以带动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三,利用原产地规则引导外资投向。外国投资者通常是利用我国较廉价的劳动力在中国进行投资,然而却把核心技术仍然保留在国内或跨国公司内部,因此我国市场换技术的成效不大。我国可以通过制定原产地规则,如规定对高科技产品而言,其原产地应为运用高新技术的所在地。这样,可以迫使在中国进行投资开拓市场的外国投资者将高新技术带入中国。例如,为发展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我国可以试规定“国产”电子计算机和移动通讯设备的标准是:计算机中央处理芯片和移动通讯设备芯片中所用的集成电路必须在我国进行“扩散”这一高科技工序。这样,我们就能“诱导”外资流向我国集成电路行业。

第四,利用原产地规则保护本国的产业。在政府采购中可以通过原产地规则制定较高的国产化标准,可以扩大内需,创造更多的就业。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国产货”标准可以高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这就是说,一项取得中国原产地资格的出口产品并不一定能成为“中国国产货”。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国产货”标准应由我国自行制订。为此,我们应结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制订电子计算机、移动通信设备、汽车等产品严格的“国产货”标准,将政府采购作为吸引高水平外资的“磁石”,来“诱导”外商为进入我国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投资我国相关领域,达到“以市场换技术”的目的。

第五,认真研究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培养相关专业人才。为了更有效的引导国内企业出口,并有效的防止反倾销,行业协会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积极推动对我国的原产地规则的改进。通过行业协会认真研究各国的原产地标准,了解相关国家反倾销的行政及司法程序,为我国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咨询信息,可以有效应对反倾销,同时进一步给企业的顺利发展加强保护,避免受到各种不公平竞争的危害。同时,国家和高校应重视这方面相关人才的培养,为企业积极应对国外的申诉及提出合理的申诉提供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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