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生问题是人类社会永恒的道德诉求,是关系到国家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头等大事,蕴涵着复杂的社会伦理关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生伦理文化体系——民生伦理学对切实解决民生问题和促进伦理学学科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学科价值。民生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特点、民生伦理学所揭示的伦理关系、民生伦理学研究的必要性、民生伦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研究民生伦理学的基本原则等,都是构建民生伦理学学科体系首先需要解决的一系列理论问题。
关键词:民生伦理学;学科定义;学科性质;研究方法;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09)05-0103-10
民生问题不仅是个社会问题、政治问题,还是一个伦理问题,蕴涵着复杂的社会伦理关系。政府对民生问题的行政态度和政策制度体现着执政党的执政道德理念和政府行政的道德原则,对民生问题的伦理审视和道德评判,能够为解决民生问题提供更为清晰的目标与动力、方向与思路,能够成为实现民生和谐幸福的最大助推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生伦理文化体系——民生伦理学对切实解决民生问题和促进伦理学学科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学科价值。笔者曾以“中国特色的民生伦理论纲”为题对民生伦理学的有关问题作了初步探讨,全文14000多字,发表在2008年第1期《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后又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的《伦理学》2008年第6期全文转载,在学术界产生了一定的反响。但是,究竟什么是民生伦理学?民生伦理学要研究些什么内容?它的学科体系有什么样的性质和特点?民生伦理学研究的主要范畴和方法有哪些?民生伦理学研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民生伦理学学科体系的逻辑结构怎样?这些都是构建民生伦理学学科体系首先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
一、民生伦理学的学科定义问题
作为一门学科的概括性论述,首先应该对该学科的性质和特点作出明确的界定,这对于一门新兴学科来说尤为必要。民生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具体而专门的学科,也有自己的学科性质和研究特点。学界普遍认为:“应用伦理学是研究如何运用普遍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去解决具体道德问题的学问,是一种使伦理智慧通过社会整体的行为规则与行为程序得以实现的智慧。”“应用伦理学将应用理论伦理学所提供的伦理学原理,去评价人们行为的对与错,去评价各种社会制度、政策策略乃至技术手段及其应用方式的道德合理性和正当性。简言之应用伦理学将伦理学原理应用于对社会生活各个具体领域或方面的道德分析与评估。因此,民生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特点应包括以下三点:第一,民生伦理学是哲学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具体学科,而不是一门实证科学。第二,民生伦理学直接关注现实具体的道德问题,因而不同于一般的理论伦理学。第三,民生伦理学应是特别关注那些广大民众和社会现实生活中有关老百姓的生存现状和生活质量以及政府的民生态度和解决民生问题的政策领域中所体现的道德问题。因而可以作出一般性的结论:民生伦理学所关注的是特定社会生活中的民生状态和民生问题,民众的生活质量和对生活的希求,政府对民生问题的态度和民生政策中所蕴涵和体现的伦理精神和道德取向,社会舆论和民众心理对社会的民生状态和政府的民生政策所持的道德态度、所作的道德评价及其道德标准,改善民生状态的道德文化氛围等道德现实问题的总和。民生伦理学就是围绕“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而展开的,揭示了政府与民众之间官民关系的伦理属性和道德实质,不仅要探索政府行政过程的行政伦理理念、行政行为蕴涵的伦理精神、行政行为选择中的道德原则,而且还要对政府的民生决策作伦理的分析和道德的评判。
民生伦理学的理论渊源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民本思想: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和发展的根本动力,这就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和主要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的根本体现和本质特征。以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对毛泽东民本思想的继承、发展和创新,赋予了马克思主义民本思想新的时代内涵。从本质上讲,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全体人民的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体地说,就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就是要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就是要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
民生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现实生活中有关老百姓的生存状况和生活质量以及政府的民生态度和解决民生问题的政策领域所体现的道德难题,因而要求对产生这些道德难题的社会实际情景和具体行为作实证考察,但这样做的目的不是进行事实的陈述和罗列,而是要从道德哲学的理论高度做出理性分析和价值判断,所以民生伦理学的研究要采用实证的研究方法,但不能归结为实证科学。同时,既然民生伦理学所要解决的是具体而现实的道德难题,因而就不同于理论伦理学或道德哲学;道德哲学要回答的是道德的“一般理论和原则”,而民生伦理学所要回答的是民生领域的道德“特殊”,即社会生活中有关老百姓的生存现状和生活质量以及政府的民生态度和解决民生问题的政策领域中所体现的道德难题。因而是属于应用伦理学学科的一个具体学科。
为了进一步说明民生伦理学的学科性质,有必要弄清民生伦理学与一般理论伦理学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理论伦理学是研究道德的学问,是哲学的一个分支,是对道德本质和道德基础的哲学研究和理性阐释,而道德则关乎人们的价值选择、行为选择和人格培养。现代英美伦理学家习惯于把哲学伦理学划分为两个部分: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这种划分法对中国伦理学界有深刻的影响。元伦理学也叫分析伦理学,是西方分析哲学的产物,是分析哲学中的伦理学部分,元伦理学集中研究道德话语的语义结构、逻辑结构以及认识论结构。简言之就是集中于对道德话语的语言分析和逻辑分析。规范伦理学则立足于对现实道德的描述性说明,着力构建某种理想的道德模式和行为标准,并为这种道德模式和行为标准作论证和辩护。西方的目的论伦理学、道义论伦理学都是规范伦理学的典型范例。沿袭这种划分方法,当代西方学者将应用伦理学看作与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并列的第三个伦理学分支学科,因此,民生伦理学就应该是这个第三个伦理学的一个具体学科。因为民生伦理学所关注的是社会生活中有关老百姓的生存现状和生活质量以及政府的民生态度和解决民生问题的政策领域中所体现的道德问题的特点,因此我们认为民生伦理学应当是不同于一般规范伦理学的学科。一般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统称为理论伦理学,理论伦理学不直接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的道德问题,而比较集中于道德
的形上学、道德逻辑学、道德语义学、道德认识论以及整体性道德原则和普遍性道德规范体系的研究。因此,社会生活中有关老百姓的生存状况和生活质量、政府的民生态度和解决民生问题的政策领域中所体现的道德难题的研究任务就合乎逻辑地落到了研究现实生活中具体问题的应用伦理学的研究领地,而应用伦理学中专门形成一个研究“老百姓的生存状况和生活质量、政府的民生态度和解决民生问题的政策领域中所体现的道德难题”的民生伦理学具体学科也就是现实与逻辑的必然了。
二、民生伦理学研究的必要性问题
“民生”一词最早出现在《左传·宣公十二年》,所谓“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这里的“民”,就是百姓的意思。而《辞海》中对于“民生”的解释是“人民的生计”,是一个带有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的词语,话语语境中显然渗透着一种大众情怀。“在现代社会中,民生和民主、民权相互倚重,而民生之本,也由原来的生产、生活资料,上升为生活形态、文化模式、市民精神等既有物质需求也有精神特征的整体样态”。民生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个人发展机会平等,体现在受教育机会均等、就业渠道通畅、收入分配体制合理等方面;二是保障个人生存权,让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够安居乐业,体现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制度、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等方面。民生问题是人类社会永恒的道德诉求,是关系到国家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头等大事。党的十七大报告非常重视民生问题,全文有几十处涉及改善民生的内容。研究民生伦理无论是理论意义还是现实意义都非同寻常。对现阶段政府的民生态度和民生政策进行伦理的论证和道德的评价,能为政府的民生决策提供道德辩护和伦理学的理论支撑,让广大干部群众对之有理性的审视和道德的宽容。因为在社会生活中,伦理道德的作用显而易见。一是它的补偿功能,即伦理道德的秩序功能只发生在解决行为主体利益冲突的经济过程和政治过程中,对利益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范围需要限制边缘地带。二是它的内化功能,即外在的法律制度之所以行得通和有效率,不仅仅是它的绝对权威性和强制性,还因为人们的道德观给这种强制实施提供了内化认同的社会心理学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政治法律制度就成了无土的苗无法生根发育。此外,最为重要的是社会文明的自由程度与社会和谐的秩序状态都取决于包括政府行政主体在内的社会成员以道德文化为基础的行为自治程度。开展民生伦理研究最重要的是为党和政府的民生决策提供一种以道德文化为土壤的公共行政行为的外在氛围和内化基础。
关注民生、聚焦民生是由人民政府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民生幸福是检验人民政府是否善治的最终尺度。因为民生问题越是解决得好,民生幸福实现程度越高,民众对政府的支持、理解和配合程度也就越高,政府的合法性程度也就越高;相反,不解决好民生问题,民生幸福的实现程度越低,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合作程度就会大打折扣,没有民众信任和配合的政府其合法性和生命力就会成为大问题。如果一个政府和政府的工作人员全心全意地为民众的利益而操劳,没有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恩恩怨怨,那么它的一切行为和过程就没有什么见不得阳光。因此,民生幸福实现的程度越高,政府行政信息的透明度就可能越高,也就表明政府的善治程度越高。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民已成为我们政府的基本行政理念,政府工作人员及管理机构必须切实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如果公职人员和管理机构的责任心越强,就会在自己的一切行动中真正贯彻这一基本的行政理念,就能更好地为民生幸福效力,表明政府的善治程度也就越高。人民的利益和幸福只有上升到政治制度和法律层面的清晰界定才能获得真正的保障和实现。规范民众行为,管理好社会事务,维持好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是保护民众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权利与实现民生幸福的根本保障。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应有的敬畏和充分的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程序,就没有善治,民生幸福也就不能真正得到保障。政府善治的本质是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民众,二者只有良好合作和良性互动才能达到善治的目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对民众的疾苦和心声充耳不闻就表明政府的回应能力太差。政府的回应性越大,回应能力越强就表明政府对民生疾苦和民生幸福有足够的关心和爱心,就表明政府善治的能力和程度也就越强。政府行政效率低下,运作成本高昂,就表明行政过程浪费了社会的资源和纳税人的钱财,就是损害了民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这就与社会的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初衷相违背了。善治程度与政府管理的有效性是成正向相关性的,管理的有效性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民生幸福最大化也是紧密相联的。管理机构设置越合理,管理程序越科学,管理活动越灵活,行政的效率就越高,公共利益最大化就越有可能实现,民生期望就越易实现,民生幸福就有了真正的保障。总之,民生伦理学既有义务又有责任为政府民生决策的制定和改善民生的政府行为提供伦理的支撑和道德的论证。
关注民生、聚焦民生是国家安定团结的保证。在中国,“民生”总是与“国计”连在一起的。自从国家产生以来,也就是说自从有了官以后,就有官民矛盾。至于说矛盾尖锐的程度那自然各不一样。对官民之间的矛盾,处理得好,可以是良性互动;处理得一般,未必会演化为社会冲突;处理得很不好,则必然导致社会冲突。当然,社会冲突的强度和烈度,也会有或大或小的差异。社会冲突必然会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安定的社会未必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则必然是安定的社会。而和谐社会又有低度和谐、中度和谐、高度和谐之分。高度和谐的社会,简单地讲:一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全面和谐。这里的每一项都与民生休戚相关。民生是一个社会进入什么境界的尺度。民生是人心所向,人心所系。民生工作做好了,人心齐了,人气顺了,一个高度和谐的社会就建成了。这是正面阐述,如果从反面讲,那就是邓小平1992年在视察南方时所说的:“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一句话,民生是个生计的问题,又不只是个生计的问题。“民生是文化,民生是政治。说它是文化,是因为透过对民生的评价,可以看出价值观。从政治的高度来提升民生意识,这叫民生政治。政治上如何决策,政治资源如何配置,都要以民生为轴心,以是否有利于民生来衡量”。从哲学伦理学的功能和职责来看,为社会发展服务、为社会发展咨询、为社会发展导航本来就是它应尽的职责。所以,民生伦理学在当今社会发展的现实生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理性职能和反思升华的社会功效。
进入21世纪以来,科学主义、物质主义、经济主义和享乐主义等思潮的盛行是当今社会文明的特征之一。以科学主义为龙头的当今社会思潮,改变或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也改变和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以科学主义为例,当今人们在科学主义的
影响下,科学理性的基本原则或科学技术的方法论原则深入人们的意识形态,使科学凭其实证性而免入玄想和迷信,凭其理论性而超越支离破碎的与生活传统密切结合的普通常识,加上科学的实证性能保证它产生技术,从而有效地服务于现实生活。正因为科学能通过技术而切实地改进物质生产方式,进而提高物质生产效率,迅速创造财富,才赢得了大众的信赖和政府的支持,人们的经济、政治、军事、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新的困惑和难题。科学理性能保证人类行动的工具合理性却无法保证人们价值追求的合理性,因为科技本身不追问价值问题,更不追问人类的终极价值问题,追问这些问题会使其理论失去可证性。特别是科学理性本身似乎与社会的价值问题和公平正义问题无关,因而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使人的主体性得到了空前的张扬,这种空前张扬的主体性是宰制性、扩张性的主体性,是崇拜能力和权利的主体性,是追求先进和效率的主体性,这就难免丧失主体性中作为人类应有的类本质属性和终极价值关怀。它体现于个人,便是个人主义信念的深入人心,个人更加突出地崇拜自我设计和自我追求,并奋力去实用主义地实现自我,他们无需再为那些“超越于他们的神圣秩序”作出牺牲。这种主体性张扬既激发了创造性潜能的充分发挥,也激发了人与人之间的争斗,还激发了人与自然的战争,从而导致了强国与弱国之间各种资源的争夺和一定国度内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各种资源的争夺。于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团结和谐就显得弥加稀奇和珍贵了。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抢救人类的本真伦理和类本质属性的世纪重任就历史地、合乎逻辑地落在了哲学伦理学的身上,也只有哲学伦理学才能关注和解决人类的自身价值问题。民生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具体而现实的分支学科,挽救当今人类的灵魂——恢复人类应有的本真伦理和道德属性、维护人类精神家园和现实生活的合理与和谐就应当责无旁贷地践行它在“上帝”面前的承诺。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大大增强,人民生活实现了由温饱到总体上达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近年来,尤其是近一两年来,随着民生意识的增强,中国在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国家免除了全国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从而减轻了1.5亿中小学生的家庭经济负担。与此同时,国家又增加了140多亿的财政拨款,来完善助学体系;2007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亿多城镇居民受惠医保,这对于城镇非就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老年人、残疾人而言,解决了他们的看病就医问题;2007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同,目前,至少有2000万人进了农村低保,实现了“弱有所助”;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把廉租房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到2007年6月,在全国656个城市中,已有586个建立了廉租房制度,占89.3%,2007年已安排廉租住房基金80亿元;2007年底,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公布实施,增设了清明、端年、中秋3个假期,又同步出台了职工带薪休假的规定,大大改善了民生的状态和质量。面对这一系列的民生政策和民生举措以及民生状态普遍改善的社会现实,审视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民生问题,培育关注民生幸福的道德情结,为解决民生问题提供更为清晰的目标与动力、方向与思路,唯有民生伦理学才能担当起这个理论沉淀和道德升华的神圣职责。
三、民生伦理学所揭示的伦理关系问题
人类生活不可缺少哲学反思的维度,哲学也必须植根于现实生活的土壤。民生伦理学应是哲学伦理学与现实生活中民生状态和民生质量的道德理性中介,它沟通着理论伦理学与现实生活的对话,力争将老百姓的生存状况和生活质量、政府的民生态度和解决民生问题的政策领域中所体现的道德难题带回本真和至善之中。为使民生伦理学成为将现实生活中老百姓的生存状况和生活质量、政府的民生态度和解决民生问题的政策领域中所体现的道德难题得到本真和解释至善的理论支撑,我们就有必要深入揭示民生伦理学所研究的伦理关系。
我们知道,系统整体原理是从现代科学中提炼出来的原理,也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样也是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根据应用伦理学的系统整体原则,分析民生伦理学所揭示的伦理关系就必须分析现实生活中老百姓的生存状况和生活质量、政府的民生态度和解决民生问题的政策领域中所体现的道德难题中所蕴含的复杂的伦理关系,就必须将现实生活中老百姓的生存状况和生活质量、政府的民生态度和解决民生问题的政策领域中所体现的道德难题植根于人类社会的关系系统中。所谓伦理关系是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重要社会关系,“既是个人和社会集体在为人处事过程中由一定生产关系所规定的尊重和维护他人和社会集体利益的职责和本分,又是人与人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是社会交往中交往双方具有的相互尊重和维护对方利益的指责关系和本分关系”。系统原理告诉我们: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处于普遍联系之中,事物以系统的方式存在着,也以系统的方式相互联系着。不同系统之间有不同的联系形式,任何一个系统都具有整体性,即是由不同要素或不同层级的子系统构成的整体。构成系统的要素或子系统要求整体的保护和整合,而整体要求诸要素或子系统按特定方式互相耦合并发挥各自的职能,以推动整体的发展。在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中,系统整体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时则体现为集体主义原则。集体主义认为,社会并不只是个人的简单集合,而是由个人构成的有机整体,这个有机整体的存在就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为纽带而组成的系统,社会系统有其整体性功能和目标,个人作为单个的要素或子系统也有自己的合理要求和价值追求。个人利益应该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又包孕着个人的合理利益和价值要求。中国伦理学界将集体主义的要求概括为:“坚持社会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条件下,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结合;在二者发生矛盾时,自觉地无条件地使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整体利益。”
集体主义揭示了个人与社会、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复杂的伦理关系。告诉人们:(1)人类的个体如果脱离了人类社会的整体就不可能继续作为人而生存。因为人是以制度文化的方式生存的,脱离了社会整体也就脱离了制度文化,从而不能真正成为人而存在。(2)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有着辩证统一的关系。每个个人都是在特定社会、特定文化背景中成长和生存的,从而其思想意识、性格特征总带有特定社会和特定文化的影子,因而每个个人都有其不可还原的独特性,
每个人的思想意识、性格特征、价值追求、审美情趣和生活习性都有其独特的方面。(3)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就一定要有一套合理有效的制度秩序和分配机制来保证个人的合理的独特性的存在,并且保证这种存在不受非法的干扰和破坏,以保证个人价值和生活习性的合理实现。人类历史充分证明:只有当一个社会能保证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和谐统一和合理实现时,这个社会才能够兴旺发达。而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之间的关系在历史上总是具体地表现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国家似乎总是代表着社会的整体利益,因为除了国家很难确立一个完全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机构。在阶级社会中,国家实际上只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代表,尽管资本主义社会经过认真的反省后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不能单凭社会整合而创造物质生产力,为了能创造发展物质生产力的奇迹,必须既给个人以自由和尊严,又将自由个人的力量巧妙的整合起来。但是,资本主义正是打着“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号起家,使个人主义成了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虽然资本主义的个人主义相较于封建社会有它的历史进步意义,但是资本主义社会人的自由“是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也就是说,资产阶级革命的功绩是取消了封建等级秩序,实现了政治解放,其弊端就是把人变成了“利己主义的个人”。人类解放不是个人从一切社会关系中挣脱出来而成为“任意行事”的绝对自由的“单子”,而是要建立起既给个人以充分自由又能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充分交流、充分信任以及有效合作的社会关系,也就是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阐述的人的生存发展状态——实现绝大多数人的彻底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既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价值追求,也是人类为之奋斗的根本目标。以往的仁人志士虽然作过艰辛的努力,但是最终只能是无可奈何其根本制度的局限。
自从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后,我们才明白,只有在消灭了阶级对抗和阶级剥削的社会主义社会才有可能真正实现这个目标和理想。正如恩格斯在其名著《共产主义原理》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应当“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进行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能得到全面的发展”。为了社会成员和谐地生存和更好地发展,为了满足每一个社会成员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我们必须有一些共同的准则,才能真正解决现实生活中民生问题所处的道德难题和制度困境。“一是阻碍某些人发展的任何人为障碍,都应当被清除;二是个人所拥有的任何特权,都应当被取消;三是国家为改进人们之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同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
通过以上理论伦理学关于个人与社会、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伦理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现实生活中老百姓的生存状况和生活质量、政府的民生态度和解决民生问题的政策领域中所体现的道德难题包含着一系列复杂的社会伦理关系,如国家稳定与民众生存、政府利益与民生幸福、国家建设与民生福利、强势群体利益与弱势群体利益等复杂关系,其中最根本的伦理关系就是政府利益与民生幸福之间的道义关系,它决定着政府公共行政选择时对待民生问题的道德态度和伦理取向。此过程中不同的道德态度和伦理取向将有不同的民生行为选择。如果一个政府不是全心全意地为民众利益着想的话,就可能一味地追求政府的集团利益、政府的政绩和政治局势的稳定秩序等政府利益,将民生状态置于脑后;只有当一个政府以广大民众的利益为重,时刻想着民众的利益时,也就是将人民本位作为对待民生问题的道德态度和伦理取向时民众的幸福才是政府的第一要务。其实质上就是将政府利益置于民众利益之上还是置于民众利益之下,政府是否把民生之细和民生之重当作自己的应尽义务,如何处理政府利益与民生幸福的伦理关系,这就赋予民生问题以道德的价值和伦理学的意义了。正如费尔巴哈所指出的“只有把人对人的关系即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我对你的关系加以考察时,才能谈得上道德,只有把对自己的义务认为是对他人的直接义务,只有承认我对于自己有义务只因为我对他人(对我的家庭、对我的乡村、对我的民族、对我的祖国)有义务时,对自己的义务才具有道德意义的价值”。
因此,民生伦理学所揭示的伦理关系实际上是官民关系的伦理属性和道德实质。千百年来,中国百姓无不胸怀同一个梦想,梦想官员个个待民如生身父母爱民如亲子,官称民之衣食父母,可以想象得到是多么和谐的官民关系。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人人平等,人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官员是“人民公仆”,人民是官的主人,民与官二者是主仆关系,因而“执政为民”的意识在政府官员中已形成基本的思维定式。医疗、教育、住房、环保等民生问题,都是与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大问题,作为相关部门的官员就理所当然地应该站在最广大群众一边,成为群众利益的保护者。党的80多年的光辉历史,就是一部为最广大人民翻身解放、当家作主,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奋斗史。我们党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生动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着马克思主义民本思想,奠定了我们国家新型官民伦理关系的理论基础。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把“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判断各项工作成败得失的最高标准,这实际上赋予了中国官民关系在新的历史时期以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内涵和道德意蕴。
总之,民生伦理学所揭示的社会民生状况和政府解决民生问题过程中的伦理关系透视着社会整体利益——政府利益与民众民生利益之间道义关系的实质性内容。政府行政过程中这种道义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和运作的效率,是政府道德基础中的实质性因素。政府的民生政策及其制度体系是政府民生问题上的态度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实际作用的载体,政府民生政策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特殊公共物品,是因为利益冲突及其协调而形成的,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设立的社会行为规则,因而对政府民生政策的选择也必然是利益冲突条件下的一种公共选择,也必然是在既定的制度环境条件下合理安排的经济体制和各种行政管理体制的选择,对于顺利解决中国现阶段的民生问题,协调社会利益冲突、促进经济发展和保证社会秩序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民生伦理学的研究方法问题
进行伦理学的应用研究绝对不是简单地搞“原理”+实例,也不是“原理”的逻辑演绎。“原理”只是哲学伦理学关于道德本质和道德规律的一般理论,是对存在于历史和现实中的伦理关系和道德现象的高度抽象和理论总结。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赤裸裸的伦理关系和明明白白的道德规律。现实生活中的伦理法则和道德原则总是存在于纷繁复杂
的社会关系之中,而且,不同领域又各有不同的特殊形式的伦理内涵。要进行伦理学的应用研究,哲学伦理学的“原理”指导和理论奠基是非常必要的,没有原理的指导和理论的奠基,伦理学的应用研究就是空中楼阁或是雾里看花。但仅有“原理”还远远不够,它不仅要深入实际作实证研究和实地考察,还要大量地掌握和分析现实材料,从中理性地抽象出现实生活的本质和规律,这就要求从事伦理学应用研究的学者必须熟悉具体领域里的实务,懂得这些具体领域里的专业知识,深入分析具体领域里现实生活中的发展规律和本质问题。不深入了解某一实际领域里的现实生活及其学科知识,就不可能进行这一领域的伦理学的应用研究,因而也就不可能与相应的具体学科对话,不可能发挥哲学伦理学的一般知识功效,更不可能对现实问题进行伦理学的分析和道德的论证,应用伦理学的功能和作用就不可能得到发挥。应该看到,目前国内的某些应用伦理学著作和文章,由于不了解或不懂得研究对象——现实生活中某一领域的具体业务和专业知识,于是,要么是直接移植国外的研究成果,要么是搞“原理”的逻辑演绎,搞原理与现实的简单相加。离开了“应用研究”的真谛和根本要求,这不仅无助于应用伦理学的发展,无助于对现实生活领域的伦理批判和道德反思,而且还会搞坏学风。而“研究成果”未能引起具体领域的实践和学科的应有重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把握好“原理”的准确指导与现实生活领域里具体知识、专业研究的有机结合,此种状况必须引起伦理学界的深刻反审。
民生伦理学研究是跨学科跨领域的理论研究,特别强调哲学伦理学“原理”与现实生活中老百姓的生存状况和生活质量、政府的民生态度和解决民生问题的政策领域中所体现的“道德难题”的有机结合和综合分析,要求研究者既要有深厚的哲学伦理学理论素养,又要有深刻的民生问题意识和深入的民生问题研究,不仅热切关注现实生活中老百姓的生存状况和生活质量、政府的民生态度和解决民生问题的政策领域中所体现的道德意蕴,而且还要深入社会发展实际,了解民生疾苦,掌握大量第一手民生素材,对影响现实生活中老百姓的生存现状和生活质量、影响政府的民生态度和解决民生问题的政策因素等问题作理性的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是民生伦理学研究的根本方法。
例如,对进城农民工的民生状态的伦理学研究就必须将哲学伦理学的基本原理与农民工的实际生活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城市繁荣过程中,进城的农民工在中国社会身份体系中仍然是农民,没有被国家认可为城市化人口,与仍然滞留在农村的人没有什么区别,因此享受不到国家给予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待遇。农民工的工作条件十分艰苦,他们往往从事一些低级工种,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lO多年来月工资基本停留在400~500元的水平,吃住在阴暗潮湿、保暖性差的工棚内,而且其基本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必要的保障,工资被拖欠的现象经常发生,城市用人单位对于来自农村的农民工都没有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配偶长期分居,承受着身心的痛苦。另外,在城市生活中,农民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远离现代城市的文明生活,仍然处在一种边缘化的状态,很难进入城市居民生活的主流。2003年以来,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辛酸与沉重一再被曝光。一再震惊社会的良知,我们不能容忍在城市的繁荣下是农民工的血汗被抛荒,决不能容忍在某些人、某些集团的巧取豪夺之下是农民工的被盘剥和被欺凌。正视农民的国民待遇和社会公正平等的现状,不仅考验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勇气与对公正的信仰,而且也在检验我们党和政府的执政和行政能力。因此,农民的国民待遇问题的能否公正解决,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是我们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绕过的政治问题和道德问题。
民生伦理学就有责任和义务对进城农民工的生存状态和生活质量、对政府在农民工生存状态和生活质量上的行政态度和政策倾向作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让广大农民共享社会发展和城市文明的成果,缩小城乡差别,解决好农民的国民待遇问题。这不仅具有现实的政治制度意义,而且还具有深远的伦理学意义。
第一,让广大农民共享社会发展和城市文明的成果,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历史标准,而且符合马克思主义“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道德标准。真正保证让农民的每一份辛劳都有收获,每一份血汗不再被抛荒,在自己建设的家园和国度里不再被漠视和欺凌,是文明社会“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道德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第二,让广大农民共享社会发展和城市文明的成果有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道德基础。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含义就是均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建立一个以利益大体均衡为基础的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矛盾的美好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首先必须解决好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利益失衡的问题,让广大农民在社会发展和城市繁荣中共享文明成果。因此,我们不能将农民共享城市发展成果问题仅仅看成一个事关社会稳定的问题,而是应当看到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行与和谐发展来说,具有事关党的执政基础和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的道德意义的问题。
第三,让广大农民共享社会发展和城市文明的成果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道德动力。广大农民阶层是我们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劳动者,如果没有他们的积极参与,我们的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事业就很难顺利向前推进,也就失去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德意义。
第四,让广大农民共享社会发展和城市文明的成果有利于提升社会成员的合作水平,增强社会的整合程度,维护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道德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现阶段中国一些地方发生农民集体上访、堵交通、围政府等事件就是一种社会聚合行为。这种现象的不断出现说明解决农民阶层在城市化文明建设中的利益问题已经成为改革过程中不容回避的问题,社会安全运行和和谐发展的道德基础正在面临严峻的考验。
第五,让广大农民共享社会发展和城市文明的成果有利于开发农民的潜能,实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最高道德目标。对于广大农民来说远离现代城市的文明生活,仍然处在一种现代文明边缘化的状态,很难进入城市居民生活的主流,在城市人悠闲的地方受到城市市民的歧视,不仅不能共享城市繁荣的发展成果,而且远离现代文明缺乏公平竞争与发展的环境,因而不可能有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可能性。因此,不解决农民平等共享城市文明成果的问题就不能开发农民的潜能,就不可能实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最高道德目标。
五、民生伦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
什么是民生?什么是民生问题?“民生是指民众的生存、生活、生计。具体地说,就是社会全体成员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从人的生活横断面讲是衣食住行用;从人的一生的纵断面看就是生长老病死”。从伦理学角度来分析和研究民生问题的本质和属性、探讨解决民生问题的政策建议和制度理念、营造改善民生的伦理文化氛围和社会道德舆论、
培养人们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责任意识等都是民生伦理学所要关注和研究的内容。
第一,研究政府在对待民生问题上的伦理理念和道德态度。公共行政过程中的政府伦理理念和道德态度实际上是政府官员们根据一定的条件、原理、原则,在政府行为与民众幸福之间建立起某种权威制约的伦理关系结构,体现出一种带有整体性的政治伦理理念和制度道德精神。而这种整体性的政治伦理理念和制度道德精神实际上就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制度德性和执政党的执政道德原则。
第二,研究政府在制定民生政策和解决民生问题时所体现的道德义务和道德原则。政府的民生政策行为是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根据执政道德理念和行政目的,为解决好民生问题而设计、制定、供给的一定的正式规则,并对这些规则有效地执行和监督的过程和方式。政府的民生政策之所以能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是因为任何正式规则都内含对行为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划分或分配的内容、原则和职能,任何正式规则都以某种社会强制力或影响力来保证它的功能的发挥。正是这两点才构成了政府在制定民生政策和解决民生问题时所体现的道德义务和道德原则,对社会民生状态具有强制的规范、引导和调节作用。
第三,研究政府在制定民生政策和解决民生问题时所折射出来的党的执政道德的合理性和政府行政的伦理导向及其道德诉求。所谓政党执政的道德合理性,就是指执政者在被民众认可的原则基础上实施的统治的正当性或合理性。简言之,就是政党实施统治在多大程度上被公民视为合理的、正当的和符合道义的。当大多数民众认为政党实施的统治(包括使用武力威胁)是正当的,也就是政党具有执政的道德合理性的时候,民众对政党的统治会自觉加以服从,即使出现抵触,也不会危及根本统治。一个政党赢得民众支持和认可的因素很多,有的是因为根本制度合理,有的是因为某个政治领袖受人拥戴,有的是因为某种意识形态受到偏爱,有的是因为某一个党派组织受到欢迎(比较而言),有的则是因为某一政策使民众受益。从长远发展和政权持久延续的角度看,对于维护政治统治来说,因为制度合理而受到民众认可,显然比因某个领袖、某个政策和某一个党派组织受人欢迎更加根本,也比意识形态的感召更加切实。用邓小平的话说,就是“人民支持不支持、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这就是执政道德合理性的根本之所在。执政道德合理性的丧失就意味着人民对政党不再信任、支持和认同。
确定政府民生政策的伦理取向,是确立政府民生伦理中最具操作性的一个环节。从宏观上把握政府民生伦理中包含的民生政策的伦理取向,应该对政策制度有一个更为广义的理解。在这个层次上,政策制度应该是行政规范的集合,是对政府行为实施规范和约束的准则,它在设立时应蕴涵和体现整个社会的伦理精神和道德合理性。所以,政府民生政策的伦理取向应包含至少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人们对一定政策制度所做的伦理判断,这种判断是与整个社会的伦理价值取向一致的;其次,存在于政府行政体系内所有制度中的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它是以道德的合理性为基础的;再次,政府民生政策本身所蕴涵的道德追求和价值理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是人类社会的终极价值目标。麦金太尔对亚里士多德德性论的诠释,便准确地说明了德性的功能作用:“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人靠的就是一种德性精神,有什么样的精神就有什么样的人。”政府同样如此,每一个时代都有不同的政府治理模式和行为选择原则,也就造就了不同的德性诉求。
第四,研究社会舆论和意识形态对政府在制定民生政策和解决民生问题所作的道德评判及其评价的道德标准和道德原则。对政府在制定民生政策和解决民生问题所作所为的道德评判是指社会公众根据普遍的道德原则,对政府在制定民生政策和解决民生问题的行为进行鉴别、认定和评价,对政府一系列惠民政策的认同、理解和赞赏,对损害民生利益的行为人进行道德谴责和舆论监督的过程。道德评判原则和道德标准是一种规范社会行为和秩序的精神工具。某个时期的道德体系,包括整个社会道德评价体系,随时代发展而迁变也是一种必然规律。现阶段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善和社会环境的进步,民生状态正逐步改善,民众的幸福生活正一天天接近理想的目标,因而对政府在制定民生政策和解决民生问题所作的道德评判及其评价的道德标准和道德原则必定向着积极和进步的方向发展。
第五,社会民众心理对在民生问题上还有不如人意的包容心理和道德宽恕。一个时代的道德包容度与一个时代的道德底线始终共存共生。社会价值的多元化,东西方文化的交融渗透,人们精神世界的自由度,都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变化,人们的道德包容度在逐步增大。这也反映了人性的解放和以人为本的社会民主的进步。我们的社会物质基础虽然还比较薄弱,但我们的政府确实在尽其所能和尽其所智地为民众谋幸福,民生状态有了根本的改观,并且我们的民生问题日趋好转,尽管还有某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我们政府的民生政策和民生措施已经仁至义尽,不仅没有降低时代的道德底线,而且还竖起了新时代的道德丰碑,广泛地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赞誉。
第六,研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民生伦理文化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的领导不仅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民生伦理文化的制度保证和根本前提,而且是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治保障和核心基础。
第七,研究在追求社会发展理想过程中真正实现广大人民的幸福目的是构建民生伦理文化的价值归宿。
第八,研究解决由老百姓的生存状况和生活质量以及政府的民生态度和解决民生问题的政策领域所体现的道德问题所需要的经济基础、法制环境和理论基础等内容。
六、民生伦理学的基本原则问题
与其他学科一样,民生伦理学要想成为一门相对独立、体系完整、结构严谨的学科,同样必须遵守一些共同的基本原则或基本范畴。“人人共享原则”、“普遍正义原则”、“系统整体原则”和“民生幸福最大化原则”是民生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对民生伦理学的学科发展和学术研究有着统摄和指导作用。
(一)“人人共享原则”是人人共享发展成果、普遍享有平等待遇的共同准则的体现
社会的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位的发展。“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以人为本位的发展有两层涵义:一是指相对于人类物质层面上的事物如科学技术以及经济方面的内容而言,人类应当具有主体的意义,而不能沦为其附属物的地位;另一层涵义是指在社会发展基本宗旨的层面上,应当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为基本着眼点。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之下,以人为本位的发展应当具体表现为人人共享、普遍受益。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含义是,社会发展的成果对于绝
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应当具有共享的性质,即: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应当相应地更加得到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应当相应地不断得以提高,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相应地持续不断地得以满足,其生活水准应当相应地得以不断提高。相反,如果社会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社会群体少数社会成员一方,那么就说明社会发展的成果只是为少数社会群体少数社会成员所享用。这样的发展不是真正的发展,而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无发展的增长”。既然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是为了绝大多数的人,那么,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就必然成为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正如恩格斯在其名著《共产主义原理》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应当“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进行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
(二)“普遍正义原则”对于现代社会而言就是全体民众享有平等的社会待遇或国民待遇
恩格斯认为:“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与此完全不同;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所以人们往往把正义与“自由、平等、博爱”这三个词联在一起使用,以表述社会的普遍正义状态。没有平等的自由,就像没有自由的平等一样,是不能想象的;同样,没有正义的平等自由也是不可能有真正的人的解放。如果说两者还有差别的话,那就是,正义侧重于对个体人基本种属的肯定和保护,而平等自由则是侧重对个体人所具有的个体差异的尊重和保护。显然,平等和自由是现代伦理学中普遍正义原则最为基本的理念依据,也是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普遍正义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当然,要真正实现普遍正义的原则就只能在共产主义社会,像马克思所阐述的:…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三)“系统整体原则”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时则体现为集体主义原则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并不只是个人的简单集合,而是由个人构成的有机整体,这个有机整体的存在就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为纽带而组成的系统,社会系统有其整体性功能和目标,个人作为单个的要素或子系统也有自己的合理要求和价值追求。所以“系统整体原则”要求在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国民待遇的共享上,个人利益应该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又包孕着个人的合理利益和价值要求;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初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普遍地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收益,进而使社会的质量不断地有所提高。“作为社会生活原则,社会责任要求每一个共同体成员在维持和推进共同体利益方面发挥作用。一旦发生冲突,必须让共同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满足这一要求,每个成员对社会负有责任”。“系统整体原则”——集体主义原则就要求社会和政府在对待现实生活中老百姓的生存现状和生活质量、政府的民生态度和解决民生问题的政策领域中要高度重视民生状态,积极改善民生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四)“民生幸福最大化原则”是人类活动永恒的价值追求
衡量一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最为根本的标准就是这个社会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幸福要求,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恩格斯说:“在每一个人的意识和感觉中都存在着这样的原理,它们是颠扑不破的原则,是整个历史发展的结果,是无须加以证明的。”接着他指出:“每个人都追求幸福”,这是无须加以证明的原理,是“颠扑不破的原则”。个人追求幸福是人类追求幸福的基础,没有每个人对幸福的积极追求,就没有个体对幸福的关心,也就没有人类的整体幸福。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生活轨迹采用适合自己的方式来追求幸福,正是这种追求才推动着人类社会向前发展。民生问题,幸福为本。英国哲学家休谟说过:“一切人类努力的伟大目标在于获得幸福。”发展的终极目标应该是人民的幸福,经济增长是为了人民的幸福,政治民主也是为了人民的幸福,文化发展还是为了人民的幸福,而社会和谐更是为了人民的幸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造福全体人民的伟大事业,其根本目的就是让人民群众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中实现最大幸福。所以,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表明,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归根到底就是最大限度地造福人民,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终就是为了造福人民。特别是在社会变革和社会转型时期,我们应当对不同时期主要社会群众的幸福指数予以充分的重视,通过追踪研究把握不同社会群众幸福指数的走势和变化规律,更加关注民生,坚持以民生幸福最大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高价值目标,真正将民生幸福作为改革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指示灯。这就赋予了民生伦理学以崇高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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