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读者问

2009-12-03 09:39李小平
青苹果·教育研究版 2009年10期
关键词:房屋买卖过户陈某

李小平

编辑老师:

我父亲与张某是曾经的同事,张某在本市的明光小区有一套住房想卖,而我父亲当时也正想在明光小区买一套住房。他们于2006年2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父亲以21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的住房。但由于我父亲手头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双方没有马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7年3月,钱某找到张某,提出愿以25万元的价格买下张某的住房。张某为钱所动,当即又与钱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钱某交付20万元的现金之后,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当我父亲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欲找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才发现这一情况。我父亲与张某、钱某协调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某与钱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

请问老师:我父亲与钱某之间,谁应该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如何补救?

××中学李庆红

李庆红同学: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其理论依据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尽管你父亲和张某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由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仍属于债权,不属于物权;而张某和钱某在书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了实际履行,并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他们的交易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应认定钱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法院会根据登记的事实而不支持你父亲关于确认张某与钱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

你父亲的补救可以通过对张某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来实现,其请求权是基于你父亲与张某之间已有合同成立,而张某的出卖行为使合同无法得到履行,已构成违约。故而张某应对因其违约而给你父亲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编辑老师:

陈某与王某是夫妇,也是我的邻居。2004年,妻子陈某下岗后开办了一家个体小超市。但陈某开店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王某的反对,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开店的一切责任自负,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后来,陈某的经营效益时好时坏,王某从不过问。陈某开店后经常以店中的商品用于生活消费,但两人的收入的确各自保管。2008年,陈某由于几次进货失误,造成商品严重积压,并欠下8万多元的债务。2009年初,债主纷纷前来讨债,陈某将全部货物及自己的存款用于还债,结果仍欠供货商林某2万多元。林某因向陈某要不到全部欠款,便向法院起诉,请求以其夫王某的存款偿还。法院经查实,王某在银行有5万元的存款。请问老师,林某是否有权请求王某偿还陈某所欠的债务?

××六中洪欣欣

洪欣欣同学:

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判断是个人投资还是家庭投资,应审查两方面:一是投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收益是仅用于经营者个人享用还是用于家庭共同享用。本案中。王某必须承担陈某的债务。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夫妻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如果夫妻间没有对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作特别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本案中陈某与王某仅对个别财产作出约定。即他们仅对经营收入作了约定,而其他财产并没有约定,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王某仍要以他的财产对其妻陈某的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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