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罗尔·塔夫里斯 艾略特·阿伦森 著 邢占军等 译
在这本极具洞察力和吸引力的著作中,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卡罗尔·塔夫里斯和艾略特·阿伦森深入探讨了人类大脑是如何进行自我辩护的问题。每当犯下错误的时候,我们一定会消除那些动摇自我价值感的认知失调。我们会任凭自己的头脑虚构出免除责任的种种理由,不断强化自己聪明、有德行、不会犯错的信念,而这种信念却恰恰令我们变得愚蠢、没有德行、错误不断。
一
前海军陆战队队员托马斯·李·戈德斯坦,被捕时还是在校大学生。1980年,在拒不认罪的情况下,被判定谋杀,在狱中度过了二十四年。他的罪行只是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了错误的地方。尽管他的住处离受害者很近,但是警方并没有找到戈德斯坦犯罪的任何有力证据,例如枪支、指纹、血迹等。而且,也没有谋杀动机。他当时被判刑的依据来自一个监狱告密者的证词,这个人可能是爱德华·芬克,他曾被捕过35次,受到三项重罪的指控,而且还吸毒。他曾在10起案件中作证,均称被告和他在一个牢房时曾向他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一位监狱管理员曾这样评价芬克:“这个犯人喜欢捏造事实。”)
芬克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才在法庭上撒谎作证,但是他却否认监狱曾因此减轻过他的罪行。审理该案件的另一个证据就是一位目击者洛兰·坎贝尔的证词,警方认定戈德斯坦没有通过测谎检验后,坎贝尔指认他是此案的凶手。但是其他五位目击者认为凶手不是戈德斯坦,其中有四位还说凶手是“黑人或墨西哥人”。后来,坎贝尔又撤回了他的证词,并解释说他当时只是极力想帮助警察,而且过于紧张才编造了警方想听的话。但这一切都太晚了。戈德斯坦已经因此被判处二十七年监禁。
多年后,5名联邦法官一致认为,由于没有向辩方通告芬克的处理情况,公诉人没有保证戈德斯坦获得平等审判的权利,但此时戈德斯坦仍然待在狱中。最终在2004年2月,加利福尼亚高级法院的一位法官以缺乏证据、案件性质恶劣(接受一位专门提供信息的人的伪证)为由驳回了这宗案件。即便是这样,洛杉矶地方法律事务所还不承认他们判错了案:他们很快又提供了指控戈德斯坦的新材料,把保释金定为100万美元,并宣称将对他进行复审。这家律师事务所的发言人帕特里克·康纳利声称:“我敢肯定我们抓对了人。”两个月后,他们勉强承认戈德斯坦清白无辜,并释放了他。
二
1989年4月19日晚,一名妇女在中央公园慢跑时,先遭到殴打,后被强奸。警方得知后,迅速从哈莱姆区(美国纽约市的一个黑人居住区)逮捕了5名西班牙裔黑人少年。这5名少年原来也曾在这个公园里“撒野”殴打过路人。但是,这次警方却是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认定他们是犯罪嫌疑人。于是把他们关押起来,集中对他们进行了14至30小时的审讯。最终,这5名少年(14岁至16岁)都认了罪,而且,还讲述了骇人听闻的作案细节。其中一个男孩说他是如何脱掉受害者的裤子,一个男孩说他如何用刀子划破她的上衣,以及他的同伙如何用石块不断击打那名妇女的头部。还有一个男孩则为他“第一次强奸妇女”感到懊悔,说自己当着其他人的面感到十分难堪,并保证再也不干这种事了。尽管没有任何证据(如精液、血液、DNA等)可以证明这起强奸案与这群孩子有关,但他们的认罪使警方、陪审团、法学家和公众相信,他们就是强奸犯。唐纳德·特鲁普花了8万美元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呼吁判处他们死刑。
事实上,这5个孩子是清白无辜的。十三年后,一个名叫麦迪斯·雷耶斯的重犯,因三项强奸盗窃罪、一项强奸谋杀罪被捕入狱后,承认自己是中央公园强奸案的真凶。还讲述了那些不为人知的犯罪细节,而且他的DNA与受害者体内、袜子上精液中的DNA完全吻合。以罗伯特·摩根索为首的曼哈顿地方律师事务所,对此案调查了近一年,也未发现雷耶斯与那5个已经定罪的青少年之间有任何关系。因此,曼哈顿地方律师事务所提出取消那5名少年强奸罪的申请。2002年这一请求获得批准。但是,摩根索的裁定遭到了该事务所前任公诉人以及最初调查此案的有关人员的强烈反对,因为这些人不相信那5名少年是清白无辜的。毕竟,是他们自己认了罪。
三
1932年,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爱德温·鲍查德出版了《冤案:65起真正的误判》。在鲍查德调查的65起案件中,有8起案件的被告犯有谋杀罪,而这8起案件中的被害人后来又都出现了,并且活得还非常好。读到这里你也许会想,这真是警方和公诉人判案错误的确凿证据。虽然铁证如山,但还是有一位公诉人对鲍查德说:“清白的人绝不会被判刑。不用担心,冤枉好人之类的事情是绝对不会发生的。”
接下来谈谈DNA。1989年,首次以DNA测试结果作为证据释放了一个被冤枉的人,从那年开始,越来越多的报刊上出现误判案件,这些案件的数量比人们料想的还要多,人们发现误判远远不是所谓的“不可能”事件。“无罪工程”的创始人巴里·舍克和彼得·诺伊费尔德,一直在他们的网站上发布数以百计谋杀或强奸案,后来绝大多数通过DNA测试或其他证据(如目击者的错误指认等)获释。当然,死囚被无罪释放能吸引公众的眼球,但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法学教授塞缪尔·克罗斯及其助手对冤案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如果我们对待宣判入狱就像宣判死刑那样严肃认真,过去的15年里,可能不只是255起冤案、假案,实际上可能会有28500起之多。”
对那些深信司法系统公正、公平的人来说,这无疑是个沉重的打击。平反冤案、假案对普通百姓来说简直太难了,但是如果你参与了审判,会强烈地希望纠正执法过程中的错误。专门研究冤案过程的社会心理学家理查德·奥夫舍曾说,冤案是司法部门“最恶劣的专业错误”之一——就好比外科医生为病人截错了胳膊。
试想,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审理时冤枉了清白无辜的人(好比截错了病人的胳膊),你会作出什么反应呢?审理人员的第一反应会去找借口否认自己的错误,保全自己的工作、声誉和同事。此外,如果你释放的罪犯后来又犯了罪,或者是清白的人因犯了诸如猥亵儿童等重罪,被判入狱,那么公众一定会对你恨之入骨,原因是他们觉得你曾对罪犯“心慈手软”。你不仅会寻找许多外部动机来否认错误,而且还有更为强烈的内在动机促使你这样做:你希望认为自己公平公正,永远不会冤枉好人。但是,面对蒙冤之人的清白证据时,你是如何做到确信自己抓对了人呢?这是因为你相信自己的判断而没有相信证据。你确信这个人是个坏蛋;认为即使他没有犯这个罪,也一定犯了其他罪。如果你相信证据,就表明你让一个清白无辜的人在监狱里呆了十五年;如果你认为自己绝对没有犯错,那么就不存在心理失调的问题了。这是一个二选一问题。
每次因DNA测试,警方宣布嫌疑犯获释时,公众几乎都能明白公诉人、警方和法官的内心活动,他们不停地调整着自己内心的失调。策略之一是宣称大多数此类案件并非误判,而是被错误地赦免:因为无罪释放一个囚犯并不说明他或她清白无辜。如果真正是清白无辜,那将是非常遗憾的,但是这种情况实属罕见。我们也会在适当的时候,作出合理的赔偿。问题的关键是太多的罪犯很有钱,因此很容易聘请到有名的辩护团,替他们钻法律的漏洞或解脱罪行。乔舒亚·马奎斯是美国俄勒冈州地方法律事务所的一名职业律师,他说:“美国人更应当担心有些人被错误释放,而不是被误判。”没有党派背景的公民正义中心发布了一份报告称,共有2012起公诉人误判的案件。马奎斯否认这个数字的真实性以及这份报告中隐含的问题——国家对此应当予以重视。“诸如此类的误判,只是偶尔出现,”他写道,“正因为那几起案件很罕见,才引起了法庭和媒体的关注。”
当出现审理错误或者处理失当时,我们的司法体系本身也会予以纠正。马奎斯补充说,事实上他担心,如果我们修补了司法体系中的一些缺陷,虽然会减少误判几率,但这样也会让许多罪犯逍遥法外。这句话反映了自我辩护的荒唐逻辑。当一个清白的人被误判时,真正的罪犯还逍遥法外。“身处法律界,”马奎斯说,“公诉人会忠实于事实真相——即使因此受到指责。”这种解释非常高明,而且减少了失调,但它本身也隐含着一个严重的问题:确切地说,是公诉人自己将审理案件本身视为追求事实真相,所以不会轻易推翻原先的判定,而事实上,由于存在自我辩护,他们更不会去主动寻求“事实真相”。
我们不必从一个满口粗话、腐败堕落的地方律师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误判中心的执行总监罗布·沃登注意到,公诉人工作中存在失调现象,但他们“本质上是好的”,也想把事情做好,这一点值得我们尊敬。冤案真相大白,蒙冤入狱的人获释时,杰克·奥马利(该案件的公诉人)反复对沃登说:“这怎么可能呢?怎么会是这样呢?”沃登说:“奥马利还不理解,他真的不明白其中的缘由。但他是个好人。”公诉人始终认为自己、警察是好人,被告是坏人。沃登说:“身处司法系统,就会愤世嫉俗。总是有人对你不断撒谎,因此你对嫌疑人形成了自己的认识,这样很容易产生偏见。如果后来,有证据表明此人清白无辜,你仍会坐在那儿想:‘再等等,看看到底是这些有力的证据错了,还是我错了——我不会搞错的,因为我是个好人。这种心理现象我多次碰到过。”
我们称这种心理现象为自我辩护。研究美国历史上的冤假错案时,我们也发现存在这种心理现象,从被捕到宣判这一过程中自我辩护是如何使不公正逐步升级的呢?警方和公诉人搜集嫌疑犯生活中的点滴证据,从而确定罪犯并加以判刑。通常情况下,他们是对的。但是不幸的是,运用同样的方法也会增加他们抓错人的几率,忽视其他人作案的证据,这样就加大了他们由于误判而承担的责任,之后,他们会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这一过程循环往复,如果警方和公诉人费尽周折才找到证据,那么他们就会更加确信他们有罪。一旦将嫌疑犯送进监狱,这本身便可以证明我们将他关在那里是正确的。况且,法官和陪审团也赞同我们的做法,难道不是这样吗?自我辩护不仅会将清白无辜的人投进监狱,而且还能让他们一直待在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