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分析

2009-11-11 03:31
现代农业科技 2009年15期
关键词:新中国改革

葛 斐 黄 静

摘要回顾了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并对其现状进行了利弊分析;在此基础之上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方向进行了讨论;认为政府必须弱化集体权利,将土地逐步乃至最终完全交到农民手中,实现土地的私有化。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私有化;新中国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15-0391-02

AnalysisontheRuralLandSystemofNewChina

GE FeiHUANG Jing

(College of Economic and Management,China Agriculture University,Beijing 100094)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land system 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being reviewed and the current state of the pros and cons of the rural land system being analyzed, the direction of the reform of the rural land system was discussed. It was highly recommended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weaken the collective rights to give back the ownership of land to the hands of farmers gradually and eventually realize the privatization of land.

Key wordsthe rural land system;reform;the privatization of land;new China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土地问题一直是“三农问题”的关键;而农村土地制度关系到中国革命与建设的成败,是中国共产党一项极其重要的政策。

1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发展

建国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历经土改阶段、合作化阶段、人民公社阶段、家庭承包阶段这4次重大变革。

1.1土改阶段(1949~1952年)

该阶段形成了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农民私有制。建国前后,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利没收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土地所有权并将其无偿分给农民,建立起土地农民私有制。此举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极大地调动了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在短时期内迅速提高[1]。

1.2合作化阶段(1953~1958年)

该阶段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互助组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各地出现,它是在生产资料私有的基础上按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组成的临时性、季节性和经常性的生产组织形式。初级社时期,农村土地的产权在农民和初级社之间重新调整,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逐步收回。随后,国家又凭借政治力量和行政动员将互助组和初级社迅速改造合并为高级农业合作社,进入高级社时期。至此,原先的土地农民私有、农户个体经营模式过渡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1]。

1.3人民公社阶段(1958~1984年)

该阶段是人民公社的形成与延续阶段。1958年8月,中共中央北戴河会议决定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会后短短1个多月内,全国农村除西藏自治区外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社员自留地等全部收归公有。至此,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彻底宣告结束[2]。但是人民公社规模较大,而且存在着产权不明晰、平均分配、监督困难等问题,由此社员生产积极性并不高,导致了人民公社生产效率低下。

1.4家庭承包经营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

该阶段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成与发展阶段。

(1)新型农村土地制度确立时期(1978~1999年)。一方面,农业生产责任制得以恢复和拓展,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也得以创立;另一方面,中国农村改革史上第1轮“五个一号文件(1982~1986年)”的出台与实施也初步构建了“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土地制度框架[3]。

(2)立法规范承包土地制度、改革建设用地制度时期(2000年至今)。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正式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土地制度;另一方面,中国农村改革史上第2轮“五个一号文件(2004~2008年)”的出台和实施将土地征用制度、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推向前台[3]。

2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

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不仅关系到我国改革建设的成败和农村政治的稳定,也直接影响到中国农民的物质生活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2.1家庭承包经营下农村土地制度的绩效评价

农村家庭承包制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益,从而推动了农民人均收入增长,农民生活水平也得以进一步提高;同时,生产效益的提高释放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加速了城镇化进程,并由此带动了农村市场,推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4]。简言之,家庭承包制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强,对中国农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其实施的30年中绩效显著。在土地制度方面,土地家庭承包制使农民增加投入的积极性提高,土地单产迅速增加,并于1996年实现了粮食平衡有余,结束了农产品长期短缺的历史[4]。

分析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下土地制度的绩效原因:家庭承包经营较人民公社而言强调了农民土地产权的回归与保护(集体土地私人经营:土地所有权回归;农民自主经营:经营权和分配权回归),使得农户由生活单位重塑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并促进了产业分工、加速了生产力发展和资本积累[5],有利于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

2.2家庭承包经营下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分析

家庭承包制下的农村土地制度做到了农民土地产权的回归与保护,在实施过程中成效显著,但其本身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一是产权仍不明晰,并未明确给出集体所有究竟指集体成员共有还是集体组织所有;由此造成了承包权错位,承包者承包自己的土地,而村委会等又往往会从利己的角度来进行管理。二是家庭承包经营下的土地制度导致土地规模较小,不利于规模经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增收、城市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三是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并不具有定价权,中国目前的土地流转市场缺少定价要素,而地方政府的征地补偿往往价格偏低;这样不仅侵害了农民权益,也不利于土地流转市场的资本流入。

3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方向

土地制度改革始终是中国整体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农村土地制度与国家改革建设的成败、农村政治的稳定、农民的物质生活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等密切相关。

3.1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向的多方解读

关于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方向,多年来围绕着土地制度公有、私有一直在进行着。目前社会上主要有2种论争意见[6]。一是温铁军、潘维、贺雪峰、李昌平等为代表人物认为土地是农民基本保障。主要观点是:保持集体对土地一定的控制权,以免私有买卖导致土地集中,使部分农民失地;保持一定集体用地可保障农村社区公共事业健康发展;在社保不完善时若土地大规模流转可造成大量失地农民,危及社会稳定;对资本持强烈警惕态度(如李昌平认为,拒绝资本,采用合作社经营模式)。二是以秦晖、党国英、吴敬琏、厉以宁等为代表人物认为不要替农民操不必要的心。主要观点是:基层政权侵犯农民权利,弱化集体对土地权的控制是解放农民的关键所在;资本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公平合理;所有权为完整物权,可抑制地方政府随意征地剥夺农民(秦晖等观点);“盘活农村土地资产”,“进行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效率”;加快农地买卖以扩大内需。

3.2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向的选择

结合前文对土改方向的多方解读,笔者认为确实没有必要替农民操不必要的心,而农村土地私有化是必然选择。

有学者认为土地是农民的基本保障,担心实现土地私有化会导致农民随意买卖最终导致失去土地,其实完全没有必要。因为一旦土地成为农民私有财产,农民将更加珍惜现有土地资源,并注意保护和维持土地质量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还可有效抑制土地闲置及浪费现象。

虽然地方政府在技术水平、信息掌握等方面强于普通农民,但是基层政权往往从利己角度不能做到时时将农民利益放在首位,所以基层政权侵犯农民权利的现象屡有发生。而农村土地私有化后,农民则可以避免基层政权对其土地权利进行侵犯。

拒绝资本不利于农村农业的发展,当农民具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以后,政府便不能够以偏低的补偿价格来征用土地,因为农民自身已经具有了土地的定价权。换句话说,此时市场决定土地价格,而不是由某政府或机关来决定。此时,资本进入也必须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农民自身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的交易买卖。

允许农村土地私有化有利于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当农地流转可以在正确合理的价格体制下运行时,农业生产者会结合自身的实际生产能力和对生产规模的需求来适度改变土地经营的规模,这样会使土地资源的配置更加具有“效率”。而且,这样做不必担心土地的兼并,一些国家在最近半个多世纪以来实行土地私有、自由交易,在整个过程中所有这些国家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数都在下降,都是在趋向于分散,而不是上升[7]。

盘活农地资产、增加农民财富,有利于拉动内需。当前中国正处于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下,拉动内需是保证中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而拉动内需不能仅靠城市居民来完成,增加农民财富对拉动内需十分必要。

现行土地制度并未把土地制度“搞活”,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遭遇到了极大障碍,压缩了中国市场,造成了“资本过剩”与“劳动过剩”并存的深刻的结构性问题[8];而农村土地私有化则有利于“搞活”土地制度。

4结语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家庭承包经营下的土地制度改变了中国农村的面貌,带来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生活的水平,取得了极大成就,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产权不明晰、土地规模小、农民不具有土地流转定价权等。为了减小城乡收入差距、打破二元经济结构的僵局,必须继续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而推行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便成为关键。

鉴于前面的论述与分析,笔者认为农村土地的私有化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最终发展方向:国家没有必要替农民操不必要的心,农村土地的私有化不仅可以很好地解决基层政权侵犯农民权利的问题,还有利于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和引进资本、增加农民财富;推行农村土地私有化还有利于“盘活”农民财富和“搞活”土地制度。

综上所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终方向是土地的私有化。建议政府逐步弱化集体的权利,将土地权逐步交还到农民自己的手中,最终使农民获得彻底属于自己的完整的土地权,以实现完全的土地私有化。

5参考文献

[1] 赵耀南.试论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之变革与发展[J].科学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7):121-122.

[2] 石海.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J].老年人,2009(1):40-41.

[3] 王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30年:回眸与瞻望[J].中国集体经济,2008(24):8-10.

[4] 金丽馥.农村家庭承包制的评价与展望[J].江苏大学学报,2008(11):13-14.

[5] 王春平.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家庭承包经营30年及走向[J].沈阳农业大学(社会科学版),2008(9):515-520.

[6] 覃爱玲.争议“新土改”[N].南方周末,2008-10-16.

[7] 秦晖.十字路口的中国土地制度改革[N].南方都市报,2008-10-07.

[8] 党国英.土地制度对农民的剥夺[J].中国改革,2005(7):31-35.

[9] 刘芳.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建设浅析[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7):16-17.

[10] 黄伟伟,关于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思考[J].现代农业,2009(6):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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