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想
[摘 要] 本文在详细分析生产型增值税弊端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考虑到转型可能对财政收入产生负面影响,笔者提出要在转型的同时,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增设新税种,增加财政收入;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实现全面的增值税管理;规范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在时机成熟时制定《增值税法》,巩固改革成果。
[关键词] 金融危机;增值税;转型;建议
[中图分类号] F810.4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738(2009)04-0034-03
我国的增值税转型试点起始于2004年,首先在东北地区制造业、石油化工等八个行业试行,之后试点扩展到中部多个省份,以支持中部崛起战略。事实上,当时的增值税改革,更多的是作为支持中部崛起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惠政策而进行的。然而,由于增值税本身的流转税性质,将其转型试点作为一种政策优惠来使用,模糊了税制的中性原则,影响了税制的稳定性,抑制了投资,不利于促进经济增长,也不利于战胜国际金融危机。
中央高层充分意识到在金融危机形势下实施增值税全面转型改革的必要性,2008年底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与试点方案相比在三个方面作了调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据此,新一轮增值税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而此次改革的目标就是要用消费型增值税替代生产型增值税。
一、生产型增值税制度的弊端
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1]。所谓的增值额,就是指纳税人在商品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2]414。根据对纳税人所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的处理不同,可以把增值税划分为生产型、消费型、收入型三类。在计算增值额时,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把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价款在当期全部予以扣除;收入型增值税仅允许扣除当期转移到产品价值中的那部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在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的130多个国家中,采用消费型的约占90%以上;采用生产型的国家只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采用收入型的有匈牙利、海地、土耳其等几个国家。我国1994年推进税制改革时,为了配合当时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和保持税负的基本稳定,采用了生产型增值税,这对于抑制投资过热、增加税收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愈益显露。
(一)抑制投资,影响需求
“投资”被誉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我国以前实施的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不予扣除,显然不利于增加投资需求,拉动经济增长。
(二)容易产生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加大征收难度
增值税的法规要求对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形成了纳税人之间相互监督的抵扣链,有利于增值税的征管。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使得抵扣链条发生断裂。另外,因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扣除,还得对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进行区分,增加了征纳成本,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2]434。
(三)存在重复征税,不利于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这部分税金只能进入成本,在销售时成为销售额的一部分计算销项税额,这样便形成重复征税。这种重复征税导致了我国产品出口退税不彻底,从而我国出口商品带着税负跟外国产品竞争显然处于劣势。
(四)影响“调结构、上水平”的战略目标的实现,亦不利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由于购置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中所含增值税不能抵扣,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尤其是影响企业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及基础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新技术的采用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这就抑制了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等核心产业的发展。因此,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也不符合建设“创新型国家”之要求。
二、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进行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可以说,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利有弊,但总体来说利大于弊。弊主要是转型可能导致较大规模的财政减收。利主要体现为:转型能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投资,有利于拉动经济发展,促进企业尽快走出困境。
(一)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
克服生产型增值税弊端,实施全面增值税转型改革,将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其必要性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刺激投资走出金融危机的需要。如前文所述,投资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由高涨走向低迷,经济增速下滑、出口锐减、投资不振、消费乏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将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不仅能够克服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还可以极大地刺激投资,促进经济回暖,帮助我国企业尽快走出国际金融危机。
二是提高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阻止出口下滑的需要。实施消费型增值税避免了重复征税,实现了真正的“零税率”和全额退税。这样,我国的产品就能以更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向外出口,从而有助于增强出口产品竞争力,提高出口总量。
三是降低税负、刺激消费的需要。由于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实际上大大降低了税负,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尤其是可以促进设备投资大、资本有机构成高的技术密集型企业,扩大投资规模加快技术革新的步伐。新办企业是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有利于其一开始就投向资本密集型产业,引导其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增值税转型的可行性
人们对增值税转型的担忧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担心转型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二是担心转型会导致投资过热,甚至通货膨胀。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这些担心基本上属于多余的。
首先,我国连续数年的财政增收为转型奠定了坚实的财力基础。我国财政连年增收,处于非常良好的时期,而且,当前宏观经济情况相当稳定,加快推出增值税转型正当其时。 据预测,在全国全行业铺开增值税转型,将抵扣范围扩大到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至少减收700亿元。虽然简单算账能够得出这样的结果,但是,推出增值税改革并不一定会导致财政减收,加强征管和经济稳定较快增长在一定程度上会稳定增值税收入。
另外,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款进行抵扣,虽然降低了增值税的税基,但增值税税基的降低客观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有利于企业改进生产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研发投入,从而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值税转型初期对企业效率的激励,可以增加企业的税前利润,这就为政府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加了税基。因此,应该看到:总体上,增值税转型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是有限的。
其次,在当前形势下,转型也不会导致投资过热,更不可能发生通货膨胀。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扩大了抵扣范围,能够有效降低投资成本,使企业获得更多额外收益。从而企业设备投资的净现值和内含报酬率就会有所提高,企业的投资周期就会缩短,并能增加可投资项目的范围,刺激企业加大投资的力度。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尚未见底,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增长乏力。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增值税转型会增加一部分投资热情,释放一部分投资需求,但“投资过热”的情形在现阶段肯定不会出现。另外,我国CPI(消费者物价指数)和PPI(生产者物价指数)已连续数月呈负增长态势,而且PPI要完成向CPI的传导还需要数月,甚至有许多经济界人士担心的不是通胀问题而是会不会出现通货紧缩。
三、增值税转型的几点建议
(一)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其中,货物不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应税劳务仅仅限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他的经营活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这种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平行的征收方法产生了诸如抵扣链条断裂、重复征税等问题[2]437。因此,当前应该以增值税转型为契机,扩大征税范围,以保持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增强增值税的内部制约作用,减少税收流失,增加一部分税收。建议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全部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先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和销售不动产四大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畴,然后再进一步扩大范围。
(二)平衡中央地方税收收入
由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拓展导致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征收范围的缩小,影响了地方的财政收入,建议对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作适当调整,改变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适当提高地方的分配比例。另外,还可以通过增加新税种,适度扩大地方税收。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了各种税收收入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地方与中央财力分配关系的调整。可考虑通过税权的调整,让地方因地制宜地开征诸如遗产税、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为增值税转型提供财力支持。
(三)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实现全面的增值税管理
根据转型要求,征收机关应该严格审查企业的行业认证,强化日常监督,尤其是抵扣发票的真实性,严厉打击各种偷骗税行为。我国应将增值税征管的重点放在掌握纳税人的各种税收信息、摸清税源等方面。目前,对增值税发票张张验审、票票过关的查验虽然很重要也很有效,但关键是增值税的征管应实现由“治标”到“治本”、由被动到主动、由以“管票”为主到以“管户”、“管税基”为主的转变。
(四)规范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缩小增值税减免优惠范围
增值税转型改革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受益更大。对于此类企业可以取消相应的税收优惠。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能更好地体现“普遍征收”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外,也可增加一部分税收收入。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还应适当放宽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把增值税纳税人最大限度地列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式管理的范围;要鼓励小规模纳税人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建账建制,尽可能向一般纳税人靠拢。这样可以对更多的中小企业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五)在实践、总结、酝酿的基础上制定《增值税法》,巩固改革成果
任何改革的成果都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化、制度化、权威化。在消费型增值税实施若干期间后,国务院可以牵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增值税法》,就增值税的税率、税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程序等作出切合实际的规定。立法程序要科学、透明,前期要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专家学者、高校师生、科研人员和实践部门乃至普通纳税人的意见,通过反复酝酿,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参考文献]
[1] 杨紫烜.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585.
[2] 刘剑文.财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On Transformation of Value-added Tax i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From the Viewpoint of Economic Law.
LI Xiang
(Politics Section of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Feidong County, Hefei 231600,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on the base of analyzing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value-added tax of production type, prove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the value-added tax reform.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negative effect to the financial income, the author suggests that the country should enlarge the scope of tax, set up new items of taxation, increase financial income, enhance revenue management and standardize preferential revenue polices etc..When conditions permit, the country should work out “The Law on Value- added Tax”.
Key words: financial crisis; value-added tax; transformation; sugges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