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班主任教育法律法规问答二则

2009-10-27 10:22田振山
内蒙古教育·综合版 2009年10期
关键词:校外活动放学行为人

一、一般地讲,学校事故有哪些种类?

学校中常见的事故有如下六种:(1)体育课运动伤害和课外括劫,由于课程性质所定,容易引起伤害事故的发生,轻则擦伤、碰伤,重则残废、死亡。(2)课余事故。这也是一类多发性事故,事故的处理最易引起纠纷,而且事故发生的原因又很多,常令学校和教师感到防不胜防。如沿楼梯扶手滑下摔伤;同学之间相互打闹造成的伤害;下楼梯拥挤造成的学生伤害,等等。(3)课内事故。课内事故是上课时间发生的事故,此类事故一般来说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上课时间学生是在老师的直接监管之下的,并且事故常因老师的直接行为引起。(4)校外活动事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危险系数很高,事故发生率很高。这在全国各地都有先例,而且常常是重大伤亡事故,有关部门必须重视。(5)因学生饮食、服用药物及学校其他卫生因素造成的事故。(6)上学或放学时的伤害,这类事故发生的时间段是在学校正式放学以后和学生上学进入校门之前。事故常常是放学后学生在校内逗留玩耍以及学生在路上打闹等原因引起的。这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有无责任的问题,至今尚无定论,而且防范工作也很难开展。

二、对于学校事故造成的后果,应遵循什么原则进行赔偿?

学校事故的赔偿原则有以下三种:(1)过错责任原则。把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作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使行为人对其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又有利于教育行为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三个适用要件,即有损害事实存在、损害事实与学校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能够认证学校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2)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根据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来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来确定过错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在事故处理中,如果受损害学生能够证明其所受的损害事实存在,且损害事实是与学校或执行职务的学校工作人员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则应推定学校或执行职务的学校工作人员有过错并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在行为人和被害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依据公平、社会共同生活准则以及《民法通则》中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情况来承担赔偿责任。

摘自田振山编《中小学班主任教育法律知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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