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鑫
【摘要】 金融衍生品的规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经济体制的改善应将亚当·斯密的市场经济理论与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经济理论相结合,并通过立法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行。
【关键词】 金融危机;市场经济;政府干预;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918(2009)03-0128-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09.03.063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一、经济学视野下的金融危机:国家干预与自由经济
(一)此次金融危机发生背景:全球化的经济
全球化研究现在已经贯穿于各个领域的研究,如生产全球化、投资全球化、文化全球化、知识全球化等等,本文的探讨仅限于经济全球化范围内的投资、金融、监管全球化等内容。全球化研究的广泛化使全球化的定义方式和角度都是多样的,本文着眼点是在金融危机上,笔者选取的是安东尼·吉登斯对于全球化的定义: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强化,这种关系以这样一种方式将彼此相距遥远的地域连接起来,即此地所发生的事件可能是由许多英里以外的异地事件而引起的,反之亦然。而全球化的经济,意味着从动态趋势的角度,经济活动正在越来越多的走出地域性,走出国界,走向世界。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的主要部分,是影响其他全球化趋势的重要因素,也是整个全球化浪潮的动力所在。
金融全球化是金融活动和风险发生机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和深化、联系日益紧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国金融命脉更加紧密的与国际市场联系在一起。金融全球化主要是由无数微观经济个体基于牟取利益的目的的自发活动,并通过全球金融市场的逐步一体化来推动。但值得注意的是金融全球化不仅意味着金融活动越过了民族国家的界限,还意味着风险发生机制相互联系而趋同。
(二)金融危机与亚当·斯密:市场是组织经济活动的最好方法吗?
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并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他主张在国内政策中对自由竞争实行一些限制。因而提出国家职能的问题,斯密提出,在市场运行良好时,政府应当听任人们按自己的运行原则行事,而不应该横加干涉。市场不是完美无缺的,政府为了让市场机制更好的发挥作用,应在尽量保证市场自由、充分竞争的前提下,适当运用国家职能进行必要的干预。
斯密认为,国家有责任建立和维护公共机构和公共工程。我国在应对此次金融危机的“四万亿”计划中很多资金都是投向公共工程的。公共工程是指那些投资大,收益周期长,但社会效益极大的项目,如铁路、电网建设、水利工程、教育、环保等。金融危机中世界范围内政府救市资金有两个去向:一是作为援助资金有条件的流向金融机构;另一种去向是实体经济尤其是公共项目,我国的救市政策大多如此,采取这样的措施原因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我国金融机构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较小,自营尚可支撑,另一方面我国的基础项目建设中确实存在着许多不足。
笔者在金融危机发生过后依然相信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市场经济理论是因为认识到了其在市场运行良好时所起到的作用。对亚当·斯密经济学理论的信任,意味着对市场经济的坚持,对过度干预破坏经济发展的坚决反对。我国的经济有计划模式转为市场模式的时间还很短,如何完善市场机制和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还有很长一段路走。基于人对资源的占有欲等因素,市场并不会永远良好的运行下去,适度干预就成了必要的,而且即使干预的作用微乎其微,政府也不能坐视不管,因为现代社会人们已经将无为的政府等同于无能的政府。
(三)金融危机中的政府干预:凯恩斯主义的胜利?
凯恩斯理论所导致的政策是抛弃市场自由竞争, 实施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和干预, 以确保足够的总需求, 实现所谓经济的稳定增长。笔者认为金融危机中有关凯恩斯主义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首先,政府干预市场行为的必要性问题。近年来,我国经济出现了较严重的内外失衡格局。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和结构性矛盾和问题还比较突出,经济增长依然偏快,价格上涨仍然较多,节能减排压力较大。从我国经济内外失衡的状况可以看出凯恩斯宏观调控理论是适用于中国现状的。
其次,政府干预市场行为的方向性问题。目前我国在保持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方面,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并把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我国的货币政策和政府投资行为的方向是总体正确的,在出口压力变大,急需以拉动内需的方式来保住我国发展的势头时,我们采取稳健的措施是可以帮助中国的企业和人民平稳的度过金融危机的。
再次,政府干预市场行为的程序合法性问题。整个问题本文将在后面具体谈到,因为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的效果是难以评价的,因此本文所指的宏观经济调控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是程序的合法性。
最后,是政府干预市场行为的效果评价问题。数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已经证明西方经济学越加复杂的数学模型对经济危机的预测和政府干预市场行为的效果的评价的作用都是十分有限的。寻找科学、实用的经济学模型成为世界性的难题,重要的是我们要清楚,经济并不只是涉及到经济学的问题,政治、文化、道德等都会对其产生巨大的影响,如何将这些因素考虑到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当中去,是需要我们继续思考的。
二、法学视野的金融危机:市场自我修复与政府立法规制
(一)宏观调控权
当今各国行使宏观调控权都处于一种忙乱的状态,综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宏观经济调控行为,可以将宏观调控权的定义为: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和金融主管机构对宏观经济进行决策、指导、规范、监督等活动的权利总称。依此定义可以看出宏观调控权的特点:首先,主体是综合性的,以我国为例,可以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三者其中之一,也可以是中央、经济区域或地区之一;其次,宏观经济调控权是一种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权能,行使主体行使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再次,宏观调控权的行使要求高度的专业性,它要求极高的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各方面的知识;最后,宏观调控主要是杠杆式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参与到经济运行之中。
(二)金融危机的发生所引起和反应出的法律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次金融危机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不力。笔者认为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金融危机对社会运行的影响:(1)美国和欧洲经济衰退,消费需求受到抑制,影响中国的出口业增长。(2)我国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在美国持有机构和公司债券、股票等,随着美国投行的倒闭或经营不景气而蒙受损失。(3)劳动纠纷和劳动仲裁案件数量都出现了较大幅度上升。(4)物价不稳定,相关信息批露不及时,引起民众的恐慌情绪。
第二,实物经济形态下的法律,不适用于虚拟经济形态:(1)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而导致杠杆比例过大的投资银行,不应当适用有限责任的原则。(2)投行高管与公司之间不应当适用传统的代理法律关系。(3)投行利润极高,纳税的税率也应该相应提高。(4)信用评级公司出具的错误的评级报告,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对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不规范。
第三,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1)在立法上,立法层次较低。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立法的主要渊源是少量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绝大部分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本不属于立法意义上的立法。(2)关于公共救助资金的立法缺乏:只《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部。且此法的实效性不足。(3)立法明显滞后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
(三)有关金融安全的法律保障的几点设想
首先是金融衍生品的法律规制。金融衍生品因其极度复杂性,一般的个人和企业是很难完全了解其中的风险的,鉴于金融衍生品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的推波助澜作用,为避免重蹈覆辙,必须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使市场不断涌现的创新型金融衍生品被纳入法律调整和监管的范围之内。在不遏制必要的金融创新的基础上加强对新兴的金融衍生品的研究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金融衍生品风险控制的法律手段。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准入制度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些规章里有所体现,总体上比较简单,缺乏系统性及可操作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其一,市场准入控制模式应采取以审批制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金融衍生品大类应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具体的金融衍生品小类则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二,规定金融衍生品的市场准入条件。法律没有对金融衍生品上市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这要求中国证监会制定各类金融衍生品入市的审批标准。其三,在某些金融衍生品市场准入的控制方式上,可以建立“快速通道”,采用“肯定式”的审批方式。
再次,金融市场救助的法律规范。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现行金融救助制度:第一,法律、法规中必须明确规定国家提供公共资金援助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应救助;第二,公共资金救助形式可以多样化,除紧急贷款外,还可建立地方财政、其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多头救助机制,尤其应积极提倡并引导私人主体参与金融机构重整;第三,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设立金融稳定专项基金,使公共资金救助的成本分担社会化;第四,进一步健全救助中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是尤其重要的美国在对金融衍生品的销售监管如此严格的情况下,依然有如此多的金融机构因其巨大的风险而倒闭,还有一些金融业巨头钻我国金融立法的缺陷,将一些上行能力不强下行风险巨大的在美国不被允许销售的金融衍生品销往我国,我国必须通过更严厉的立法手段来规制以上行为。
最后是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规制。从美国此次金融危机中找到几件影响巨大或说导火索的事件那雷曼兄弟的破产,两房申请国家救助等肯定被放在很关键的位置上,可见金融机构的稳定与良性发展对一国经济运行是有着巨大影响的。各国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改变了单纯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的传统破产法价值观,确立了化解金融风险、促使经济复苏的立法目的,更加重视债务人的挽救与复苏,并强调尽量减轻国家直接干预力度。我国应重视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价值功能,采用广义的破产程序制度,将和解、重整、清算、托管等市场退出方式有机结合,共同构建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制框架。我国应尽快制定统一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对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加以明确规定,为金融机构合理退出市场提供制度保障,进而有效化解金融风险。另外,考虑到金融机构的特殊地位,可以设置一个破产申请前的行政前置程序,以加强金融监管。
(四)对我国通过法律防范和应对金融危机的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用法律完善我国的经济体制:(1)建立和完善金融混业集团发展的法律法规。(2)制定出适合虚拟经济和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的法律来。(3)健全有关金融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征信制度),为金融生态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4)在监管立法中,我国可以参考国际组织指导性文件,将其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使风险监管与国际社会接轨。(5)建立健全金融危机救助和处置法律制度。(6)立法中必须明确国家提供公共资金援助的条件、途径、监管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