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法学人才培养改革探析

2009-10-24 05:49金瑞琴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09年3期
关键词:案例教学

金瑞琴

【摘要】 高职法学人才培养随着社会的需求,面临着职业教育办学思想的转变。要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突出应用性和针对性,加强实践能力培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好的发展,高等职业院校必须采取有效策略,进行法律教学改革。

【关键词】 高职法学教育;法学人才培养;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918(2009)03-0047-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09.03.023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我国高等院校包括高职的法学教育模式,普遍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而相对轻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要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的转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并要推动职业院校法学专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由单纯的学历教育向岗位培训转变,由知识型法学教育向能力型、素质型法学教育转变,高职院校作为国家的专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

一、高职法学人才培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上的偏差

人们普遍认为进入正规大学才是学子的归路,高职是高等教育教育中的不正规教育,是落选后的无奈之举。具体地说,就是认为高职是为进不了“正规”高等教育的考生而准备的教育,于是它的入学要求、办学条件及教学水平都被认为是“次等”的。有些学生进学校后心理负担重,总认为高职学校低人一等,学习劲头不足。特别是大多数高职院校本身硬件和软件条件比一般正规院校要差,环境较差、师资一般、管理僵化,又坐落在小城镇,从高职毕业的学生身价也好像矮人一等。

(二)高职教学一般是两年制、三年制的专科层次教育,在课程体系的设置和安排上,往往是普通高校本科体系和课程的压缩,对学生的管理及考核要求自然也低

在课程设置上片面模仿本科院校,理论课程设置过多,实践性教学课时过少,缺乏职业特色,这导致学生既达不到学术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又形不成应用性人才的培养特色。而学生自身条件不好,基础薄弱,学习起来也比较费劲,导致毕业时学生的理论功底不深、动手能力差,明显比正规院校的学生学业水平低。

(三)人才培养目标过于功利

认为“实用性”就是市场急需什么法律人才就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从表面上看,这是与市场进行了对接,实际上这只是顺应了市场的短期需求,其结果必然是专业设置口径过窄,人才培养的功利导向过重,学生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不强。大多数高职毕业的学生都是专科生,参加司法考试条件不够,去法院、检察院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二、高职法学人才培养改革的目标

(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现阶段高职新生中独生子女多,高考末批录取的比例大。他们中的多数人在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中有挫折感,人文教育方面有许多课要补。如果将高等职业教育搞成一种急功近利的职业工具训练,既不符合学生个人的发展需求,也不符合企业的长远发展。高职毕业生在思想、情感、人格等方面应该是健全的。未来的企业家和员工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健全的人格、足够的智慧,才能使企业保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才能具备创新精神和能力。因此,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育人方面有着提高学生人文素质之不可推卸的神圣职责。

(二)突出应用性和针对性,加强实践能力培养,贯彻产学研结合的思想,从实际出发,办出特色

学生应在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因此,高职教育应以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为先导,以教学改革为核心,教学基本建设为重点,注重提高质量。高职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双重属性,但归根到底是教育的属性。其“职业教育”的属性使得高职教育相对于普通高等院校来说,更突出其应用性、实践性和技术性,倡导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这些特点是高职院校办学的特色所在。培养学生的一技之长是其本义,但高职教育培养目标是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而不仅仅是应用型人才。对于人才来说,全面发展是其题中应有之义,我们不仅要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更要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人文素质、社会技能和综合素质。知识、能力、人格的综合,高技术与高情感的结合,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融合,技术素质与人文素质的结合是现代人全面发展的内在统一。

三、高职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特征

(一)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

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当更注重实务能力培养,在教学方法上与本科院校有所区别。它涉及塑造尊崇法治的基本理念,培养法律思维的基本能力,人文知识和科学知识交融的文化素质,系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及圆满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多方面内容。

(二)以“应用”为主旨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

以课堂讲授法为主,案例教学法为辅,采用课堂案例讨论,开展模拟法庭、调查参观、庭审旁听,聘请相关专家举办讲座,观看教学案例的录像等活动,参与妇女研究与法律服务中心的咨询,参加社会志愿者的法律服务等。教师课上应充分利用各种教学上有针对性的疑难案例对学生讲解,提高学生主动思考、综合解决案例的能力。可聘请一些有实践经验的司法工作者到课堂上举办讲座、交流会,使学生能够及时了解社会实践的情况,及时得到最新的信息。为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可进行综合案例分析,对所学的每门课的理论与实践知识进行综合分析与讲解,进一步提高学生综合解决案例的能力。

(三)“双师型”(针对法学教师而言,指既是教师又是律师)教师队伍是提高高职高专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

学校要不失时机地推出政策,培养一些本身基础较好,且理解和实践能力较强的教师成为“双师型”教师。有条件的教师还可通过留学和转岗的方式把自己培养成“双师型”人才。学校可以出台一些实质性政策,对“双师型”教师进行必要的奖励,来提高学校的教学档次。也可以从法律实务部门特聘一些教师,由实践岗位的专家、能手构成,其主体主要是知名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及律师,他们具有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在具体教学中能够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传授学生真正需要的知识,达到教学的目标。

四、高职法学人才培养改革的趋势

(一)教学改革中体现创新

案例教学法较之于传统的教学方法其优势在于:形式多样、方式灵活,易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着眼于能力的培养,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可以使学生将书本理论运用到具体案件中,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具体的法律条文内涵、把握法学理论的精髓。教师必须预先认真钻研教材,把握教学重点选好案例;课上精心组织,适时引导,课后总结,不断提高。老师应当及时给出案例的正确答案或是老师的意见,指出本次案例讨论所运用的理论知识、讨论难点及重点、需要深入思考之处,并指出本次讨论的成功和不足。

(二)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

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很好的方法,因此,应加大实践课的比重,加强对教师开设实践课的监督,并组织专人进行实践课的研究与完善。召开学生座谈会,注意倾听学生对实践课的反馈意见;组织教师到实习基地听取实习督导老师对学生掌握实践知识及综合能力的建议;有针对性地在课堂上重点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如学会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答案。在现实生活当中,条文的分析必须与事实的认定、人际关系的处理、利益的冲突、特定的文化和道德风尚以及种种社会状况相联系。教学应涉及这些方面,给学生带来社会的氛围,让他们学会运用社会的眼光观察、分析问题。教师过于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会导致学生缺乏怀疑精神和创新精神,学生很难迅速进入工作角色,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三)提升学生的学历,增强适应社会的能力

可以在学生入校后就动员他们参加自学考试本科法律学习,统一组织培训,制定好教学计划,与高职法学专科所学课程相结合,每一学期通过几门,争取在专科毕业时基本完成自考法律本科的课程。鼓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函授本科学习,拓宽专业知识体系,增强专业技术技能,为学生就业增加砝码,为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提供前提。

综上所述,对高职法学教育的完善应进行探索,以便构建和谐的体系,在教学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根据高职教育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的目标,我们对在实践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应进行前瞻性的研究与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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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长明.高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的几个问题的探讨[J].职教论坛,2001,(12).

[3]俞毅.职业教育的创建与实践[J].职教通讯,2003,(6).

[4]刘萍.论高职院校营造的误区[J].职业教育研究,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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