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媛 刘 友
摘 要:诱惑侦查是一种被广泛采用而又极具争议的侦查行为,概括了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应当遵循的原则,对诱惑侦查进行了整体的把握。
关键词:诱惑侦查;机会提供型;犯意诱发型;合理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8-0254-02
1 诱惑侦查基本介绍
(1)诱惑侦查的概念。
诱惑侦查是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通过特意设计的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诱惑性条件或机会,鼓动、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以此为根据提起刑事指控的侦查手段。
(2)诱惑侦查的特征。
首先,诱惑侦查的侦查过程与犯罪人的作案过程同步,是一种主动侦查措施,是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在犯罪尚未发生之前,刺激诱使他人暴露犯罪或实施犯罪而主动采取的各种策略与手段。
其次,诱惑侦查是一种法定的秘密侦查行为,是在相对于侦查机关的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展开的一种侦查措施。
再次,诱惑侦查具有欺骗性和诱导性。其所采取的基本方法是“示之以利”或者“诱之以利”,其模式是“引蛇出洞—诱以利益—后发制人”,既可能使潜在的犯罪人暴露真实的犯罪意图,实施预料中的犯罪行为,也有可能触动人类天性中的某种弱点,以至陷人入罪。
(3)诱惑侦查的分类。
①对象明确型的诱惑侦查与对象潜在型的诱惑侦查——根据被诱惑者是否特定明确来分类。
对象明确型诱惑侦查是指对已经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诱惑侦查。
对象潜在型诱惑侦查指在尚未发现具体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为了诱使其从潜在状态中暴露出来,以便揭露和证实其犯罪而实施的诱惑侦查。
②“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根据被诱惑者在被诱惑之前有无犯罪倾向、犯罪意图以及诱惑者在犯罪实施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
“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指被诱惑者自己已有犯罪意图或倾向,诱惑侦查行为只是使这种主观意图及倾向暴露出来,或者只是强化其犯罪倾向,促使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
“犯意诱发性”诱惑侦查是指对原来没有犯罪倾向的人实施诱惑,而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实施犯罪的诱惑侦查。
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性诱惑侦查的主要区别在于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有明确的诱惑对象,该对象具有重大的犯罪嫌疑,而侦查机关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被动消极的,仅仅是为其提供机会,并不存在诱发无犯罪倾向者犯罪的可能。而犯意诱发性诱惑侦查的被诱惑者虽被侦查人员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他并无犯罪倾向,正是由于诱惑者采取了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使他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犯意,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在这种诱惑侦查中,侦查人员的行为在整个案件中起了主导作用,实质上与教唆或鼓励无罪的人犯罪无异。
2 诱惑侦查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大部分学者对诱惑侦查在实践中的存在持折衷的态度,认为其有利也有弊,有存在的必要性。首先来说,诱惑侦查的使用对特定案件的侦破是有很大帮助的。在特定的案件中(社会危害及其严重的案件,比如贩毒、洗钱等等),侦查机关以欺骗手段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进行控制,牺牲部分人的权益来换取社会绝大多数公民的利益,是社会伦理和道德能够忍受的,所以诱惑侦查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上文提到,诱惑侦查可以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学界的普遍观点认为“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是不具有合理性的,我们应当制止其使用;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则因为其并不会诱发无犯意者犯罪,所以在实践中是可以使用的。
但诱惑侦查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同样明显而不可忽略,主要体现在欺骗性的诱惑行为对司法伦理和侦查正当性的威胁。人都会有贪念有弱点,可能在平时并不会表现出来,但是如果受到诱惑和鼓动则可能会爆发出犯罪的冲动和意图,如果利用人性的弱点而促使、诱导其实施正常情况下可能并不会实施的犯罪,与诱人犯罪、制造犯罪并无两样。从这个角度来说,也有学者认为诱惑侦查基本上应属于违法行为。加之侦查机关的职责应当是制止犯罪而不是制造犯罪、诱人犯罪,诱惑侦查的使用将会导致人们对司法的怀疑和不信任感。诱惑侦查背离了现代诉讼(包括侦查活动)的公正价值,有损于国家机关的威信,背离了法律精神,违背了社会的价值标准。
3 诱惑侦查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1)比例原则。
如果要进行诱惑侦查,必须要求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大量的线索,并确定与证明行为人确有犯罪嫌疑。必要性原则要求诱惑侦查的实施必须是最后手段,即在其他传统侦查手段收效甚微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而不能任意使用。相称性原则要求嫌疑人将要实施的犯罪的严重程度达到了采取诱惑侦查措施的程度,符合法益权衡理论,是牺牲了较小的法益而保全了较大的法益。
(2)司法审查原则。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应当说,侦查机关在诱惑侦查中享有的权力还是比较大的,而且诱惑侦查又是如此具有争议性的侦查措施,所以世界各国对诱惑侦查都规定了严格的制约措施。制约可以分为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内部制约主要是指侦查机关内部的监督,而外部制约主要就是指司法审查。对诱惑侦查规定通过司法审查来保证其正确有度的实施,是防止诱惑侦查成为侦查机关恣意行使权力的一种有效制约。侦查机关在实施诱惑侦查的过程中,不能随心所欲,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与规则。被诱惑人在认为侦查机关诱惑侦查措施超过必要限度有违法之嫌时也可以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4 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
在国外,如日、美、英等发达国家,“机会提供型” 诱惑侦查是合法的,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则一致认为违法,其所得证据为“毒树之果”,应予排除(因注重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被告人可进行“陷阱抗辩”及“正当程序抗辩”,一旦抗辩成功,被告人即被或宣告无罪或驳回公诉(美国)或对被诱惑者予以免诉(日本)。而对实施“侦查陷阱”的侦查人员,因其不当或违法侦查是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国做法不一:美国倾向于对警察因基于公务的目的而不予处罚,英国则规定警察至少应负“教唆”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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